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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未经许可进校被撞 责任谁负

 枫桥夜伯 2010-08-02

老太太未经许可进校被撞 责任谁负
作者:bx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8年11月4日第7版 点击: 380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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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放学时间,一位老太太未经学校许可,进入学校接孙子,被正在做游戏的一个7岁学生撞倒,经过治疗康复,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在老太太起诉至法院,将这名学生及家长和学校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和损失共计5万多元。在这种情况下,这位老太太有没有责任?学校和撞倒老太太的学生有没有责任?该如何划分三者之间的责任?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这是一个关于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造成第三人侵害时,应该如何划分各方责任的案例。处理此类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无论是学生致第三人侵害或者第三人致学生侵害,作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都有可能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能够形成共识。在本案例中,老太太未经许可进入学校,以及做游戏的学生撞倒老太太,都与学校疏于管理有关,所以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如何划分老太太和学生的责任。我们认为,老太太和这名学生应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两者承担责任的理由又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侵权理论和实践,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行为;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在本案例中,老太太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学校的,其在主观上就认识到了或者应该认识到可能发生某些法律后果,客观上也实施了未经许可进入校园的行为,其进入校园的行为与受到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因此,老太太的行为与承担责任所需构成要件相符合,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至于这名学生承担责任的理由,则与老太太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从理论上讲,这一规定可以被称作无过错责任,即法律规定,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责任如何划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进行自由裁量。我们倾向认为三方责任由大到小的顺序为学校、老太太、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负有特殊义务的学校,还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抑或是进入特定环境的人,都应注意自己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便使自己和他人都能得到必要的人身和财产保障。


本文来源于 枫叶教育网(www.)
原文链接:http://www./info/971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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