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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具开放前景和发展潜力的新兴植物种植业

 图书 馆员 2010-08-21
极具开放前景和发展潜力的新兴植物种植业

(一)生物质材料种植业

利用土地种植工业用途的各种农作物及树木,据以生产塑料、纤维、涂料、粘合剂、建筑用材料,以及各种高分子合成材料、工业用结构材料等新兴材料产品,以替代现有资源日趋枯竭的金属、非金属矿物材料,已成为各国产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未来社会的必然选择和经济与产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近几十年来,由农业提供的各种植物原材料迅速增加,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在美国,运用生物方法生产的原材料产品,目前的年产量已达8500万吨以上,总价值超过450亿美元。一些过去用途及价值几近为零的植物品,如今不少都已成为用途广泛、增值潜力巨大的重要原材料产品。如杂草的开发利用,瑞士建成投产的青草“冶炼厂”,用草生产草纤维、草蛋白等材料产品,每吨青草的工业制成品产值收入折合人民币合计可达1300~1500元。美国试验发展的“草砖房”,草砖由干草、麦秸等物质加工而成,不但造价低廉,而且具有良好的隔热、隔音作用,同普通砖房相比较,既节省建设投资,还可节约大量的冬季取暖和夏季制冷的日常使用费用支出,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推广前景。

目前,直接运用植物材料或(和)以植物产品为增强材料与以化工原料为基料复合而成的人工合成材料,逐步取代无所不在的钢等结构材料的替代过程已开始启动。用人工合成的生态复合材料替代钢,既可以节约包括材料费用、设计费用和模具制造、零部件生产及其安装等费用在内的产品制造成本,还具有减少使用费用,节省营运成本等方面的突出优势。一些高产的工业用植物种植,如洋麻、工业大麻等纤维作物,平均每公顷的年干纤维产量可达50~75吨(合3.33~5.0吨/中国亩·年)。按每吨1,200元人民币价格计算,每公顷土地的年产值收入可达6.0~9.0万元人民币(4,000~6,000元/亩)。生物质材料种植业已经开始成为极富潜力与发展前景的新兴农业产业。

在工业制造业和建筑业中,目前使用的钢、结构塑料等材料,完全可以直接利用植物材料或其人工合成的复合材料加以替代。如在汽车制造业中,用人工合成的生态复合材料替代钢,不仅能够有效节约汽车制造的材料费用、设计费用和模具制造、零部件生产及其安装费用等生产成本费用,而且还具有以下方面的突出优势:

(1)减少使用费用,节省营运成本。由于用生态复合材料模压而成的汽车仅相当于钢制汽车重量的1/3~1/2,因而可以使汽车的动力效率提高2~3倍,使其单位里程的耗油量比钢制汽车至少减少9.5~14.25%。

(2)缩短新车型的开发时间,降低新产品开发的金融风险。钢制新型号汽车开发,需要1,000个工程师花费1年的时间进行设计,再花费1年的时间进行制作,还要求投资兴建庞大的流水生产线,成本投入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收回。由于回收期长、投资大,因此金融风险也大。生态复合材料汽车的软工具(soft tools)几乎在一夜之间即可完成,加上设计队伍小,生产流程短、每种车型的盈亏平衡点非常低,快速的试验和多样化的车型,低成本强度,快速的产品周期,金融风险也大为降低。

(3)提高汽车使用的安全性。一旦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对人员的伤害远远低于一般的钢制汽车。

在建筑业中,由于有些竹子的单位片强度比钢还硬,因此,在一些小到中型结构建筑中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在某些条件下甚至能够完全地替代钢筋的作用。从建筑领域的建材使用情况看,中国单位金额基本建设投资的“三材”(即钢材、木材、水泥)消耗量,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钢材和水泥的比例不断提高,而木材的比例则迅速趋降。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同“一五”时期相比较,全国平均每亿元基本建设投资消耗的“三材”数量,钢材和水泥分别增加34.3%和74.31%,木材减少76.62%。1999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每亿元的“三材”消耗量钢为3491吨,木材2093立方米,水泥1.82万吨,“三材”费用在建筑业总产值中的所占比重钢材8.8%、木材2.07%、水泥5.49%,合计16.36%。中国建筑业企业总产值自2001年起一直以每年20%以上速度递增,2009年达到7.59万亿元人民币。如果在一个可行的范围内适当增加木材和生物合成材料的消费比例,以部分替代钢材和水泥消耗,其中钢材的消耗率在现有水平上减少50%,水泥的消耗率下降30%,那么,中国建筑领域的年钢材及水泥消耗总量至少可分别减少13,248万吨和41,440万吨以上,相当于中国当前成品钢材总产量的19.03%和水泥总产量的25.12%。

