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中国古代巡察制度的沿革作者:无悔
巡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尧、舜、禹时期的天子巡狩之制,即天于对各地进行自上而下的巡察。如尧命舜摄行天了之政,舜即开始巡视四方,确立了“五岁一巡狩”的制度。这是后世巡察制度的渊源。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但天下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到了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
国君、相国、
到了汉代,汉武帝创设了对地方监察的刺史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每部设刺史一人。刺史的职责,武帝钦定为《六条问事》。此被史家盛赞为“千古不易之法”。刺史定期巡察所辖的郡国,称为“行部’,监察郡守、国相、请王的不法行为。采用巡视方法监察郡县,开始了中央政府的监察官员巡察地方的先例。同时,还有督邮察县制度,就是在郡级地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巡察地方,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并给御史以风闻言事的权力。 隋唐时期。隋朝采用了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御史台制度,监察御史代表皇帝出使地方,监察郡县,保证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唐初,对地方州县的监察是随时随事派遣,后来则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察院的监察御史以“六条”巡察州县,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查。同时,设置了黜陆使,代表中央政府分巡全国,对地方各级官吏实施监察。到了中宗神龙二年,又明确设置了一种经常性的地方巡回监察制度—一十道巡按制度。巡按使由左右台及内外五品以上官员二人担任,任期一年,并制定新的六条,依此纠察州县。以后改为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代表中央巡察州县。 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总称为监司;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控制地方官吏;宋代规定,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遍所辖地区,规定出巡时的随从人员以及出巡时在地方上的逗留时间“无公事不得居住过三日”。违反出巡制的监司官要受到处罚。
元代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使一人.后改肃政廉治使, 明代建立了巡按制度。按当时十三省行政区划分为十三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务,权力极大。同时,每当地方发生较大事故,则派较高级的都御史带衔出巡,其他事务。兼管行政、民政的叫“巡抚”,兼管军事的叫“提督”,有的行政、民政、军事都兼管,叫“总督”。开始仅是临时派遣,后成为固定官职。另外,各省还设提刑按察司,负责对所属地区经常性的巡察。上述方式互相交叉,相互补充,实行同一区域进行多种巡察,构成了新的巡察体系,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 清朝沿袭明制,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稍有不同的是监察御史改为十五道,比较精简。 综上所述,可见,巡察制度产生之初,其结构和作用有别于后来的行政监察。从汉朝正式建立刺史巡察制度,直至清朝灭亡的两千年间,历朝历代都十分看重巡察制度。随着监察制度的不断发展,从形式、内容上也逐渐健全。在剥削阶级专制统治下的巡察制度,尽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弊端,但从总体上看,巡察制度的存在,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它对于澄清吏治,缓和社会矛盾,调节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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