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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雨中笠翁 2010-05-11
1、森林分为哪些类型?
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我们这里长的树木多属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
2、森林资源指那些?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3、何为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规定领取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方式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4、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森林法》第八条第四、六款规定,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是征收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并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5、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凭林权证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林权证的,由林木所有者根据采伐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林木采伐申请报告》,由林木所在村民委员会确认盖章,镇林业员初核签字,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县林业站人员到实地勘验,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缴纳育林基金(按树木价值的12%),森林植物检疫费(按调运货值的0.2%)后,领取《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
6、采伐那些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树木均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7、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采伐林木有那些规定和要求?
(1)不得超过采伐许可证上所批准的范围采伐。
(2)实际采伐时间已超过批准采伐时间的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延续采伐手续,不跨年度的不需要交纳费用。
8、滥伐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2立方米以下(按林木材积计算下同)的如何处罚?
采伐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属滥伐林木,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按《森林法》第39条规定,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的2倍至3倍的罚款。
9、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个立方米)的如何处罚?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立方米)按《森林法》第39条规定,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0、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如何处罚?
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达到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的刑事案件立案 标准 ,由县林业部门刑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1、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木材时应注意那些?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木材时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12、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20株,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20株,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林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3、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不含2立方米)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不含2立方米)的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14、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含2立方米) 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含2立方米)已达到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刑事立案 标准 ,由林业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5、毁坏林木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毁林采种或者挖笋、掘根、剥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货主和承运木材者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1)对货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的价款30%以下的罚款。(2)对承运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17、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可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具体可以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
18、个体可以采矿吗?
在我国,国有矿产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及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的主体。个体采矿是允许的,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3)有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4)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19、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某乡镇企业在开采金刚石矿的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进行开采,对采、选矿产时发现的伴生矿随意丢弃破坏,并将经过批准的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随意变动,造成地下资源严重破坏,达到无法开采的程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不仅对该企业作出处罚,而且将直接负责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矿产资源虽然丰富,但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非再生性决定我们必须积极地保护矿产资源,任何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矿产资源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珍宝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矿山的开采、采探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地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因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不得破坏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不仅企业要受到处罚,而且对直接负责人员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我国《煤炭法》第67条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强制停产。”
21、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2、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我国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约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3、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但损失不大,应如何处理?
纪某家住在林区。秋季的一天,他将家中的炉灰灰倾倒在户外,炉类中余火复燃,引起周围灌木起火,幸亏被人发现,及时扑灭,才未引起森林大火。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责令纪某按失火面积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200元,并处300元罚款。
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这一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经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应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24、滥伐承包区域内的林木会构成犯罪吗?
林业承包户韩某在承包林地期间,因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好,产生了终止承包的想法,但又不甘心多年投入化为泡影,便对承包区域内的林木进行大肆砍伐,几倍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限额,数量巨大。事后又将砍伐的木材出售。司法机关经过调查,依法将韩某逮捕,人民法院判处韩某期徙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韩某的行为是一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所谓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小的,按照《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给予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应依照《刑法》第345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韩某滥伐森林数量巨大,对他适用的刑罚是适当的。
25、盗伐林木数量不大,应给予何种处罚?
根据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林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6、采伐自己种的树也违法吗?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23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包括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树木,但不包括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林业基本知识问答
1.城市中的林木消除噪音是多大?
答:据测定,70分贝噪音,通过40米宽的林带能降低10—15分贝;4米宽的绿篱可减弱噪音6分贝;公园中成片的树木可降低噪音26—43分贝;绿化的街道比未绿化街道可降低噪音8—10分贝。
2.林地与无林地泥沙流失量相差多少?
答:有林地每公顷泥沙流失量仅为50公斤,而无林地区高达2200公斤,相差几十倍。
3.森林的蓄水量有多大?
答:每公顷林地最少能多蓄水300立方米,340公顷森林所含的水量相当于1座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
4.森林调节空气的作用有多少?
