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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少年偏离行为的社区矫治

 saji032 2010-04-16
天涯杂谈』边缘少年偏离行为的社区矫治

作者:chervivian 提交日期:2006-4-3 18:16:00 访问:659 回复:0
    一. 矫治社会工作概况
  
  矫治社会工作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治体系中。他是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会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
  矫治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并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都有着长足的发展。
  19世纪末,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人倡导社会防卫论,其基本观点为矫治社会工作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⑴同罪犯作斗争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和社会成员,而不是对个人的惩罚;
  ⑵通过使个人和社会分离和隔离的方法,或者通过对个人适用矫正措施和教育措施的方法,把犯罪者变成守法的公民;
  ⑶刑法的“人道化”应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内容要以恢复犯罪者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为前提;
  ⑷邢事政策的着眼点是对犯罪的个人预防,而不是犯罪的一般预防;
  ⑸主张刑事司法体系应是一个注重罪犯品格研究的人道化的过程。
  此外,人道主义是矫治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接纳是矫治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理念。
  矫治社会工作的介入途径:
  ⑴司法审判前的服务
  ⑵社会处遇中提供的服务
  ⑶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
  ⑷对释刑人员提供的服务
  ⑸对违法青少年提供的服务
  矫治社会工作者按工作性质及酬金报酬分为专职人员和自愿人员两种类型。
  专职矫治社会工作者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的机构场所有不同的称谓,如有的称“感化主任”,有的称“个案工作员”,有的称“专职观护人”,有的直接称“社会工作员”。称谓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就是指从政府部门、法院或工作机构领取酬金、专门从事犯罪和违法人员矫治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不以矫治社会工作为专门职业,利用空余的时间兼职从事矫治服务的人员谓之“志愿人员”。矫治社会工作本社是由自愿人士开创的。在犯罪现象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的年代,矫治社会工作更非政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所能应付,唯有动员社会人士广泛参与,才能达到期望之目的。
  矫治社会工作者是矫治团队中的重要一员,他同其他成员的区别点就在于它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和技术为受助者提供服务,通常,个案辅导、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方法都是进行矫治工作的主要手段,在矫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边缘少年偏离行为的社区矫治
  
  ⑴案主特点与社区矫治原因
  
  罪犯和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士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这个角度讲,他们是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着,具有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称霸一方,威慑四邻的特点,似乎是社会强者的象征。而实际上,这些人之所以犯罪违法,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化过程的阻断或弱化造成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他们无法通过用社会公众所认可的途径和方法维持其在社会中的正常生活。所以从这一角度讲,他们是社会的弱者。尤其当他们的行为被社会判定为违法和犯罪,受到社会的惩处和制裁时,其社会地位更处于与社会主流背离的不利层面,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而这个群体中的少年,便是弱中之弱,他们是受到伤害的不幸者,他们需要帮助。由于家庭、社会、学校及一些早年不幸经历的影响,使得这些少年被主流文化所抛弃,他们生活在边缘地带,通常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个社会。由于心理、智力方面发育还不成熟,很容易产生偏离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判刑惩罚不是法律的目的,而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走出阴影,最终以健全的人格走入社会,这才是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责任。
  法律所起的只是监督和规范作用。要想更有效的纠正未成年人偏离行为,还应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在净化各方面环境的同时,充分认识青少年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及其危害。以矫治和消除不良心理为重点,从“心”抓起,防患于未然,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
  目前,世界上在青少年司法方面,比较强调改过自新、矫治辅导的方法,目的在于提供青少年更多成长与发展的机会。通常青少年犯罪者是否愿意改过自新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其中个人所经历的司法程序是否能激发他们改过的动机,以及在他们眼中从提审至审讯的过程是否公平合理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教育的普及、卫生和健康的改善,促使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重视自我价值和尊严,这种趋势也开始对政府制定政策产生影响。
  即对违法人员的处理方法已经由监禁、报复、惩罚的方式,逐渐转向用矫正、教育、改造和康复的观点来解决犯罪问题,以谋求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的目的。
  “社会为本,辅导为主”的犯罪矫治措施,强调以较宽容的态度处理犯轻微罪行的青少年,尽量避免让犯罪青少年进入刑事司法审讯制度内,避免把犯事的青少年监禁起来,而是让犯罪人留在原来的社区,令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这与近年来世界性处理青少年问题的大趋势是一致的。
  
