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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社会地位的变化——两汉时期

 可爱的你@ywh 2010-04-22
女子社会地位的变化——两汉时期  
 随着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正宗後,两汉社会儒家礼法的约束力逐渐加重,伦常观念也日益巩固,汉儒积极提倡「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理论,强调长幼尊卑之别。  
  夫尊妻卑已成为社会伦常关系的根本,女子在理论上的「幼卑」地位经已形成。所以两汉社会对女子地位的界定,不仅成为後世类似理论的基础,也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对女性行为的其体要求。  

  西汉成帝时,着名儒家学者刘向编校《列女传》一书,力主女子不宜专擅,应以三从为尚,同时刘向亦认为女性须「明是非,懂礼仪」,他在书中列举汉代以前足资女性效法或鉴戒的女子,分为母仪、贤明、仁智、贞节、辩通、孽娶等类,可见以刘向为代表的汉儒是要求女性修善去恶,培养多方面才德的看法。  

  东汉的女性学者班昭(又称曹大家,即《汉书》作者班固之妹)着《女诫》一书,认为女子应当以协助夫家为先,又拟出一套为人妇者应以「敬慎」、「曲从」的态度来事奉舅姑和丈夫的行为准则。《女诫》一书,对女性的要求及其在家庭、社曾中的身分工作更为明确。  

  全书共分七段,分别是:卑弱、夫妇、敬慎、专心、曲从和叔妹。班昭在书中明确捉出女性应:「有善莫名,有恶莫辞,忍辱含垢,常若畏惧」,「晚寝早作,勿惮风夜」、「姑云不尔而足,固宜从今,姑云尔为非,犹宜顺命」,自身要求女子在家庭中除了「习劳」、「持家」外,还须柔顺曲从,以得夫主之意,获取舅姑叔妹的认同,希望女性以柔顺来维系家族中的和谐关系。  

  就一般而言,汉代女性在夫妻关系中已受到种种不平等的待遇,较为具体的是所谓「七出」之条。根据《大戴礼记.本命篇》所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後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菜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自汉代以来,男女的婚姻关系,常与其家族的利益结合(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此是否出妻往往也取决於整体家族的因素。为人妇者只要硝违伦常礼法的行为,影响家族和谐,就足以成为被出的因由;更不用说是无子、以及淫乱等败坏门风之事。  

  除了所谓「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共三年之丧」和「前贫贱後富贵」不得出妻外,对和夫家共过患难的女子有点保障外,整个「七出」之条,是对女子的单方面限制和要求,多少反映着女子在家庭以至整体社会中卑幼的地位,以及夫妻关系中的双重道德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直至东汉初年,男女交往仍是相当自由的。民间因日常工作的需要,也不可能严行男女之防。虽然自东汉安帝开始,朝廷每每褒奖「贞妇」,安帝、顺帝和桓帝在改元赐民爵、粟、帛时,贞顺都是褒奖之列。  

  但较为特别的是,汉朝政府虽鼓励女子「贞节」,但是事实上女子再嫁之风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民间有夫死再嫁之事,如西汉初年名臣陈乎之妻,嫁陈乎以前已五嫁;新寡的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若干硕儒之家,亦不避此嫌,如东汉末年,撷川苞爽之女苟采,先嫁南阳名族阴输为妻,年十九产一女而瑜卒,据《後汉书》的记载:「时宋尚丰少,常虑为家所逼,自防御甚固。後同郡郭奕丧妻,爽以采许之,因诈病笃召采归。」颖川苟氏乃当世硕儒,也有逼女再嫁之事,可以想像当时社会实不完全以再嫁为非。  

  所以甚至连帝王之家也不讳言此事,如汉景帝王皇后(即汉武帝生母)曾先嫁金氏,宣帝外祖母王氏、宣帝后李氏、傅昭仪母等亦曾改嫁。总的来说,经过汉廷的提倡和对社自礼法之重视,东汉以後,要求女性「守贞」的观念愈发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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