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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联营、合营

 于是河 2010-03-2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注: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1]?、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立合协议的内容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注意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合伙企业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甩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俣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合伙企业的优势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有很多的优势,主要是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收优惠为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

  1、企业创立时假设甲、乙二人准备合办一个工艺品店,合伙契约中规定各人的出资份额等于合伙人各自出资的净资产金额,合伙人投入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资本——甲
  ——乙
  2、经营生产过程中购进资产、发生成本费用和产生收入:
  (1)借:固定资产
  贷:现金
  (2)借: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
  (3)借:材料
  贷:现金
  应付账款
  (4)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现金
  (5)借:生产成本——A产品
  ——B产品
  贷:材料
  (6)借:现金
  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
  3、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损益分配主要有三种:按资本额比例分配损益,按工资报酬先分配,余额按约定比例分配;按工资报酬和资本报酬分配,余额再按约定比例分配。
  (1)结转销售收入:
  借:销售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成本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销售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
  财务费用
  所得税
  (3)借:所得税
  贷:应交所得税
  (4)借:本年利润
  贷:合伙人资本——甲
  ——乙
  4、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会计主体的变化,表现为合伙人的变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合伙人的退出。二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对退伙、入伙的事项应作出必要的记录。合伙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伙人而言;而两人合伙,有一人退出,则属于合伙企业的解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对外售让其股权”,二是将股权让于其他合伙人。
  借:合伙人资本——甲
  贷:合伙人资本——乙
  股权售让的价格以及价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伙人的私事;但是无论售价多少,对合伙企业资本总额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账上只要求作股权变动的分录。如果甲合伙人将股权售让给乙合伙人,账本上也仅作股权变动的会计分录。
  借:合伙人资本——甲
  贷:合伙人资本——乙
  若甲合伙人将股权70%售让给乙合伙人,将30%股权售让给丙合伙人,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甲
  贷:资本——乙
  ——丙
  无论原合伙人的退伙,还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须得到原合伙人的赞同。
 
什么是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的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段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有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便利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1]?;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1、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2、独资企业的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合作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相互合作,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

概述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联营有三种: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合营

  词目:合营
  拼音:hé yíng
  定义:
  合营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基本解释
  [jointly owned (operated)] 一同经营
  公私合营
  详细解释
  1.  全营,全营的人。
  清 昭连 《啸亭杂录·魁制府》:“公至营宣谕毕, 勒公 即就逮,合营诉其寃抑,乞公代奏。”《后西游记》第二一回:“一面飞发兵符,调合营兵将来捉拿和尚。”
  2.  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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