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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劳动法实用知识一表通(深圳版)》

 晴天补漏 2010-07-06





    1、《劳动法实用知识一表通(深圳版)》简介。作为法律实用知识一表通系列作品的首本著作,《劳动法实用知识一表通(深圳版)》已于2009年6月13日正式出版发行。该书的读者对象主要面向深圳市的企业和员工。内容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用图表的形式概括和罗列劳动法的知识,第二部分:收录主要法律法规。全书包含116幅图表,涉及73部法律,共计1097个要点。
    书中的图表有五大优点:第一,内容全面;图表所涉及的知识已经涵盖了劳动法基本知识的绝大部分。第二,形式直观;将抽象的法律知识嫁接在形象的图表形式上,既能让人脑动又能让人眼动,看着不容易枯燥。第三,实用性强;图表中的法律知识绝不是从法典中东抄西摘的简单拼凑,而是以作者自己长时间以来积累的实务经验为基础、以实用为目的、以法条为依据有机整合而成。第四,查找方便;每幅图表的每个标题就是每个主题,在每个主题项下,将散放于各种法律形式中的法律规定集中起来,点面结合,以点带面,连成一片,查找起来十分方便。第五,权威性强;在这100余幅图表中,除了极个别外,所有法律知识的出处均来自于法条,而且在图表上均注上法律依据,又在书的后半部分将图表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汇编在一起,切实保证了准确性和权威性。
    2、《劳动法实用知识一表通(深圳版)》封面、封底及部分图表。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特殊解除、终止情形

伤残等级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待遇 法律依据
一至四级 未达到退休年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但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但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但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及工时制度种类一览表

项目   具体规定或适用对象 法律依据
标准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周休息日的安排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计件工作时间   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和一个标准工作周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 劳动法第37条
缩短工作时间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夜班一般是指本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时间。比标准工作时间缩短1小时。
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
加班工作时间 每日加班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劳动法第38条、第41条。
每月加班时间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每周休息时间 每周至少休息1天。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劳动法第42条;贯彻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
企业中的外勤人员
企业中的推销人员
企业中的部分值班人员
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
企业中的出租汽车司机
企业中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企业中的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及工资收入

项目 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
职工的范围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
休假天数的确定原则 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具体天数 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
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3条。
③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的安排办法 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指公历年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指公历年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
年休假的工资收入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职工工资报酬的确定 ①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
②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③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④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⑤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第二步: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
第三步: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伤残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赔偿项目 级别 赔偿标准 备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局支付) 1 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A、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下均同);B、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C、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2 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5 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6 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7 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8 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9 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10 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社保局支付) 1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A、职工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B、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
3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生活护理费(社保局支付) 1 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计发十年.
2 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3 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
4 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局付) 1 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3 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5 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A、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B、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C、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6 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7 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8 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9 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10 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5 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6 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7 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8 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9 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10 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8种特殊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特殊情形 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的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21条、23条、24条、25条。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终止劳动关系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举证事项

情形 应当承担的举证事项 法律依据
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 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主张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对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 就劳动关系不成立的事实举证。
倒置举证责任 对劳动者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决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
对劳动者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决定的程序。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决定的程序。
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39条;
考勤记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
《职工名册》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证明文件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代扣代缴证明文件
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
劳动者考核文件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
劳动合同
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证据
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
裁员程序履行适当的文件
仲裁时效存在或中断或终止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未过时效的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在仲裁时效期内向劳动者主张权利的证据能证明仲裁时效中断
在仲裁时效期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证据能证明仲裁时效中断
在仲裁时效期内劳动者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能证明仲裁时效中断
在仲裁时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的岗位职责制度及考核制度已经以规章制度或重大决定的方式进行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规章制度或重大决定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有关事实
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研究了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发放了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条件的内容(如招录公告、劳动者签署的岗位说明书或劳动合同关于录用条件和职责标准方面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对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或修改符合法定程序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已经在试用期内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劳动者的证据
单方解除合同已经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证据
工伤争议的举证责任 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
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证据 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21条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证据
几种特别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举证
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举证

    3、书价及购买方式
   (1)书价。该书定价为35元/本。直接向我们购买的,可享受下列优惠价:①购买10本以下的,价格为22元/本;②一次性购买10本以上30本以下的,价格为20元/本;③一次性购买30本以上的,价格为18元/本。
   (2)购买方式
    ①直接购买。您可到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407办公室购买,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7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附近)。
    ②邮购。您可将书款汇至下列账户,然后发短信告诉我们收货人详细地址、收货人姓名、汇款金额、购买数量、联系电话,我们会及时将书通过邮局邮寄给您。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户名:龙景钊,卡号:9555 5075 5596 6971,手机:1376019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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