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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巡察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3gzylon 2014-08-1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4-08-12发布时间:2014-08-13

 中国古代巡察制度,指的是历代王朝由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遣监察官巡视地方进行监察的制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巡察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萌发于先秦,形成于秦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时期,历代相沿,长盛不衰。

 在封建时代,巡察制度一直是统治阶级强化其统治地位的有效手段。从反腐治吏的角度讲,历代王朝通过排监察官员深入实地巡察,打破了通过官方渠道了解地方官场情况的局限性,扩大了信息来源,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地方官员廉洁勤政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地方官的考核;强化了对地方官的监督,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员贪污腐败;有效防止地方官权利过分集中,有利于保证地方监察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研究古代巡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特点,借鉴其中的宝贵经验,对于推动新时期巡视工作科学化、具体化、制度化,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巡察制度的特点

  一、巡察制度日趋完善。尧舜禹时期的“巡狩制”比较简单,到汉代实行刺史“司隶六条”,内容得到极大丰富,唐代制度“六察法”,内容更为详细具体,成为历代刺史和中央派遣官员到地方开展巡察必须遵循的原则。宋辽金时期制定《御史台仪制》、《御史弹奏格》、监司互查法等,明代制定《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等制度,从巡察内容、巡察程序、巡察官台仪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监察立法建设有新的发展。清朝也制定《钦定台规》及《都察院则例》来约束监察御史。这些巡察制度对巡察官员的选任、出巡任务、巡察对象、责任追求等方面,都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巡察制度体系,中国古代巡察制度也日趋完善。

  二、巡察官以小监大现象日趋普遍。汉代巡察郡国的刺史品轶约为一个中下等县令,仅仅为六百石的小官,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西汉“绣衣直指”常奉皇帝之命,出巡地方专办大案要案,他们的权利大到独揽赏罚,甚至可以诛杀地方大员。唐代御史台下辖的御史官品都在七品以下,但巡察御史权限很大。明代巡按御史的品级虽然微至七品,但权力很大,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也对之十分敬畏。《文献通考*职官考》云:“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清人顾炎武说道:“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力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这种巡察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赋权过重而制约监督不够,“灯下黑”成老大难问题,巡察官干扰地方行政,营私舞弊、贪污纳贿现象时有发生。

  三、巡察方式方法日趋灵活有效。中国古代巡察方式主要有明察和暗访两种,具体巡察方法非常灵活多样,注重发现问题,讲求实效。

  明察,即监察官员公开其身份巡察。到被巡察地区表明来访意图,亲自审理罪犯并记录,到官府查阅卷宗档案,观风谣;到社会进行调研,接受老百姓诉讼。汉代刺史巡行时,乘坐驿站马车,走访社会,倾听老百姓心声,弄清实情,称“乘传周流”。汉成帝时扬州刺史何武巡察时,必先到当地各级学校访问学习的学生,与学生交谈,试其诵论,问以得失;接着进入农舍,问垦田顷亩,五谷美恶;然后会见郡守等地方官。

  暗查,即通常所说的微服私访。《后汉书*方术列传》记载,汉和帝继位后,派遣史臣以微服暗访的形式单独到各州县体察民情、观察风俗。唐朝也搞暗访,称为ie“于人间听察细事”。

  古代巡察时间安排也比较灵活。如,夏周商时天子五年一巡狩。汉武帝时刺史每年八月起在各自监察的区域巡察,年底返京汇报。唐太宗时巡按史出巡时间可达半年之久。武则天称帝后,规定1年两次出巡州县,春采风俗,秋行廉察。宋朝规定,2年内监司要巡遍其管辖的范围,无公事不得住过3日。明朝御史出巡实行“轮差制”,有6个多月的时间在各自的巡察区工作,一般以1年为限,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至3年。这些时间安排既体现了巡察的灵活性,又保证了巡察工作取得实效。

