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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不在岗员工进行清理出现的问题

 lynch lee 2019-09-05

事由经过:

    我单位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工作方式采用综合计时制,即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员工郭某于2002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从事基层项目部材料员、材料主管工作,2012年6月底对其进行考核,发现不能胜任主管工作,经人力资源部通知再次调整为材料员并调换项目部(基层单位),当事人得到通知后在未办理清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以身体不适为由请病假三个月在家,手续并不完善,作为我们企业考虑到员工在基层工作比较辛苦,员工身体出现状况应及时治疗,并没有考虑太多。三个月后,单位与其联系,对方称病还没有好还要请一段时间,单位告知其当补齐病假相关手续,当事人称过几天去办理但始终没有回单位办理后续手续,根据我企业规章制度(2008年劳动局备案)规定“员工一次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于2013年5月份进行了登报声明,并于2013年7月企业单方办理了解除手续,未联系到本人办理。

    2013年10月份因基层项目补发2011、2012年的年终奖,其本人听到通知后返回单位索要,单位称可以支付但必须将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不在岗期间企业给其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进行补交后才可发放。当事人说考虑后给予答复。然,11月份企业收到劳动仲裁处通知,说员工起诉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索赔。

双方理由:

    企业理由:1、员工在请病假时未办理病假手续,只是口头说明;2、企业多次电话通知未果,结合企业规章制度,按违纪处理(矿工),登报说明并与次月办理解除手续;3、企业补发年终奖让其补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是因为此期间本人未在工作岗位,而企业在代交;4、员工离岗后工作未进行交接,导致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影响到项目部工作的有序开展并造成经济损失;5、企业采用综合计时工作制,每月有相应假期及集中调休的规定。

    个人理由:1、个人手里有相关病历料,企业未支付病假工资;2、企业在解除前没有告知本人,解除合同无效;3、企业代交个人及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是企业自愿;4、工作未进行交接但企业要举证哪些造成损失;5、要求企业支付2005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二倍工资、节假日三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称工作期间没有调休过,要求企业举证;6、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额外支付50%的经济补偿金;7、要求足额支付补发的年终奖。

本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

    1、劳社部发[2008]3号即《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都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7.31)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4、其他:(1)考勤表要规范,要有员工核实签字;

    (2)企业规章制度培训后要留有员工签字表,签字表与培训内部尽可能在同一张表上有所体现;

    (3)员工工资表要有本人签字,并且工资要有清单,即出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安全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假期工资等等,要详细,避免出现劳动纠纷时员工叫板。 电子签章及银行代发一般不做为仲裁依据;

    (4)员工请假要保证最低生活费,事假没有工资要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中体现,并在劳动局备案,还包括员工各项社会保险;

    (5)员工请假要留有员工本人签字的书面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书面通知,及时做出处理;

    (6)对员工的罚款不能直接在工资表中扣除,应单独交到财务;

    (7)企业与个人签订的“两不找”“协管”人员(即企业代交社会险费或个人由企业代交的,工资不体现),不符合法律规定;

    (8)企业发放的最低生活费或待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9)员工调休要在工资表中体现,备注上要注明调休时间;

    (10)企业要有维权的意识。

     喽哩喽嗦说了这么多,想到哪写到哪,希望有的地方大家能用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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