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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成都市医疗保险两大新政启用-医保-四川新闻

 田园城市 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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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4月1日起,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论是住院还是门诊,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费用报销了。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即将实施的医疗保险新政:4月1日起,原来住院看病不能报销的个人自费部分可以获得75%的报销;而到定点社区(乡镇)医院看门诊,也可以享受30%的报销。

  大病互助:

  自费部分可获75%高比例报销

  为了降低个人负担,成都市制定出台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将原来的自费部分纳入了报销范畴,75%的高额报销比例和最高40万元的封顶让“看病贵”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参保范围——

  根据规定,成都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未在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到大病互助保险的待遇。

  缴费标准——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特别需要提醒参保者的是,就算已经得病住院,仍然能够享受该项待遇。

  缴费和享受时间——

  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以及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人员,今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缴纳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费用,待遇有效期为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以后(含2011年)每年缴费时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致。

  城乡居民中的新生儿和大学生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充保险将报销7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可达40万元。

  待遇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在联网的定点医院可直接办理结算;在未联网的医院由个人垫付的或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异地安置手续或因急、抢救住院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由参保人员持住院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办理报销,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再报销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门诊统筹:

  每年16元定额涨到200元封顶

  凡是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不增加缴费的情况下,均可享受到门诊统筹待遇。

  对于城镇职工来说,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被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类风湿关节炎;高血压;肺结核;心脏病;糖尿病;帕金森氏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疾病。

  而参保的城乡居民,门诊待遇也从原来的定额16元一年上涨到30%的报销比例,最高200元封顶。据悉,除了享受城镇职工的待遇外,城乡居民还可以在参保地或居住地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在这家医院进行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以及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都可以享受30%的报销,一年累计可报销200元。

  在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将个人应付费用直接交给医院,需要报销的部分由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长期在成都市外务工或经商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统筹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次年3月底到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院报销。

  温馨提示

  由于两项社保业务需进行系统升级,从3月31日12∶00至4月1日9∶00,成都市将暂停医保、社保和综合保险经办服务,包括街道、社区下延的社保服务,以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业务,需要办理业务的市民请提前安排好时间。

  本报记者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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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费率4月1日起调整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成都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4月1日起,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由7.5%调整为6.5%;个体参保人员中按9.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缴费费率由9.5%调整为8.5%。

  同时,基本医疗缴费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活,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

  未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已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

  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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