答:在干燥的季节里,每平方米面积的树叶,每天能向天空散放出大约6公斤的水分;100公顷的阔叶林,一年能蒸腾出35—40吨的水。有林地比无林地的雨量多20%;森林里的湿度比城市高38%;公园的湿度比城市中其他地方高27%。
5.森林防风的作用有多大?
答:当狂风受森林阻挡之后,风被迫分成两路前进,一路从森林的缝隙中穿流而过;一路从林冠上越过,这样风力一般可降低40—60%,最大可降低49—68%。
6.防护林带的防护作用有多大?
答:有防护林带的农田较之无防护林带的农田地区温度降低1.4℃,相对湿度提高16%,风速降低33.4%,粮食亩产一般提高20%左右。
7.我国森林面积、覆盖率是多少?
答:森林面积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18.21%,森林蓄积124.56亿立方米。人工林保存面积0.53亿公顷,即7.95亿亩,蓄积15.05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
8.我国森林植物种类有多少?
答:我国的种子植物有3万多种,木本植物有8000余种,其中乔木2000多种。
9.《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是哪年颁布的?
答:是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
10.我国“植树节”是什么时间?
答:每年的3月12日为中国“植树节”。
11.什么人必须履行义务植树?
答: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12.适龄公民法定植树任务是多少?
答: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
13. 什么地方应该退耕还林?
答: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都要求在2003年以前全部实行退耕还林。
14.什么叫封山育林?
答:封山育林是一种中国传统的培育森林的方法。是把长有疏林、灌丛或散生树木的山地、滩地等封禁起来,借助林木的天然下种或萌芽逐渐培育成森林。
15.封山育林区有哪八不准?
答:不准砍伐林木;不准柯枝砍柴;不准刨土取蔸;不准挖药割脂;不准毁林开荒;不准林内用火;不准打青积肥,不准放牧狩猎。
16.什么叫自然保护区?
答:为了科学研究和保存珍贵生物资源的需要,把一部分林区加以封闭保护,严格禁止一切生产活动、狩猎及破坏活动,以保存原来自然面貌,这种地区叫自然保护区。宣威市有珠江源自然保护区。

环境保护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环境?
人类的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生物环境、地质和土壤环境以及其他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包括居住环境、生产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和其他社会环境。
简单通俗地讲,所谓环境,即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的一切。我们面对的空间提供给我们呼吸所需要的空气,江河湖泊或地下水,成为可供我们饮用的淡水。我们吃的瓜菜果粮从土地中生长出来。仔细想想每天从早到晚的生活,从起床、洗漱、早餐、上班、工作、下班、买菜、作饭、刷碗、洗衣,到看电视、看书、睡觉,我们消耗的有水、电、煤(或天然气、柴火)、汽油(乘车的人)、食物及洗涤用品等等;我们使用的有棉制品(如床单、衣服)、木制品(如家具)、金属制品(如菜刀)、玻璃制品(如杯子)、石油制品(如塑料)、黏土制品(如住房用砖),甚至生活用品(如中草药)等等。这些我们习以为常的生活用品都是用大自然中的原料比如棉花、森林、矿物等造成的。在它们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耗用大量淡水和煤炭、石油等能源。我们靠环境供给的一切生活着。试想一下,一旦大自然停止了原料的供给,我们的生活就会变得十分困难,人类就回会失去生存条件,所以说“破坏环境就是破坏人类自身的生存基础。”
环境通常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有所不同,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我国环境保护法对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2、什么是生活环境?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体,它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物质环境所组成。严格说来,社会环境中的精神环境不属于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
生活环境按其是否经过人工改造来划分,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自然环境是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如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空气、水源、土地、野生动植物等。人工环境是指经过人工创造的用于人类生活的各种客观条件。如用于人类生活的建筑物、公园、绿地、服务设施等。生活环境按其从小到大划分,可分为居室环境、院落环境、村落环境、城市环境等。按其用途可分为休息环境、劳动环境、学习环境、工作环境、旅游环境等。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每个人生活质量的好坏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把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3、什么是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
因此,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就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正是基于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的这一密切关系。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仅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4、什么是环境问题?
