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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古代巡察制度的沿革

 洽墨 2017-11-25

 历史是一面镜子。中国几千年的监察制度史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在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上,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中央监察机关和皇帝定期或临时派遣监察官巡视地方进行监察,我们称之为巡察制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巡察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历代相沿,长盛不衰,一直是统治阶级强化其统治地位的有效手段,而且在世界上也独具特色。

巡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尧、舜、禹时期的天子巡狩之制,即天于对各地进行自上而下的巡察。如尧命舜摄行天了之政,舜即开始巡视四方,确立了五岁一巡狩的制度。这是后世巡察制度的渊源。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但天下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到了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 国君、相国、 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十分重视对地方的巡察,先后五次巡行,以加强专制统治。

到了汉代,汉武帝创设了对地方监察的刺史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每部设刺史一人。刺史的职责,武帝钦定为《六条问事》。此被史家盛赞为千古不易之法。刺史定期巡察所辖的郡国,称为行部,监察郡守、国相、请王的不法行为。采用巡视方法监察郡县,开始了中央政府的监察官员巡察地方的先例。同时,还有督邮察县制度,就是在郡级地 方政府中增设督邮一职,掌县内县级官吏的监察。东汉时,还在县级政府中增设廷傅一职,掌部内乡级官吏的监察,加强了县对乡的控制。在此之前,汉初有丞相刺州的制度和特使制度,即丞相派遣自己的属官刺察地方和天子派遣特使巡察地方,但都是临时派遣,没有固定的机构和官员。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巡察地方,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并给御史以风闻言事的权力。

隋唐时期。隋朝采用了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御史台制度,监察御史代表皇帝出使地方,监察郡县,保证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唐初,对地方州县的监察是随时随事派遣,后来则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察院的监察御史以六条巡察州县,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查。同时,设置了黜陆使,代表中央政府分巡全国,对地方各级官吏实施监察。到了中宗神龙二年,又明确设置了一种经常性的地方巡回监察制度一十道巡按制度。巡按使由左右台及内外五品以上官员二人担任,任期一年,并制定新的六条,依此纠察州县。以后改为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代表中央巡察州县。

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总称为监司;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控制地方官吏;宋代规定,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遍所辖地区,规定出巡时的随从人员以及出巡时在地方上的逗留时间无公事不得居住过三日。违反出巡制的监司官要受到处罚。

元代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使一人.后改肃政廉治使, 负责对所属路、府、州、县经常性巡察。

明代建立了巡按制度。按当时十三省行政区划分为十三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务,权力极大。同时,每当地方发生较大事故,则派较高级的都御史带衔出巡,其他事务。兼管行政、民政的叫巡抚,兼管军事的叫提督,有的行政、民政、军事都兼管,叫总督。开始仅是临时派遣,后成为固定官职。另外,各省还设提刑按察司,负责对所属地区经常性的巡察。上述方式互相交叉,相互补充,实行同一区域进行多种巡察,构成了新的巡察体系,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

清朝沿袭明制,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稍有不同的是监察御史改为十五道,比较精简。

综上所述,可见,巡察制度产生之初,其结构和作用有别于后来的行政监察。从汉朝正式建立刺史巡察制度,直至清朝灭亡的两千年间,历朝历代都十分看重巡察制度。随着监察制度的不断发展,从形式、内容上也逐渐健全。在剥削阶级专制统治下的巡察制度,尽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弊端,但从总体上看,巡察制度的存在,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它对于澄清吏治,缓和社会矛盾,调节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汉朝在秦朝的疆域上有较大的扩展,其进程和地区如下:定朝鲜,置四郡;逐匈奴,固北边;通西域,逾葱岭;平西羌,隔羌胡;平夜郎,置诸郡;平南粤,置九郡;平闽粤,定东南。汉武帝在全国划分十三州刺史部,巡察郡县。由此产生了包括边疆民族地区均统称为中国的观念。如东汉著名的哲学家玉充所论古之戎狄,今为中国。他认为,中国不仅郡县制度统一,而且四夷臣服,已为一统天下,而国家制度实际上实行的也是君天下为天子的统治制度。郑玄注《礼记·曲礼》曰:天下,谓外及四海也,今汉于蛮夷称天子,于王侯称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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