  ⑵矫治方法
  
  对于边缘少年偏离行为的社区矫治,针对青少年的特点,采取“心理——社会”的个案工作模式和小组工作模式。
  
  “心理——社会”模式
  
   在心理学界有人说过这样的话,“孩子有问题,他的家庭也一定就有问题。” 可见生活环境的影响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心理—社会”模式是一种将案主的心理状态、心理过程同他生活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考虑并进行工作的方法。我们需要将人作为一个整体去认识,即“人在情境中”,人的内部心理与外部生活环境互动,产生了特定人的特定思想特征。该模式帮助工作者整体的认识案主,理解其心理发展过程,来认识案主问题的根源,以对症下药。
   按照奥地利著名的心理医生弗洛依德的观点,一个人的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完全按照“快乐法则”行事,他不管现实情况是否许可,是否存在需求满足的可能性,常常以潜意识的方式体现出来;超我遵循“绝对原则”,它代表社会行为规范对不符和社会道德的“本我”冲动进行坚决压制;而自我处在本我和超我之间,既要体现本我的要求,又不能违背超我的意志,同时还必须在现实中找到满足需求的条件,因此他左右为难,只能按“现实原则”办事。自我随时处在苦恼之中而不能自拔,久而久之,就变得十分虚弱,这时,人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症状。
  案主的不幸经历,早年生活经验影响案主人格的形成,自我防卫机制是个人应付焦虑,防止自我过分强大,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而早年生活经验会导致自我防卫机制的不当使用,以致产生心理问题。在这里就要评估案主在哪个阶段受过挫折,有过哪些心理创伤,以便帮助案主增加自我领悟及增强自我的功能。
  在治疗中,工作者要与案主建立关系,给案主以支持,使这些边缘少年能够与你合作,对你产生信任。并在工作者的带领下探索自己的思想感情,将他们带到一个开放的意识层面,增加自我了解。理解和改变案主及其所处的环境,矫正案主不正确的心理行为,帮助案主享有正常的生活,最终目标是增加这些少年的自我认识,以达到矫治的目的。
  举例说明:
  案例:四川成都12岁女孩小丽因幼时被亲生父母送人,养父母待她很好,她也很活泼可爱,而随着养母的病逝,养父再娶后,小丽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和逆反心理,总认为自己是多余的,开始不服管教,常离家出走,浪迹社会并交往了一些不良青年,盗窃犯罪。
  简单治疗方案:
  ①全面搜集资料,探究小丽的心理,面对问题,要知道小丽是如何看待自己 ,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②在心理上,小丽有着严重的自卑倾向,这使她不能以平常心去面对其他人,她没有安全感,总是处于焦虑状态,所以要采取自我防御机制来进行自我保护,她怕别人伤害自己,先是采取否认和压抑,继而产生攻击性,以求增加她的心理平衡,使自己不会因为过分的焦虑而痛苦。而伤害了他人,引起了别人的注意,会使他产生快感,觉得自己在某些方面是强大的,从而减轻焦虑。小丽的行为,使得周围人对他另眼相看,甚至鄙夷,小丽则会从这些其他人的表现坚定自己受到排斥的感觉从而更加自卑与焦虑,以至于产生恶性循环,不幸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③家庭环境上,小丽不是生长在亲生父母家庭,这势必会对她童年的心灵产生影响,内向、隐藏自己感情,“寄人篱下”的情结隐性的埋藏在心灵深处。养母病逝,养父再娶,这一重大家庭变迁像一颗炸弹,炸掉了她的所有幻想,所有防御。他自卑,害怕面对家人,对未来产生焦虑,痛苦的挣扎以至于产生偏执、逆反心理。伤害自己,以求引起别人注意,寻求关爱,但事与愿违,于是伤害他人,以增加自我保护。
  ④在治疗上,要结合案主成长过程中心理、生理、社会等各方面因素及相互间的互动作用,运用专业技术等方法处使问题解决和个人的全面成长与发展。
  在小丽的问题上,工作者要给予小丽以支持,增强她的自信心,减轻她的焦虑不安。帮助她发觉自己的心理感受,行为的内在心理根源,使其觉察到不适当的心理倾向以减少他们对小丽的影响。
  结合社区和家庭,改善小丽对周围环境的认识,给予她爱和帮助,认识到自己在家庭中是重要的一员,家人爱她,她的行为对家人造成了伤害,她必须好好改造,弥补自己的过失,重新开始生活,重新回归家庭。
  
