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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骆训雄律师 2019-01-1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通过一份名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问题在于,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被废止,使部分问题产生争议。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102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三类:1、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人民检察院。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必须是遭受物质损失者,不包括精神损失。另据刑诉法108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此外,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近亲属是否包括因收养等关系而形成的法定父母子女关系。笔者认为,应将已形成抚养关系、继承关系的拟制亲属或者朋友纳入起诉主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则会综合考虑抚养与继承等具体情况判断特定主体是否具有诉权。

二、提起方式: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案件被害人可通过另行起诉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及时处理案件,减少被害人的诉累。此外,在刑事案件中许多被告人为了减轻刑罚,通常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效解决赔偿的执行问题。其消极方面在于,受制于法律规定等原因,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有限。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好处在于可以充分主张损失,获得更多的赔偿。譬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在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在民事法律中皆有明确依据。另外,虽然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便另行起诉也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少量通过另行起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子。另行起诉的消极方面是不利于判决的执行,且须缴纳诉讼费、诉讼耗时较长,给当事人增加诉累。

 三、赔偿范围

从相关规定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立法者的考虑也许是当前我国被害人救济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故持相对保守的态度。另外,考虑到大部分刑事被告人的经济条件有限,即便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也难以执行到位。

具体而言,据刑诉法解释138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如下: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遭受的物质损失;2、因财物被犯罪毁损而遭受的物质损失;3、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皆不受理。

所谓的物质损失,是指相对于精神损失而言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结合已经失效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虽已失效,但其精神仍影响司法实践)第三条的规定,一般将物质损失理解为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已经产生的财产利益减损,譬如医疗费、丧葬费等,而必然损失则是指预期利益的减损,比如因伤残较少的劳动收入等。

此外,若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的,被害人可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基于民事权利的自愿性原则,赔偿范围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可由双方自行约定。

四、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由于立法上使用了“应当”这一词语,意味着如果司法机关未主动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亦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

若退赔尚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刊登了一则案例,大概案情为:被告人甲向银行贷款120万,并由乙公司提供房屋担保。后甲无法还款,被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55万。银行起诉乙公司要求拍卖房地产。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本质是诈骗,故甲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作为主合同的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银行不得据此要求实现担保权,其损失应通过退赃主张权利,故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作者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罚金只有55万,无法弥补银行120万的损失,人民法院对银行的诉请应当支持。

笔者赞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的意见。虽然刑诉法解释第129条明确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司法解释仅考虑到了追缴、退赔正确合理的情况下,被害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并未明确在追缴、退赔不力时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救济。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中被害人虽可通过刑事申诉(譬如再审)的途径进行救济,但该途径阻碍较多。从保障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肯定被害人在此种情形下的诉权,赋予其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力。

 五、关于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应为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于物质损失的原则本不能获得支持,但刑诉法及相关解释对某些案件的死亡赔偿金作出了例外规定。根据刑诉法155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死亡赔偿金。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致人伤亡类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诉法解释作出了具体的特殊规定。在其他人身伤害案件譬如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刑诉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则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的原则驳回请求。

以案件编号为(2016)晋刑终405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书为例,被害人家属要求死亡赔偿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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