概括地讲,环境问题是指全球环境或区域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环境问题是目前人类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之一。
环境问题是多方面的,但大致可分为两类: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为原生环境问题,也称第一环境问题,如火山喷发、地震、洪涝、干旱、滑坡等等引起的环境问题。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生态系统破坏和环境污染,反过来又危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为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包括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方面。
生态破坏是指人类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显著减少和结构显著改变,从而引起的环境问题,如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滥采滥捕使珍稀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下降等等。环境污染则指人类活动的副产品和废弃物进入物理环境后,对生态系统产生的一系列扰乱和侵害,特别是当由此引起的环境质量的恶化反过来又影响人类自己的生活质量。环境污染不仅包括物质造成的直接污染,如工业"三废"和生活"三废",也包括由物质的物理性质和运动性质引起的污染,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由环境污染还会衍生出许多环境效应,例如二氧化硫造成的大气污染,除了使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甚至还会造成酸雨。
5、什么是污染?
污染是环境污染的简称,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人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在法律上,环境污染则是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人使某一特定区域的环境质量劣于适用该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现象。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称为污染物,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SO2和其它有害气体,各种重金属等。能量介入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通常也称为污染,如热污染等。
环境污染既可由人类的活动引起(如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可由自然的原因引起(如火山爆发释放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环境保护法所要防治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环境污染,按其污染物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按被污染的环境要素分,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等;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
防治环境污染是环境管理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开展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又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最主要的任务之一。
6、环境污染主要是指哪些污染?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目前自然环境的污染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源主要有工业生产中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还有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排放的废气以及生活中人们燃煤排放的烟气等。
(2)水污染。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体的污染物超过了该物质在水体中的含量,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达到破坏降解的程度,即形成水污染。水污染后将导致水体具有生物毒性,使水体缺氧和富营养化,使水的使用价值降低。
(3)噪声污染。噪声作为污染人类环境的一大公害,影响人们的健康和工作。噪声的污染源主要有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区生活噪声。
(4)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固体废弃物一般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中抛弃的废物和旧物品。其污染源主要有:工业废物、农林水产废物、商业性废物和人类生活废物。
(5)放射性污染。放射性物质可以通过空气、饮用水,以及复杂的食物链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或以外照射方式危害人类健康。放射性污染源主要有核武器试验的沉降物、核燃料的“三废”排放、医疗照射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等。
此外,对环境的污染还包括农药污染、土地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电磁污染以及居室环境的污染。
7、什么是水污染?应从哪几个方面防治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的防治,是指中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治水污染:
(1)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及各级政府应搞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度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搞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做到建设项目“三同时”,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搞好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
(3)防止地表水污染,不得进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等行为。
8、如何防治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
生活饮用水关系到个人的身体健康。为了防治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加强保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1)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染物或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限期整顿。对建设无水污染防治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4)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企业事业单位用渗井等向地下排放有害物质。
(5)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有权作出警告、罚款等决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9、如何防治地表水污染?
为防治地表水污染,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铝、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船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为防止地表水污染,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以下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1)向水体排入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2)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3)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4)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后造成水的污染。
10、排放大量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11、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责任人或单位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造成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当事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保护最有力的手段,污染环境资源的责任人或单位可能承担以下三种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因其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违反环境法式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或单位的行为,违反环境法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所应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责任。
1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的元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5)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13、什么是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行为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行为人或单位依照《民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条件有:
(1)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环境损害。
(2)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环境所造成。
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是指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危害的方式有: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 使其不再继续损害他人;设置或加强防治的措施、设备;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
(2)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是指污染责任人以自己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下列情况下,环境污染损害者享有免责权: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受害人的过错。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者不承担责任,但被告应对受害人的过错举证。
(3)第三人的过错。在环境损害赔偿中,完全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人应对第三人的过错举证。
(4)战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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