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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治吏种种

 山衔好月来 2010-06-10


史上治吏种种

作者:凌晓文 [2010-1-21 ]

    历史上,中国一直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在古代的封建官场中,皇权是最高的、绝对的。但皇帝不可能直接统治和管理民众,而是要靠各级官吏来管理和统治。官僚的权力很大,皇亲外戚篡权、宦官朋党横行,往往使得君主专制面临威胁。君主要保证对朝政的绝对控制,就必须对各级官吏进行整治,这不仅仅是维护皇权专制的需要,也涉及到国家政治的清明和朝政的稳定,这是历朝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的问题。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吏治也就是治吏,或者叫吏政。
    齐威王治吏有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刚柔并济,重赏重罚。重奖者可赏万贯家财,重罚者则可获重刑甚至极刑,以此达到激励或威慑作用。如《战国策》中记载,齐威王即位后,国家屡遭诸侯侵略,朝中官吏软弱无能,奉迎瞒上,导致国家动乱不止。齐国的一位即墨大夫任职后,齐威王屡屡听到有人传他的坏话,于是派人到实地查看,看到的却是官员勤政,百姓有吃有穿,地方安宁。齐威王认为他不巴结上边的人以获取名声,于是重赏他封地一万户。而一位阿城大夫,任职后每天都有赞美之词,经查看,那里却田地荒、百姓贫,遇到他国侵犯却坐视不管,原来他是买通了皇上身边的人,专门为他说好话,于是,齐威王将其处以烹刑,并把专传好话的人也一并煮了。由此,齐国上下大治。
    明太祖朱元璋对吏治极为重视,可谓集法治与人治为一体,多管齐下,既有严厉的制度法律,又有严密的组织机构,还有特殊的御用工具。明朝对于各级官吏的职权、职责以及违法乱纪行为的惩处,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明律》便是一部明朝很重要的法令。
    同时为了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朱元璋设立了明代独特的监察系统,加强了中央监察机构,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同时在中央还专设六科给事中,官阶七品却可以有权弹劾各级官吏,可以代表皇帝出巡,小事可立断,大事直接上奏皇帝。同时在中央专设六科给事中,负责监督中央六部官吏,与都察院互相纠举。此外,为了严格控制臣民,还设立了巡检司和锦衣卫这样的御用机构,作为天子的耳目和清查异己的工具。
    明朝以“刑乱用重典”著称,发现官吏贪赃徇私、虐待百姓的,坚决治罪,对臣民的控制也是严厉而又残暴,而监察官员也往往因触犯龙颜或被诬陷而遭刑挞甚至致死。
    唐朝吏治成效显著。唐朝统治者在治吏方面,通过一系列法治措施,包括人治的手段,涉及到官吏的教育、选拔、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通过整顿吏治,既提高了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又对保障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朝初期的贞观年间,“官吏多自清谨”,唐太宗李世民率先垂范,大小官吏一心为公,本分守职,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达到历史上的最低点。李世民惩治贪腐,主要是靠以身示范和尽可能科学的政治体制,而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这一点是很可贵的。在吏治中,唐太宗十分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拔,严格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太宗认为只有选用大批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能达到天下大治。正是这些栋梁之才,用他们的聪明才智,为“贞观之治”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以忧劳勤政著称的雍正皇帝,则深知吏治与惩贪的相连关系,整饬吏治,必须严惩贪腐。对朝廷上下文武官吏,不论满族还是汉人,一律清查,凡有贪腐者,一经查出即追赔并予以罢黜,凡有徇情者与贪者同罪。在严明“察吏”的同时,辅以严明用人,坚持以“忠、慎、勤”要求百官,而雍正自己也以勤为先,励精图治,使吏治更加具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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