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正:和谐的基石—解读“十六字心经”的启示 - 非常论文网

 昵称191190 2010-06-11

公正:和谐的基石—解读“十六字心经”的启示

来源:非常论文网 www.verylw.com
摘要:“十六字心经”对后世的影响极大,其中还涉及对礼法的影响。笔者从对他的释疑开始,浅谈“十六字心经”对“中和”的追求,对“危微之心”的研究,认识到礼法是为了达到“中和”而重“心”的。说明在人类的早期,礼法是借助于“心”而追求“中和”的两种不同途径,他们互相独立,并行不悖。只是到了礼被体系化后,礼才取得了对法的指导,“中和”变得有等级了。今天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重新解读“十六字心经”,挖掘其“中”的原始深意。 关键词:“十六字心经” 危微之几 中 和谐社会 一:解读“十六字心经”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在历史上被盛誉为“十六字心经”。他最早出现在《尚书•大禹谟》,参照《论语》及朱熹《中庸章句》序的记载知道:帝尧在禅位给舜时告诫他“允执厥中”,帝舜在禅位给禹时也如是告诫他,并在此前增加了三句话。之所以又增加三句话,原因在于舜认为只有使心灵达到前三句的境界,才能使行为达到“中”。“中”是“公正”之意,理由如下:一,据考古学家及训诂学家考证:中,以□象四方,以∣界其中央。1最早的“中”是氏族社会中的徽帜,古有大事则建“中”以集众;2“中”也是古战场王公将帅用以指挥作战的旗鼓合体物之象形。3古人立“中”位而号令指挥,为的是众人共同生存的公益,因此其所在的“中”位就代表着“公正”。二,大量古典书籍如《尚书》“尚中”的思想比比皆是:“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仲虺之诰》),“作稽中德”(《酒诰》),等等;《中庸》主张“执两用中”,而“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其“中”都是代表“公正、中立”,即要统治者拥有公正之德、保持中间立场。“允执厥中”就是“保证行为公正”之意,关于此句的理解基本无异议。 那么,心灵应处于怎样的境界才能“确保行为公正”?对这一点的看法歧义较大,其中争议的关键是对“危”的理解。以朱熹为代表的一些人,对“危”的通常理解是“危险”、“变动不居”、“不安全”等意,笔者在查阅了一些文献之后,认为“危”应解为“警惧”、“谨慎”之意。理由如下: 其一,从经济与文化间关系来看。“十六字心经”形成于尧舜禹时代,在那个原始共产主义时代,也就是孔子认可的“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大同世界,私有制还未产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礼运》)。人没有私心可言,也就不存在“人心险恶”的说法。只有到了后世,私有制产生,人各亲其亲,私心胜于公心,才会有“人心险恶”一说,也才会从思想文化上有所表现。朱熹等人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其根本原因正基于此。其二,从文本考据看。“十六字心经”最早见于《尚书》,而《尚书》反映的时代,也就是西周及之前,还没有见于文字的关于“人”的讨论,更遑论“人”的属了。若“危”解为“危险”,则意味着“人心是危险的”,也就隐含着人是危险的、恶的判断。实际上《尚书•君陈》认为:惟民生厚,因物有迁。则蕴含着人本善的看法。所以包括孔子在内的古代多数思想家倾向于“人”本善的判断。何况,若古人认为人心是危险的,人是恶的,则当行为人触犯刑律应受惩罚时,就可直接推断行为人用心不良,大可不必区分行为人动机的善恶及主观状态的故意或过失;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详见后文。其三,从传统的主流文化看。古人一直推崇这种“谨慎小心”、“警惧”的文化传统,同样反映那个时代的《易经》曰:“君子乾乾夕惕,若厉,无疚。”“或跃在渊,无疚。”就是告诉人早晚要保持小心谨慎、如临深渊的心态。孔子也曾批评子路“暴虎冯河,死而无悔”不足取,认为只有“临事而惧”,才能成就大业。总之,正如《中庸》所言,君子应该“戒慎乎其所不闻,恐惧乎其所不睹”,这种“见乎隐,显乎微”而“慎其独”的“警惧”文化传统是与《尚书》开“危微之几”风气以来的主流文化一脉相承的。关于“危微”最直接的看法在《荀子•解蔽》中有所表述:处一危之,其荣满测;养一之微,荣矣而未知。4“危”即解为“警惧”、“谨慎”之意(“微”指细微)。 综上所述,这段话的大意即为:人心应该时时警惧,道心应该细致入微,心灵应该集中专一,才能(体察天道)确保行为公正。由此可见,要做到“处事公正”何其不易,先贤圣王尧舜禹尚且如此谨慎小心,时时警惧,何况吾辈后人。 二:公正—“心经”的核心、和谐的基石 通过以上对“心经”的解读,结合他的历史渊源,可知:公正是“十六字心经”的核心,对“心”的各种要求是达到“中”的途径。但“十六字心经”本身并没有明确“执中”的原因与目的,结合后文禹对皋陶的谆谆告诫,应是“协”,即和谐。(详见下文)大概源于古人对天道所具有的“公正、和谐”等自然属不言自喻的普遍认同。在古人眼里,天不仅有情绪,还具有废私弃偏的公正之德,他对人间一切不公正的行为都将予以惩罚;若天惩罚不公,天下老百姓便没有好的政令了:“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而天是不会不公正的,“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尚书•吕刑》)天的“中”即是为保证“和谐”的自然秩序,人类应遵循、效仿天道,不仅使社会与自然达到和谐,也使社会自身和谐,即“民协(和谐)于中(公正)”(《尚书•大禹谟》);这就是“执中”的原因,也是“执中”的目的。