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具体规定 |
法律依据 |
用人单位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 |
职工的范围 |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 |
休假天数的确定原则 |
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
具体天数 |
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 |
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3条。 |
③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年休假的安排办法 |
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指公历年度)。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 |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指公历年度)。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 |
年休假的工资收入 |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 |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职工工资报酬的确定 |
①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 |
②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
③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
④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
⑤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一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第二步: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 |
第三步: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