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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程序清单

 法足修行 2019-01-30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事项编码

01001370020008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0)

审批对象

发起人

实施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办理处室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会组织登记处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与办公现场报送材料相结合

受理地点

网上提交登记申请表等表格;在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大厅现场收取有效文件

审批流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送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送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筹备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表(原件);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原件,符合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无须提交);

3、章程草案(原件);

4、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出资证明(原件);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原件,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符合成立登记条件);

2、经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章程(原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每人一表);

7、验资报告(副本);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0)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审查标准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0)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批准形式

行政许可决定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有效时限

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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