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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证书、刻制印章、购买会费收据事宜

 coast 2010-06-12

办事指南

 

一、领取证书手续

(一)、领取新成立证书:需出示民政部新成立的批复和法定代表人领证委托书。

(二)、领取变更证书:需交还旧证书的正副本。

(三)领取证书需缴纳服务费25元。

二、办理分支机构变更手续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需提交的文件: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需提交的文件: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二)、拟迁往新住所与社团团体住所不一致的,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三、办理刻制印章手续

(一)、新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文件:

    1、刻章申请;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印章式样。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新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文件:

1、刻章申请 (加盖上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如刻财务专用章,须注明“同意设立一般账户”字样);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印章式样。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遗失,申请重新刻制需提交的文件:

1、刻章申请(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印章遗失声明(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并注明“情况属实”);

4、印章式样。

5、缴纳遗失公告费300元。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印章遗失,申请重新刻制需提交的文件:

1、刻章申请(加盖上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如刻财务专用章,须注明“同意设立一般账户”字样);

2、上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印章遗失声明(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并注明“情况属实”);

5、印章式样。

6、缴纳遗失公告费300元。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磨损,申请重新刻制需提交的文件:

1、刻章申请;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印章式样。

注:领新章时需交回旧印章。

(六)、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印章磨损,申请重新刻制需提交的文件:

1、刻章申请(加盖上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如刻财务专用章,须注明“同意设立一般账户”字样);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印章式样;

注:领新章时需交回旧印章。

(七)、社会团体、基金会更名及分支(代表)机构更名后,申请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文件:

1、原印章作废声明(加盖上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

2、刻章申请(加盖上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

3、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印章式样;

注:领新章时需交回旧印章。

(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办事机构印章需提交的文件:

1、刻章申请;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办事机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印章式样。

四、办理证书遗失、补领证书手续

(一)、社会组织办理登记证书《遗失声明》需注明的内容

1、遗失原因;

2、发证日期;

3、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并注明“情况属实”。

注:缴纳遗失公告费300元。

(二)、分支(代表)机构办理登记证书《遗失声明》需注明的内容:

1、遗失原因;

2、发证日期;

3、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并注明“情况属实”。

 注:缴纳遗失公告费300元。

五、办理会费收据

(一)、新成立社会团体办理会费购领证

凭加盖公章和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盖章)的购买会费申请,并附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

(二)、购买会费票据手续

    凭《会费购领证》及上次购买的会费收据存根,购领会费收据。

六、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电话:62016049、6238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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