  小组工作模式
  
  把具有相同特征偏离行为的边缘少年聚合在一起进行团体治疗,是矫治工作的小组工作模式。青少年由于其自身特点,特别适合进行小组工作。小组工作是一种教育的过程,在小组工作员的协助下,在团体中,通过个人人格的互动,促进个人成长,协助个人增进其社会功能,以及等有效的处理个人、团体或社区的问题,培养负责任的公民,取得矫治的目的。
  可以为案主组建治疗小组、成长小组和社会化小组,帮助小组成员改变任何反社会的行为,克服个人问题,治愈他们遭遇的创伤。为成员提供一定的机会使他们的意识得以觉醒,最终目的是帮助成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自己的潜能,促进增长健康的社会情绪。帮助成员学习社会技巧和能为社会接受的行为模式,以使他们具有在社会生活中的能力。
  工作者运用专业的技能,通过游戏、参观,讲座等一系列活动,引导小组成员的行为朝向小组目标所期待的方向发生转变,揭除他们的“标签”,树立他们的信心,对他们进行再社会化,重新融入社会。
  
  
  三.两例已开展的社区矫治情况
  
  ⑴自今年4月起,“社区矫治” ———依靠社会力量,对假释等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的工作,开始在上海市的三个街道进行试点。有关部门通过整合政法、社区等 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罪错群体进行有针对性、亲和力的矫治,探索出一条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非监禁刑模式的教育改造新路子。
  目前上海开展社区矫治工作主要举措有二。其一、把依法获得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及被判处缓刑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列入社区矫治范围,运用社会化的工作方法,加大管理教育的工作力度。其二、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运行程序,完善帮教和控制网络,切实提高改造质量。根据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监狱 管理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基层公安机关及区、街道党政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与工作要求,并先后制定了包括矫治工作的衔接、基础工作、日常管理、教育学习、技能培训、公益劳动、期满鉴定与宣告、奖惩办法、考核标准等一系 列工作细则。目前,三个试点街道的所在区,都成立了社区矫治工作协调小组,具体指导这项工作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试点街道也都建立了由监狱干警、街道干部和社区志愿者组成的工作小组,并为每名矫治对象建立了内容详尽的“矫治台账 ”。
  
    据了解,近八个月来,三个试点街道的一百多名社区矫治对象思想稳定,表现积极,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斜土街道组 建起了一支有较高素质的社区帮教志愿者队伍,为矫治对象在思想、生活上提供“一对一”的帮教。他们还建立了爱国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用工推荐等五大基地,规定矫治对象必须参加集体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同时 街道也提供技能培训和用工推荐,为他们平稳回归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曹扬新村街道建立了由社区矫治办公室、民警(治保 主任)、社区志愿者、矫治对象家属组成的四级工作网络,开展了“思想上帮一把,生活上扶一把,工作上托一把”的帮教工 作。宝山路街道制订了“社区矫治人员守则”、“社区矫治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纪律”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想方设法替矫治 人员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⑵18岁的中学生林某因为一念之差偷了别人的东西,被青岛市南区法院判了缓刑,他将以到社区做义工的形式来改过自新。
    目前青岛市南区法院在湛山街道办事处成立了义工工作站,20多名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少年罪犯将陆续被安排到社区里,从事到养老院照顾老人、打扫卫生、清理小广告、搞社区绿化等工作,在劳动中改过自新。每个少年犯每个周末做4个小时义工,1年刑期内要做满96个小时。
    为了保护这些少年犯的个人隐私,隐去其身上的犯罪“标签”,他们的情况被要求严格保密,只限定居委会主任、街道综治办主任、片警等少数几位承担监护责任的管理人员知道,使他们能逐步形成社会正常人的心理素质和人格尊严,为他们今后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打基础。
  
