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事项编码 |
01001370020008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
审批对象 |
发起人 |
实施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办理处室 |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会组织登记处 |
受理方式 |
网上填报与办公现场报送材料相结合 |
受理地点 |
网上提交登记申请表等表格;在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大厅现场收取有效文件 |
审批流程 |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送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送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申报材料 |
筹备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表(原件);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原件,符合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无须提交); 3、章程草案(原件); 4、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出资证明(原件);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原件,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符合成立登记条件); 2、经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章程(原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每人一表); 7、验资报告(副本);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
审查内容 |
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审查标准 |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
批准形式 |
行政许可决定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
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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