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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如何帐务处理

 昵称2766211 2010-08-18

1、提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取消后,企业如何处理?

回答: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表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2、提问: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3.提问: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后,对跨年度的费用怎入账?

方案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未单独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但是,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发生与预提和待摊性质相关的支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这两个科目。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符合待摊和预提性质科目的余额,应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列示。

方案二:原待摊费用也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例,对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内容,如预付的报刊杂志费等可以在“预付款项”进行反映。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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