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为什么争议“赔钱减刑”?

 miyasa 2010-02-13



一, 中国青年报2月10日报道,最高法于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同时该《意见》还指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

    如果刑事和解的范围,确如媒体报道与最高法官员所说限定在了如此狭小的空间,此结果可视为刑事和解的反对者反对有效的证明。在此之前,刑事案件中限定的刑事和解范围,是“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显然,原来的这种表述,可以给试图枉法谋私者提供较大的模糊地带或灵活机动的空间。

    然而,如今的限定话语也有明显瑕疵。“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这一说法显然模糊而宽泛。婚姻家庭之外的“等”,究竟包含了那些类型?在“民间纠纷”之外,或许还可以将纠纷细分为“官间纠纷”、“官民纠纷”,不过,除了“民间纠纷”,其他纠纷毕竟占少数,不是吗?

    有一个较大的漏洞,即没对“先民后刑”(民事先于刑事)做出限制和惩戒的规定。倘若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不是把刑事与民事分开处理,而是先谈赔偿再说问罪,这个过程足以影响侦查取证乃至改变任何证据。这方面,国外的司法经验早有总结,早在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就对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设立了两项规则,其一即“刑事诉讼已经进行尚未宣判的,民事诉讼应当延期审理”。美国刑事诉讼中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完全交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且必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实践证明,这对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时至今日,中国大陆的法学界与司法机构应该对此有所领悟和借鉴了。

    再则,最高法的文件和法律文本的权威有很大差别,“意见”文本只是试图影响司法思想或“政策导向”的一种努力方式,既不能有效制约内部司法行为,也不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法的权威不够就下文件,就用“意见”去指导法律及法的操作,如此以为必会获得宽严有据、罚当其罪的效果,以为就能把赔钱减刑限定得恰如其分,这未免过于盲目或过于天真了。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因其有着相应的信仰、制度、社会心理等因素作为刑事和解的根基,在特定范围实施的刑事和解并不过多地掺入经济因素,而我们这里离了钱就一步也走不动,结果总是有钱的什么都好说,没钱的啥也没得说。到头来,欢迎刑事和解的,一是有钱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二是“法中找钱”的司法人员和中介人。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需要曲不离口,但事实上平等与否取决于对“人人”钱财的估价。

    司法之宽,司法之严,均不能决定司法是否正义、正当,关键要看在何处宽严,对何人、何事宽严;其宽严标准是否一律平等,是否客观上达成公益效果。花钱减刑对加害人一方和司法协调的一方肯定有双赢之效,或许,以某种残缺的价值标准衡量,甚至可以连同受害人一方包括在内,在误导与自误中达成“三赢”之效。但是,以我们目前的社会体制与司法品格,尚不能指望它能达成平等与公益的目标,这一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管谁列举出多少通过花钱减刑达到了“多赢”的案例,社会与司法也依然是最终接盘的大输家。
 
 
二, 中国青年报2月10日报道,最高法于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

    我认为即使只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也不合理。只要是刑事犯罪,不管是什么原因激化引起的,都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都必须由检察院代表这个国家的人民向他提起公诉。

    也就是说,刑事犯罪审判时追求的是“正义”,是把罪犯绳之以法,让他为自己犯的罪恶付出代价。这个“正义”是不可以打折扣的,花多少钱都买不来。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允许被告和检方做“诉辩交易”,也是在被告认罪的基础上,而不是被告愿意出钱的基础上。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本就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举个例子,张三杀了邻居李四,与他对簿公堂的是检察院,检察院代表国家,严格的说代表国家的人民。李四的家属并不是原告,只是证人。证人怎么可以对被告提出赔偿要求呢?

    所以,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李四的家属想找张三要赔偿,应该在刑事审判之后再向张三提起民事诉讼,把自己的身份从证人席上换到原告席上来,这样才名正言顺。张三在之前的刑事审判中不管是否被判有罪,跟民事审判都没有关系。该赔偿给李四家属的,法院应该支持,并确保执行的可操作性。

    既如此,刑事审判在前,民事审判在后,张三给不给、给多少李四家属赔偿就和量刑无关了。当然谈不上“花钱买命”、“赔钱减刑”。

    其实,刑事和民事是两套逻辑,刑事侧重的是危害社会安全和正义的行为,民事侧重的是这种行为是否对自己造成侵权。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追求的是正义是否得到伸张。国家机关不应该向犯罪的公民要求赔偿。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他们不是国家机关,不管正义的事,只关注自己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能否得到被告的赔偿。当然,这个赔偿是广义的,有时候是金钱,有时候是道歉。

    新民晚报上有这样一段话:“长期以来,在我国很多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无法获得有效经济赔偿,造成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伤害,无法走出阴影。近年来,虽然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但力度有限。所以,“赔钱减刑”才被提了出来。“赔钱减刑”不是免除对犯罪人的处罚,而是用经济处罚换取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社会的共赢。”

    ——被害人无法获得有效的经济赔偿,是因为以前“重刑事轻民事”造成的,要么只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要么来个含糊其辞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一看,搞不好命都保不住了,或者要坐牢,既然这么重的惩罚都认了,还拿出钱来赔偿,不是傻瓜吗?所以大部分赔偿是得不到的。

    假如法律规定,刑事和民事是两场不同的诉讼,无论刑事怎么判决,民事赔偿都跑不掉,也就由不得被告不拿钱了。硬是不拿钱的话,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嘛,就像对待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当然,实在没有经济能力的除外。不过,这样的人你向他提起民事诉讼也好,用减刑鼓励他也好,都没用。

    “赔钱减刑”不是免除对犯罪人的处罚,而是用经济处罚换取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社会的共赢。”——“赔钱减刑”实际上就是免除对犯罪人的处罚。本来这个钱就是应该赔偿给被害人的,拿出来是份内的,凭啥借此换取减刑的好处?

    竟然还说什么这样会促成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社会的“共赢”,我呸!明明赢的只有拿得出钱来的犯罪人。被害人虽然拿到一点赔偿,但是远不足以慰藉因此造成的伤害。而国家和社会则输了正义。正义是不能用钱来购买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