换而言之,泛指意义上的“中”,要求在一切事务上均应处事公正,才能使“民协”,以达到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否则,“天禄永终”(同上)。总之,古人认为,“执中”自然达到和谐,也必然达到和谐,二者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和谐的必要前提又是“执中”。换句话说:“执中”是和谐的充要条件,是实现和谐的基石。 据载,舜在任命皋陶为士时,曾告诫他要以刑辅教,以教为主,使“民协于中”,这才是他的大功劳。 这既说明刑、教分属两个不同系统,也说明无论刑、教最终都以“中和”为目的。(注:教未必就等于是礼,还包括其他如说教、乐教、政教等)这里并没有涉及礼法间关系,更没有体现礼对生活的主导地位,或是对刑法的指导作用。可见,以“刑”求“中”至少是当时的主题之一,“刑”与“教”是并行不悖地发挥作用的两个独立体系,以“执中”求“和谐”的途径不拘于教(不限于礼教)或刑。众所周知,周公制礼,却在他所作的《誓命》篇规定:“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左传•文公十八年》)。这些罪名虽然旨在护礼,但其针对不同的外在行为,较符合刑法学理。从侧面说明当时的“刑”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尚未被道德礼义化。虽然西周统治者十分重视礼对于营造和谐社会秩序的作用,但仍然力倡“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故乃明于刑之中”,“惟良折狱,罔非在中”,“明启刑书相占,咸庶中正”等。(《尚书》)这里所说的“刑之中”、“在中”、“中正”,均指执行刑罚要公正、恰当、不偏不倚、无过不及。总之,从《尚书》记载来看,至少在西周时代,刑法仍然是“执中”的依据之一。 追求“中和”的理想,在“礼”被体系化之后依然如故,只是“中和”的依据主要换作“礼”:“天下有中,敢直其身”(《荀子•恶》);先王之道,“比中而行之。何谓中?曰:礼义是也。”(《荀子•儒效》)而“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具体说来礼包含三个层次的意义:一指礼俗,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民间流传的“礼多人不怪”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二指礼教,是一套道德规范体系。“教”指教化,外在形式的礼,被赋予道德内涵,具有自律意义。三指礼制,是一系列的政治法律制度。其中“尊尊、亲亲”成为礼的核心内容,等级制是礼的基本原则,礼的精神与内容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在后来的礼法发展中,礼、法虽是两种形式的规范,但礼又是法的精神真谛,法以礼为指导原则,同时又以强制手段维护礼的尊严。礼对法的指导意义贯穿着两千年的中国法制史进程。在礼主法辅的法律体系中,礼以道德为是非标准,法律又成了维护道德的一种手段。法律以体现道德、反映道德精神为宗旨。追求道德固然是使法律成为“良法”、“善法”的有利措施,但也不可避免的使法律的权威大大减弱。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人们不惜以身试法;开释因忠孝节义而违法的人在古代几为惯例。礼、刑(法)关系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礼是纲,法是目,纲举目张。一旦法从属于礼的等级,那么法律就偏离了“中”的原始本意,公正意义上的“中”逐渐服从于等级制,后世八议入律、官当请减等即为明证。 这些等级特权的制度化,从法律上保证了以“礼”制“中”,从而也使“中”失去了公正。当然,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追求公正、平等意义上的“中”的理念仍会时不时地出现,但这已不是历史的主流了。 [1] [2] [] []三:礼法“同心”—实现“中和”的途径 “十六字心经”是最早关于道、心与行的关系的阐述,对后世影响极大。因“天道”与“执道”以“心”为中介,能否“执中”取决于“心”对“道”的体验,所以“心”才不得不时时保持于“危微”之际,警惧外界及心灵自身,以保证行为合于“道”:执事“公正”。“心”的作用如此重大,难怪古人不屑于专使用刑,而重视教化的功用。(恐怕这也是后世无论礼、法都极为重“心”的文化源头。)历史是有根的,诚如“十六字心经”所要求的,为达到“中和”的终极目标,礼法共同对“人心”给予了莫大的重视。而当行为人不“用心”时,就会反过来明察秋毫于“心”即主观状态的不同给予责任追究。时人因循这一指导思想,相应地反映在具体的礼法上,正如《易经》反复强调的“孚乃利用禴”(即只要正心诚意,简单的祭祀也能获得神的赐恩),认为“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 所谓“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与祭,如不祭’。”(《八佾》)揭示了心与祭祀(礼)的关系。这表明礼重形式,更重实质,它主要是为表达虔诚的心意。法律对“人心”更是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恶程度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实行对故意犯、惯犯从重,过失犯、偶犯从轻处罚的刑法原则。