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 “本期金额”列的数据为所属季(月)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累计数。例:7月初申报第二季度的报表时,“本期金额”列需要填写4月1日至6月30日的累计金额。 “累计金额”列的数据为所属年度1月1日到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例:7月初申报第二季度的报表时,“累计金额”列需要填写1月1日至6月30日的累计金额。 根据“累计金额”列的数据,按照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的计算关系,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第9行),本行为本季(月)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2、3、4行之间没有逻辑关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成本填报,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第4行“实际利润额”中。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按25%的税率与20%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部分填写在减免所得税额(第7栏)中。 除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大连设置的分支机构外,分支机构需要依据其总机构出具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及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的第20、21、22行,其他栏次不需要填写。 可以。需要在申报弥补前向主管局提交中介机构的亏损鉴定证明,主管局做完期初设置后才可以弥补。亏损延续弥补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实际利润总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 总机构除了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的第一部分(1-16行)之外,还需要根据第一部分(1-16行)的数据,填报第二部分的18、19、20行。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需要依据其总机构出具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的第20、21、22行,其他栏次不需要填报。 (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本表的18-20行按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计算填写。) 1、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4、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5、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实行“统一计算、统一管理、汇总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统一管理: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做所得税税种登记。 汇总预缴:由总机构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汇总清算: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税款。 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确认程序如下: 1.总机构报送资料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7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以下资料: (1)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单及主管税务机关(附件1); (2)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方式说明;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是否编制财务报表,分支机构与总部账簿的设置及核算方法,分支机构与总部微机联网情况等; (4)使用的企业核心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说明; (5)使用的适用于汇总纳税条件下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如下审核 (1)对报送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2)对总机构报送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中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核对,总机构报送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名单一致的,确认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确认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属于未按税务登记规定变更总机构税务登记的,待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后,再予以确认。 (3)对工商登记为分支机构,但实际并未按税法规定将其应纳税款并入总机构的,应确认为非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按税法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8月30 日前将确认的分支机构名单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时报市局备案(附件二)。 (5)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总机构税务机关出具的名单,在9月30日前取消该分支机构的税种登记。 (6)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局的,分支机构应向主管国税局提供总机构主管地税局开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主管国税局应作为居民企业管理。 3.注销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于分支机构设注销后15日内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年度审核 总机构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参与本年度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对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不符的,告知企业在15日内予以纠正,对逾期不予纠正的,不予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同时将名单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报市局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也不参与分配计算。 分支机构当年需要报分支机构分配表及进行纳税申报,申报金额可为“0” 总公司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传递给分公司,分公司按总机构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内容,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一并申报纳税。 分公司无法提供总公司<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附件3)。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复函或复函确认不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是的,每个季度申报时都需要报。 分配表中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及分配比例”是一样的,因为是按照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但“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及“分配税额”是变化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应填写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的本季(月)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税额”应填写本季(月)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按上上年度的全年数,具体请参看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但分支机构需要向主管国税局报送能证明总机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料。例如:总机构上年的财务报表、总机构主管国税局出具的证明、总机构的分配表等。分支机构需要报分支机构分配表及进行纳税申报,申报金额可为“0” 填写总机构及下设所有分支机构三顶因素的合计数。 如果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那么填写分配表时就需要将总机构及下设所有分支机构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填写在分配表;如果总机构不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就将下设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填写到分配表第一行上。 插入行——Ctrl+Insert ; 删除行——Ctrl+Delete. 有些分支机构填主表的20.21.22行时是灰色的,这种情况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分支机构设置,回来作数据更新后,才会变成白色的,此时可以填写数字。 (1)如果总机构的分配表的小数点后的位数小于6位的,分支机构自己在网上修改为总机构分配表上的位数。 (2)如果总机构的分配表的小数点后的位数大于6位的,按网上自动生成的情况申报。 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 “累计金额”填写所属年度1月1日到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例:7月初申报第二季度的报表时,“累计金额”列需要填写1月1日至6月30日的累计金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第12行仍填写按25%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将按25%的税率与20%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部分填写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中,纳税人最终即可按20%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缴纳税款。 不是,按照经费支出额/1-应税所得税率来换算收入额。 需要。 会在表中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栏次自动生成。 按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的数额缴纳。 不会。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最小为零。在年度申报时会体现多缴税款,并退税。 1、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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