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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王云丽 2010-07-29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
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采取项目单位投资为主、国家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中央财政补
助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应用示范、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
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示范项目要与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相
结合。
    (二)体现区位优势。按照合理区域布局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产业。
    (三)形成示范能力。项目建设后,项目区生产设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条件要有明显改善,具备
开展技术示范的能力。
    (四)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要依托农业科技部门,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
推广。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编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
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
情况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承担农技推广示范任务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
设规划,并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级财政。
    (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论证,以财政厅(局)正式文件并附项目标准文
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政部(一式二份)
    (三)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和专家意见批复项目,并下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批复和资金拨款文件后,要督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指导
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
况,并定期向财政部反馈上述信息。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验收报告。财政部
将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要逐步推行项目资金的报帐制管理,不断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经费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
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46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部支持建立农业科
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字[200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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