  四、巡察职责权限日趋明细。中国古代巡察官员的职权主要包括:巡察权、审案权、抚恤权和荐举用人权等。汉武帝时期,“六条问事”规定刺史的职责主要在于监察郡太守以及各级地方官员的施政。六条之外不察,重大案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上奏朝廷,不许代替地方官吏理事断案,不得干预地方行政事务。唐代依据“六条问事”制定了巡查使“六察”巡按条例,明确了巡查使“六察”巡按条例,明确了巡查官员职权范围。“六察”的内容包括考察地方官员是否良善;人口户籍流散情况和徭役赋税安排是否公平合理;农民务农是否勤劳和仓库有没有出现减耗等六个方面。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主要执掌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监察范围十分明确具体。

  五、巡察官员选拔条件日趋严苛。汉代实行察举制,选监察官员以熟悉律令为最基本要求。汉武帝时,巡察官员张汤和赵禹都担任过御史一职,参与编订《越宫律》、《朝会正见律》等法律条文。隋唐时,担任巡察官员要通过科举考试,这是对担任监察官员提出的新要求。唐代时,规定巡察官员要有刚正疾恶的品质,要有真才实学,要有实践经验,并规定五品以上的巡察御史由皇帝亲自选任。唐代还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务。宋仁宗规定,监察官必须“两任通判”。司马光对巡察官员的选拔提出“当以三事为先”,第一是不能嫌贫爱富,第二是重视爱惜个人的名节,第三是通晓治理国家方案。明英宗规定,出巡的监察御史人数不够时,从吏部选取具有进士、监生、教官、儒士身份者,送到都察院掌理刑法半年,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入选为监察官,进士身份者必须年过三十岁,才有资格进吏部考选御史一职,对最低年龄作了规定。同时,特别规定从政经验丰富但年事已高的官员不得受命巡察,对最高年龄也作了明确规定。清代监察官的选任大多是由一些政绩卓越的在任京官和外任知县,经过内外大员举荐推选,考试合格者方能入选。清代康熙四十三年规定,对于受过处罚的人员,出现降级、革职等情况者,一律不能选为巡查官,要求日趋严苛。

  古代巡察制度对新时期巡视工作的启示

  一、完善巡视制度要在科学化、系统化、具体化上下功夫。从中国古代巡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特点看,巡察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巡察制度科学化、系统化、具体化的过程。在科学化上下功夫,就是要把我巡视工作内在固有的规律,结合当时实际,推进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在系统化上下功夫,就是要突出顶层设计,系统地架构巡视制度体系,形成完整的制度链,并与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的制度系统。在具体化上下功夫,就是要对现有巡视制度进行清理,该修订的及时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细化的及时细化,特别是惩处性规定,更要明确具体、体现刚性原则,便于执行落实。

  二、创新巡视方式方法要在针对性、灵活性、实效性上下功夫。中国古代在创新巡察方式上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创造了“乘传周流”等独具特色的巡察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值得新时期巡视工作借鉴。在针对性上下功夫,就是要善于发现不同巡视对象、巡视任务的特殊性,找准巡视工作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选择或创新巡视方式方法。在灵活性上下功夫,就是要分析被巡视对象的不同特点,因时因地制宜地选择巡视方式方法,灵活运用新工具、新技术和新手段,努力取得最佳巡视效果。在实效性上下功夫,就是要把方法和效率统一起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代价发现问题,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打造巡视“铁军”要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上下功夫。中国古代在巡察官员选拔工作方面作了大量探索,主要特点就体现在“严苛”二字上,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新时期打造巡视“铁军”,更要在严以修身上下功夫,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要在严以用权上下功夫,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巡视工作,谨慎用权、规范用权、依法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要在严于律己上下功夫、慎欲、慎微、慎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心莫贪、手莫伸、嘴莫馋。同时,要大力倡导巡视干部“学、思、践、悟”,着力提高及早发现问题的能力、促进解决重要问题的能力,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忠于职守、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能力过硬的巡视队伍。


(来源:市纪委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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