《尚书•舜典》规定:“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康诰》篇规定:人犯罪虽小,但只要是非过失,又是惯犯,就要刑杀;反之,如人犯罪虽大,但并非惯犯,又是过失所致,就应减免。 刑与不刑,视其主客观恶程度,审查其中极其细小的区别,避免了单纯依客观行为定罪的片面化,不失为“执中”之举。而发端于春秋战国时期、基于人善恶所导致的礼法之争,因其“凡所言,皆为心之,离心无”的共同认识,礼治、法治的倡导者也都极为“重心”,此不赘述。 从《尚书》对“眚”与“非眚”(“过失”与“非过失”即“故意”)、“终”与“非终”(“惯犯”与“非惯犯”即“偶犯”)的区别,到汉律立法对“故意情节”—“造意”与“非造意”(“造意”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临时起邪意的故意犯罪行为)的区分。这在立法技术上不能不说是日趋先进,更科学化;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也实属罕见,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对后世立法界及司法界、思想界及社会各界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对于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也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当这一思路发展到极端,法以礼为指导思想时,法律就失去了他自身的特点,而沦为礼的附庸了,“原心论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就成了必然。古代最完备的法典—《唐律疏议》遍言儒家精义,旨在“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以主观之“心”代替客观之行,昭然若揭。其实,《法经》早就规定“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法律虽然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但却起因于“盗心”;这里已有以小见大、以“心”代行的趋势了。商鞅也认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这实际是要按照人们的思想倾向即行为的前奏、主观之“心”(“将过”)来定罪,而不是根据客观行为(“罪所终”)来定罪。究其思想根源,与“十六字心经” “重心”的文化源头不无关系。 概而言之,在礼法与心的关系上,礼法是手段,“中和”是宗旨,礼法“同心”,才能达到“中和”的境界。(“执中”自然达到和谐)不仅礼法,其他也一样,“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5为了“执中”,礼法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的“重心”特征,原因正如荀子所说:“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解蔽》)正是对“十六字心经”“用心”求“中”的发展。 四:结语 今天,我们致力于和谐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与国际接轨,更加不能抛弃我们的优良传统文化—谨慎地追求公正。实际上,现当代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激化,都源于不“中”即不公正,“公正”应成为社会各行业的核心理念。当然,以等级的“礼”作为“中”的标准是后来封建社会的产物,在平等日渐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显然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理应遭到摒弃。但“十六字心经”所反映的谨慎、公正等观念,即使是现代,仍不失其进步,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依然具有启示意义。在我们今天大力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力图融入世界,学习、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之际,不能忽视民族本土固有的优秀文化;否则,很可能事倍功半。黑格尔告诫人们:“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精神’表现在‘法律’、‘礼节’、‘风俗’和‘事功’上的发展行程。‘法律’所表现的风俗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6对于我们曾经拥有的骄人理念和制度,为什么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呢?“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在重视心教化的基础上追求“中和”,必将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法治的现代化,社会的和谐化。 [] [] [1] [2]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