  四.香港青少年犯罪的矫治与预防
  
   青少年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在香港一直广受关注。1996年香港青少年犯罪数字达犯罪总人数的三成,引起社会的普遍忧虑。于是受联合国1986年制订的“少年犯司法行政最低标准守则”的影响,香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以“社会为本,辅导为主”的犯罪矫治措施,强调以较宽容的态度处理犯了轻微罪行的青少年,尽量避免让犯罪青少年进入刑事司法审讯制度内,避免把犯事的青少年监禁起来,而是让犯罪人留在原来的社区,令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这与近年来世界性处理青少年问题的大趋势是一致的。
  目前,世界上在青少年司法方面,比较强调改过自新、矫治辅导的方法,目的在于提供青少年更多成长与发展的机会。通常青少年犯罪者是否愿意改过自新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其中个人所经历的司法程序是否能激发他们改过的动机,以及在他们眼中从提审至审讯的过程是否公平合理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教育的普及、卫生和健康的改善,促使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重视自我价值和尊严,这种趋势也开始对政府制定政策产生影响。在香港有关司法系统审判的程序上已经有所表现,即对违法人员的处理方法已经由监禁、报复、惩罚的方式,逐渐转向用矫正、教育、改造和康复的观点来解决犯罪问题,以谋求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的目的。尤其是香港社会工作从19世纪发展到现在,在社会福利事业中已经成为一个新的重要行业,社会工作本着“以人为本”的信念,向个人和团体提供预防、解决人们实际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服务,使香港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已形成网络,达到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形成了一套处理违法人士和罪犯康复的社会体系,向个人和团体提供预防、解决人们实际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服务,使香港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已形成网络,达到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形成了一套处理违法人士和罪犯康复的社会体系,对促进香港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实践中,为了顺应社会发展和社区需要,香港相继推出了“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其中包括“感化令”、“社会服务令”和“社区志愿服务计划”等。
  感化令是供裁判法院、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运用的一种判刑。其目的是促成犯罪人改过自新。采用的是非控制、惩罚或监视的诱导方法,接受感化主任为期一年的监管,接受其定期的家访和面谈。感化主任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处理个人或家庭问题,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当事人解决居住、就业、医疗、学习、职业训练等问题。
  社会服务令则是向犯有可判监禁罪、已经14岁或以上的罪犯提供的自新服务。罪犯须同意从事对社会有益无害的工作来代替监管。它本着“自信”、“建设性”和“补偿”的目标原则,要求罪犯做一定时间(英国40小时)的无薪工作,给罪犯一个贡献社会的机会。
  社区志愿服务计划以接受感化的青少年为对象,由感化主任将犯罪青少年转介到有关社区支援中心参加短时间的密集小组活动,使其接受不同内容的训练,增加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技巧和能力,并获得改善自我形象、树立信心的机会。以“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为例。从1992年起由香港湾仔警区与循道卫理中心联手,对犯轻微罪行而被警司警诫的青少年,由专业社工进行辅导,通过在社区开展个别辅导、义工服务、小组行动、历奇训练、家长活动、交流体验团等,协助参加者重塑社会认可的形象,拓展参加者的自我成长空间、发掘潜能贡献社会,建立和强化参加者的社区支援网络。实践证明在1995年至1998年3年中接受服务的犯罪青少年再次犯事个案在828人中只有31人,占3.7%,成效颇为显著。
  这种以“社区为本”的工作取向,着重于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学校、志愿人员、社区团体和机构,以有效、公平和合乎人道的方法帮助青少年犯罪者。与此类似,美国威斯康星法官采取把已判刑监禁的犯人的刑期缩短为原来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刑期被送到社区中的团体或家庭,使其在学校、家庭、社区和专业社工的帮助下,改变犯罪的意识和行为,提高康复的实际效果。
  近年,香港还借鉴海外的经验,开始由社工协助推动“复和司法”。这个做法是初由澳大利亚学者毕利威积极倡导。他提出了复和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和羞耻再建(Shame Reintegration)的理论,强调给犯事人和受害人调和的机制,双方及其他支持者在协调者的协助下,找出一个最适当的方法解决问题,使青少年罪犯在被尊重的环境下,明白其行为不被社会接纳的原因和对受害人的伤害,让犯人有机会向受害者做出补偿。这种方法提供给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犯罪者反省悔过,避免和减少再次犯罪,而被害人的宽恕则给犯罪人提供了一个最好的树立信心的机会。
  有学者指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中止受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有个人成熟感;父母的终极关怀;社会人士(包括社工及老师)的真诚接纳;剔除标签;重建新身份;与家人及重要人士关系的复和等等。社区为本的思想和复和司法的执行宗旨,正是着眼于为青少年预防及矫治犯罪行为而营造宽松和谐的气氛,从根本上改变家庭、社会对犯罪青少年的看法,促成社会的理解、接纳和关怀,提高他们自身思想和行为的成熟度,令他们重新认识自己并增加自信心。
  香港社会近年来基于社会关怀的策略,先后推出了“自强计划”“X计划”“北斗星”及“明灯”计划等。主要就是为了透过当事人合作的模式,向危险青少年做出劝告、帮助和辅导。实践证明,这种以社区为本的思想已经在香港的具体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
  

原文作者所属博客:绮袖拢金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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