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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工作制度汇编》::

 林业罗汉 2010-05-13


湖南省水文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水文职工队伍现状,为规范人员管理,加强水文人才队伍建设,确保事业发展必需的人力资源,经研究,制订《湖南省水文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参加水文工作未满15(计算到本人申请停薪留职之日)的职工,不得停薪留职。

二、水文职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需与单位签订《湖南省水文职工停薪留职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省局机关、仪检中心职工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查,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工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省局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停薪留职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如要求延期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审批单位同意后办理续签手续。

四、水文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的相关待遇:

1、工龄连续计算;

2、单位按期为其办理工资增资等手续,并记入本人档案;

3、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任职资格;

4、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单位为其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五、水文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能享受的待遇:

1、不享受单位工资、奖金、津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政策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除外)

2、免去其行政职务、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

3、不参加单位的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活动(年度考核结论视为称职)

4、不参加单位的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考试。

六、水文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1、按本人停薪留职期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的构成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界定)30%的标准按月缴纳管理费;

2、单位代办社会保险手续,本人需承担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七、水文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得以单位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和技术咨询服务等,违者将依法追究本人责任。

八、水文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伤残造成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合同期满后不能适应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辞退。

九、水文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泄露单位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等,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外,予以辞退或除名;

十、水文职工停薪留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予以除名或开除。

十一、水文职工应在停薪留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回原单位报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重新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和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等。

十二、违约责任:

1、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的,予以辞退;

2、停薪留职管理费缴纳方式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本人未按约定方式向单位缴纳管理费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3、未按时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个人自负费用的,单位从本人未缴费当月起停止为其代办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三、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符合现行停薪留职条件、自愿继续停薪留职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现行停薪留职条件的,必须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回单位报到,由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不愿意回单位报到的,可以选择调出或自愿辞职。否则按除名处理。

十四、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十五、本办法从20071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湖南省水文职工停薪留职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水文总字〔1994〕第13)同时废止。

十六、本办法由省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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