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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已更新) - 税务业务探讨 -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专业,务实...

 花草匠 2010-07-28
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已更新)
学习中国税网出版的《政策解读与纳税筹划》的案例筹划,发现关于企业从外部购买软件(包括财务和办公)的税务筹划,涉及到固定资产的确认事宜,大致内容如下:
  “我公司近今年因财务系统升级,购进一公司财务办公软件30万元,已取得对方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意见:
贵公司购买的财务办公软件,如果是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迸项税额;如果不是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21         ”
心中有一疑问,截止到目前,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到底有哪些规定,针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目前有以下法律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第二章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小企业会计制度-1501固定资产》(2004)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有其他规定,欢迎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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