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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昵称1218552 2010-04-15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征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不得作任何扣除。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2)加工承揽合同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此时,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而对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注意:这里是指总的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

 

计税依据为运输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如果同时有销售货物的,要单独计算纳税。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类合同只以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4、有些合同(如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单位税额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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