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王某是否构成行贿违纪行为
某局按政策规定进行最后一次福利分房。该局一干部王某(党员)符合分房条件,但在分房过程中王某担心人多房少,会错过这次机会,为“保险”起见,王某给该局分房小组组长孙某(党员,副局长)送了5000元现金。后来,在孙某的召集下,经分房小组研究,王如愿以偿分到了住房。在调查孙某的其他违纪问题时,孙交代了收受王某5000元现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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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属于受贿行为。但是,赵主动交代了应受党纪处分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分。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因为行贿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而王某给赵某送钱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符合分房条件,按照正常程序分得住房,是他的正当利益,王某送钱只是为了使自己的正当利益不被剥夺。
【2005-1-11 15: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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