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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

 老虫 2010-04-07

宋朝从立国之初就开始采取的“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顺应了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趋势,使土地私有制渐趋成熟,较前代比较彻底地释放了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强大生产力,促使了租佃制的繁荣,是宋代社会生产力提高的重要的制度原因。

经近数十年来学者的研究,宋代的经济有了空前的发展,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探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原因,自然不能忽视从人口的增长、垦田数的增长、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的提高方面探讨。宋代的人口较唐代有较大的增长,土地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发而数量增加质量提高,政府对农田水利工程比较重视,兴建了一些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以水稻生产为中心的精耕细作制度形成,这些因素都促成了宋代农业生产力的较大的提高。但是这几个方面往往在各个朝代都会有所发展,能够促成宋代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提升,显然这几个方面的原因是不够的。从土地制度方面来看,宋代的土地制度焕发了前所未有的活力。

宋朝采取的“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顺应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要求。土地私有制指土地所有权由私人所有,就是按照私人意志而进行的土地赠送、遗产继承、抵押、典当、以及买卖等让渡权关系,而土地买卖关系的产生和存在,则是土地所有权最基本最主要的标志。以耕地买卖为标志的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于战国时期,由于耕地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重要作用,耕地买卖关系自产生起就开始强烈破坏着土地国有制,促进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中国在小农家族经济的基础上主要形成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两种私有制形式,在宋代几次颁布的“限田令”,尽管也打着“抑制兼并”的旗号,实际上主要目的不是真的要抑制土地兼并,而主要是要限制官户的减免税役特权,因此地主土地所有制自中唐冲破了均田令的藩篱后,在宋代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居于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地位,地主凭借其强大的政治或经济实力,占有了全国总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二至十分之四;个体农民承受着封建国家的沉重剥削,也由于个体农民经济的脆弱性,个体农民对土地的拥有是很不稳定的,这使得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宋代土地制度中处于从属地位。

一方面,宋朝的土地制度实际上是对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肯定和保护,促进了租佃制的发展,提高了农业效率。早在中古田制实行之初,豪强、世族的大土地所有制就没有被触动过。封建国家作为地主阶级的代表,统治者产生于地主阶级内部,封建国家与广大地主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例如,唐朝均田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魏书-李安世传》)的目的,实际结果往往是“主将参谋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给百姓。”(《魏书-源怀传》)均田令颁布不久后又下的《隋代公卿不预义军者田宅勿追收昭》,明令“其隋代公卿以下,爱及民庶……所有田宅并勿追收。”这表现了封建国家既想同地主阶级分享土地所有权,又不得不与其和平共处的的状况。历史表明,在均田制实行的三百年间,地主土地所有制曾多次颠覆均田制的统治,以至每个朝代不断重建田制框架。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凭借自身的经济力量,成为古代所有土地所有制中最有生命力的部分,自宋朝以后,一直居为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大地主所有制促进了租佃制的发展,一方面,地主拥有大量土地,但不自己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往往将土地分成小块租佃给无地农户耕种,另一方面,宋代有大量无地农户需要租种土地以营生,因此租佃经营在宋代十分普遍。在租佃制下,佃农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并以最小成本获得生产资料,地主以更大份额获得土地收益,这种租佃合约充分利用了各经济主体的要素禀赋进行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宋朝“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与前代相比,加速了封建社会对于土地所有权竞争与垄断机制的运行速度。封建国家、地主、自耕农之间,地主内部、自耕农内部,都存在着对土地所有权的竞争与垄断。土地所有权买卖的过程实际就是土地兼并的过程,“不抑兼并”使得人们能更自由的进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使得土地所有权的竞争与垄断更加激烈,由于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奢侈腐化,好逸恶劳,不善经营的人小农家族会遭到淘汰。小农家族在竞争的压力下,必须兢兢业业追求家族经济的最大效益,对于自耕农来说在自有的土地上获得最大的产出,对于地主来说要获得最大的收益,这样必然从客观上促进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宋朝土地制度具体说来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土地私有制大发展。其主要表现有四。一是土地买卖盛行,例如宋高宗时,四川立限令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四百万贯,此时四川地价每亩为近四贯,官府卖田定价为八贯到十贯,如果依一般情况下税率10%计,土地价格取较高者每亩十贯,则四川此次纳税印契的田地共有四百万亩,足见土地买卖之盛行。二是土地兼并大发展,由于不抑兼并政策的实施,大地主迅速发展起来,如官僚地主被籍没,仅浙西田数达三十万亩;又如世俗地主,有张拐腿者,淮东土豪也,其家收谷七十万斛。。三是私田数量大大超过官田,如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全国垦田四百四十五万余顷,而当时共有各种官田四十四万七千余顷,仅占十分之一,到王安石变法,因推行出卖官田政策,官田所占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四是出现了明确为土地兼并辩护的言论,如苏辙说:城廓之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馑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故财之在城廓者,与在官府无异也。

其次是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等等。宋人的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再次是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

最后是官田的私田化。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控形式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由于国家利益即税收的实现以财产为基本依据,宋代的官田也逐渐向私田方向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将官田转变为私田,或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售田变为私田,或是通过赏赐官僚地产而变为私田。一是国家采用与地主相同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经营官田,如宋高宗曾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间大臣陈鼎上言曰: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

因为采取了“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农业的发展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产品,地主占有土地数量的增加,使地主获得的地租增加,刺激了地主阶级的消费需求,也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客观上也刺激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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