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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公司销售内部控制制度-:

 昵称1436946 2010-05-15
某股份公司销售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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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销售与收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预防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各种弊端,提高销售与收款业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投资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与收款是指商品销售和劳务供应及其收款行为,包括接受客户订单,核准客户信用,签订合同,发运商品,开具销售发票,收取款项等内容。   
第二章 岗位设置原则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公司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应分别设立。  
(二)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三)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四)公司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五)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销售岗位职责划分:  
(一)销售公司和外贸公司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物流配送中心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开具销售明细单,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 财会部门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与记录,督促销售部门回收货款,并对回款情况进行分析汇报。  
(四) 企划科会同销售公司、财务部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制定公司销货退回制度、折让政策及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第三章 销售价格管理  
第八条 公司设置销售价格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销售政策和信用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销售价格、价目表、折扣政策和付款政策。  
第九条 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组织财务、销售、供应、工艺等部门人员组成。价格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财务部。  
第十条 产品出厂价格的确定:由财务部根据工艺部门提供的产品技术定额资料,销售部门提供的市场信息,以及公司成本资料,测算出定价、调价方案,报价格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制订相应的价格策略。  
第十一条 价格的日常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厂价格,不得随意变动。非公司生产的商品产品,如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下脚废料等需要对外出售时,须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销售价格意见,经财务部审核定价。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随时检查各部门价格执行情况,若发现违反价格规定的,应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 销售公司应根据年度计划大纲、市场情况及公司整体要求,编制年度销售收入计划,报财务部综合平衡后,由企管办下达销售收入计划。  
第十四条 销售收入计划是财务收支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销售公司应按年度、季度销售收入计划,分解编制月度销售收入计划,于每月23日将次月计划报送财务部,经资金平衡会议平衡后,由企管办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按月度、季度、年度将销售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报企管办,作为对销售公司的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销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公司在销售合同订立前,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订立。公司授权销售公司经理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合同审批。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前,由财务部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进行审批。  
(四)组织销售。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物流配送中心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五)组织发货。物流配送中心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六)销货退回。公司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1)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公司成衣车间整理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  
(2)财务部应对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 销售公司应设置销售台账,及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帐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五章 销售审核控制  
第二十条 销售的审批:审批人员依据各自权限及程序对客户定货申请单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直销:  
1、定货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销售科科长核决;  
2、定货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销售公司经理核决。   
(二)赊销:  
1、定货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销售公司经理核决;  
2、定货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公司主管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核决。  
第二十二条 对于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情况特别的销售业务和特殊信用条件,销售公司应报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销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销售公司应当按照信用政策来决定赊销。特殊情况应提前申请,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由审批人批准签字。   
第二十四条 销售人员接受客户订单后,销售科应当对接受的订单进行登记。销售人员应根据授权与客户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人员应将合同副本送交财会部门。销售人员将销售合同及一式多联的销售明细单,作为仓库、运输、开票和收款等有关部门发生职责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物流配送中心应当根据审批的销售明细单发货。发货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对客户发货,更不得随意调换货物。   
第二十七条 运输部门应当核对销售通知单和发货凭证后运货,并确保货物运送的安全性和及时性。运送人员不得随意中途调换发运货物。   
第二十八条 财会部门应当在发运凭证、合同副本、销售发票核对无误后, 编制收款通知单,向客户收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应当妥善保管,尤其要加强对空白发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隐匿、销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   
第七章 收款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理》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销售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帐,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公司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务部督促销售公司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 销售公司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销售的开单、收款、发货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通知单、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客户购货单据。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帐,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建立起完整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每年至少一次向欠款客户寄发对账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公司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财务部经理书面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由公司审计科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审计科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十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应入帐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四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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