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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相关知识

 守望者呵呵 2010-03-26

反担保的相关问题                                                设立反担保是防范担保项目风险的基本手段。反担保的规范与否,关系到对借款企业履行还款义务的约束力度,关系到担保项目代偿后的追偿工作的难易度和最终实现债权的程度。为规范反担保措施的设置,切实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公司几年来的业务实践情况,特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如下:

第一条:关于反担保方式的选择

(一)选择反担保的基本要求

1、选择反担保方式应当首先遵循合法、有效的原则。

2、选择反担保方式应当依次考虑保障度、效率和成本等因素。

3、在同一项目中,一般应当采取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多种反担保方式。

4、在同一项目中,至少应当有一项核心的反担保措施。

5、不具有优先权或者有其他效力瑕疵的反担保措施只能作为辅助的反担保措施,不纳入对反担保整体方案的可行性评价之中。有重大效力缺陷的反担保措施可以不列入反担保方案。

6、采取体系合作的项目的反担保,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所在地(市、县)担保机构采取再担保或保证反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二)选择反担保的具体要求

1、反担保人为借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内部决议并且遵守回避表决的要求。

2、反担保人为个人且已婚的,一般情况下其配偶应同时作为反担保人(合同乙方)。如有其他的家庭财产共有人,也应征得其同意。禁止接受未成年人提供的担保。

3、不论借款主体为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均应当设置个人保证反担保。反担保人的范围可根据借款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为股东、经营管理者、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个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但一般情况下应当既包括控股股东,又包括主要经营管理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

4、借款企业有紧密关联企业且与之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关联交易、资产转移与资金往来关系的,应当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此类关联企业的保证反担保。借款企业提供其他单位的保证反担保的,担保单位应当具有实际的担保能力。担保单位不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人的规定的(如为国家机关),视为辅助的反担保。

5、可以办理登记的抵押是保障度较高的反担保措施,应当优先采用。但下列情况下,应视为有效力瑕疵的辅助的反担保措施:

1)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但有地上定着物,且不能同时抵押的;

2)尚不能办理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

3)个人居住用房抵押,且抵押人不能出具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另有生活居所的声明的。

对于上述第2种情况,应由反担保人出具保证文件,承诺在有关部门开始办理登记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的评估、登记费用。

下列情况为有重大缺陷的抵押担保

1)抵押物无权利凭证;

2)抵押物为按揭购买的房产、汽车等,且在担保期内不能清偿按揭贷款的;

3)抵押房产为非区分所有权的建筑而无土地使用权证的。

6、动产抵押是一种易发生抵押人违约风险的反担保方式,其后期管理成本较高。只有有效的管理才能形成一定的保障度。因此,一般不应当单独作为核心反担保。实际办理时注意以下事项:

1)抵押物必须特定化(即制作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最好为种类物;

3)须由工商行政部门或公证机构办理登记;

4)须有一定的监管措施;

5)须定期清点抵押物并制作清单。

7、动产质押对于质押人和质权人双方均成本较高,但其保障度较高,可适时采用。

8、以存单、债券或票据质押的,保障度很高,是理想的反担保措施。但应当注意查验单证的真实性,并应当办理核押或背书等手续。

9、除上市公司的股票外,以其他的股权质押的,因其价值不易确定,其保障度是有限的。因此,只有在下列情况下,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才是可以考虑的反担保措施:

1)被持股的公司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得质押股权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2)被持股的公司具有特殊的经营资质;

3)被持股的公司具有不可让渡的有价值资产(如商号)。

   一般情况下,一股独大的公司和家族化公司的股权不具有质押的价值。

10、商标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用于质押的,其保障度不易确定,登记程序周期长因而效率很低,只能在确保有效控制风险的个别特殊情况下采用。

11、保证金与特户资金质押是保障度较高的反担保措施,但与借款企业的融资目的有冲突。在为了督促借款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或调节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并应当采用。

12、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和普通债权质押尚无法定的公示方式。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反担保:

1)权利收益稳定;

2)债务人资信良好;

3)债务人书面同意协助。

13、今后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担保措施的科学评价体系,并根据业务实践情况不断调整反担保方式的优劣次序。

(目前适用顺序参见附件1:《反担保措施优先适用顺序表》)

第二条:关于反担保措施的落实

(一)应当强化在初审过程中对反担保措施的调查和落实工作。对于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当办理的手续和应当取得的文件(如反担保单位的内部决议文件、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原件的核查及复印件的留存、需表示同意意见或提供协助的第三方的书面承诺、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单位在所有开户银行的账号等),应当在初审和机构审核期间办理或取得。

(二)严格按照合同文本使用规范的要求和缔约程序的要求填写、签订反担保合同,特别要确保反担保人签章和抵(质)押物状况的真实性、一致性。

(三)严格控制先放款后补办反担保的担保项目的审批。对此类项目,首先应当由借款企业或反担保人出具限期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书面承诺,其次应当以共同账户等方式监控等值的资金并签订特户资金质押合同。

(四)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无法为我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以将抵押权登记在贷款银行名下,但应与贷款银行及抵押人作出相关约定。

(五)除下列情况外,尽管为同一借款企业,每笔担保的抵(质)押反担保均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1、涉及的抵(质)押物已登记在我公司名下,且所担保的主债权尚未清偿,致使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新的登记。

2、已与我公司约定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

第三条 指导意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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