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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精神病人应遵循正当程序

 看了就不走 2010-04-21
 

余凌云

把精神病人和正当程序扯在一起,乍一看怪怪的,似乎风牛马不相及。但最近发生在湖北武汉的一起案件让我们不得不去认真思考,认真对待“精神病人”及其家属的程序权利。

近来有关彭宝泉因拍摄上访人员而被送进精神病院一事正闹得沸沸扬扬。当事人彭宝泉是否患有精神病问题,有一个富有戏剧性的变化。在2008年彭宝泉面临刑罚之际,被家人爆曰“有精神病”,但警方却不以为然。最后的鉴定结论是彭宝泉符合“CCMD-Ⅲ中偏执性人格障碍伴超价观念”诊断标准,应对其妨碍公务行为承担责任,彭宝泉因此获刑一年。但有意思的是,时隔三年,彭宝泉只因在马路一旁,对上访人员拍了几张照片,就被警方以精神病果断地投入了精神病院。

其中的蹊跷,从目前略显单薄的报道之中,我们尚无法断定是非曲直。彭宝泉是否真是精神病,我们姑且按下不说,单就警方的做法,首先在程序上就值得质疑。据彭宝泉的妻子叶女士对记者说,“没有任何人通知她彭宝泉进了派出所,也没有人告诉她彭宝泉被送进了精神病医院。”而且,家人想到精神病院探望,想接他出来,均被以各种理由与事由拒绝了。

精神卫生立法在我国犹如马拉松,迄今尚未跑到终点。但有四个城市已经立法。我查阅了这些为数不多的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发现在宁波市、北京市、杭州市的地方立法中,都要求公安机关在管束精神病人,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住院治疗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被通知”成为了一种权利。

或许,在本案中有人会辩解道,这些只是个别地方立法,武汉没有类似立法,人民警察法对精神病人的管束也没有规定通知家属的义务。言之凿凿,但却不堪正当程序之一击。我们很难想像,公权力的如此行使,是合理的,是理性的。我们也很难容忍,一个人在公权力作用下悄然消失,连自己的家属都无法知悉其去向。

但是,我们还不忙为上述几个城市的立法击节。及时通知家属还不够,为什么不征求家属的意见呢?假如家属有能力看护,也愿意自己看护,也保证会妥善看护,我们有什么理由还要坚持一定要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呢?即便是已经送到精神病院,家属愿意接出来治疗,为什么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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