(二)纤维原料的新兴来源

适于用作纺织、编结、造纸、制绳等一类用途的传统纤维植物,仅指棉花、麻类、禾本科植物、竹类植物等。进入现代后,由于科学技术解决了怎样打破木材的化学结合物来制造纸张,接着又解决了如何把木材等植物纤维变成树脂,进而变成制造织物、绳索的人造纤维等许多工业产品,因此,树木也包含在纤维植物范围之内。

今天的“自然”纤维,大多数都是以不可持续的方式生长着的。以化学方式种植的棉花和麻类作物,已对所在地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生活构成严重的威胁与危害。生产木质纤维的树木不存在大量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的问题,有能力和条件成为纤维生产的最重要原料来源。

森林可生产的纤维产品包括纸张、木材、轮胎、绳索、人造丝等等,具有品种多、产量大、效率高的突出特点。1立方米木材生产的人造丝,相当于0.5公顷单位面积产量为810公斤/公顷(合54.0公斤/中国亩)棉田所产的棉花,或25~30只羊一年内剪下的羊毛。种植1公顷年立木蓄积量达到22.5~30.0立方米木材的高产速生人工林,可年产8,560~11,420公斤人造丝,可替代9,110~12,150公斤棉花,或560~900只羊的年羊毛产量。

中国目前的主要纤维产品生产与进口情况,2009年棉花种植面积495.2万公顷,棉花产量637.7万吨,进口原棉87万吨;羊饲养量年底存栏2.85亿只,羊毛及羊绒产量38.1万吨,进口羊毛及羊毛条19.43万吨;化学纤维产量2,730万吨,进口纺织用合成纤维106万吨,纺织用纤维产品的进口依存度达12.5%以上。若全国发展1,000万公顷年立木蓄积量平均达到22.5~30.0立方米/公顷的高产速生人工林,所产木材全部用于生产人造丝,则其年纤维产量可达8,560~11,420万吨,足以缓解我国纤维产品及其原料供应的巨大压力。

(三)能源植物种植业

生产生物能源的生物质原料,直接或间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地球上的植物每年生产的生物质能总量,相当于目前人类每年矿物能消耗总量的20倍。美国能源部一项研究表明,在美国,使用新技术即可使生产的生物燃料替代现有矿物燃料消耗量的30%。

尤其重要的是,用于生产生物能源的专用植物,不少都具有野生性、耐贫瘠、耐旱、抗逆、高产、易种植、不破坏生态等突出特点。有资料显示,生长于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的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象草,不仅易于生长、无需施肥、抗病虫害,而且4米高的植株具有很强的可燃性,其干草经过简单加工即可制成燃料用于发电,1公顷象草燃料产生的能量可替代36桶石油。

可见,能源植物种植具有经济效益高、不与传统农产品生产争地的独特优势,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生产部门。发展能源植物种植,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

中国具有大规模发展“不占用耕地,不消耗粮食,不破坏生态”的生物质能生产的丰富生物资源,全国现已查明籽粒含油量在15%以上、适合于山地丘陵坡地种植的野生油料植物即有1,000余种,含油量在20%以上的约300种。像油桐、乌桕、黄连木、光皮树、绿玉树、麻疯树等,都具有野生性、耐贫瘠、耐旱、抗逆、高产、易种植等突出特点。中国若能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大力发展能源植物种植,那么,十几年后(2025年)全国生物能源生产量只要能够占到全部能源消费总量的20%~25%,能源农业年产值按现在的价格水平计算也将不会低于6,500亿元,足以成为农业的一大支柱性产业。

发展以能源植物种植为主体的能源农业,具有石油替代、环境保护、农民增收、新经济增长点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油桐:极具前景的重要产业

油桐是中国的特有并在南方低山丘陵地区广为栽种的一种工业用木本油料树种。大规模种植油桐树,用于生产生物燃油,以替代石油制品即柴油,具有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是节约石油消耗和有效调整、优化中国农业及农村经济结构的一个极重要方面,是极具开发潜力与发展前景的一个重要产业。

油桐属大戟科,落叶乔木或小乔木。油桐分为两大类,一类称之为“桐油树”,又称“三年桐”或“五年桐”,包括柿饼桐、步步桐、柴桐、米桐和球桐等品种,特点是抗旱、耐寒、生长快、结果早,定植后3~4年即有收获,结果期一般为25~30年,盛产期20~25年,其中早熟品种的盛产期4~5年。另一类叫做“木油树”,又称“千年桐”,特点为树形高大、寿命长、结果迟,一般栽种6~7年后开始结果,结果期30~40年,长的可达50年,盛产期25~35年。

进入盛产期的油桐树,零星栽种的单株年油桐籽产量一般可达20~25千克,大树超过50千克/株,出油率30~36%。集中连片种植的油桐林,大面积单产水平平均每公顷年油桐籽产量可达11,250千克以上(单株平均15千克,每公顷750株),年产桐油3,375~4,050千克,油桐子榨油后的残渣即桐饼5,625~6,185千克,桐果外壳(简称“桐果壳”)3,750~5,625千克,年木材蓄积﹥7.5m3/公顷。

油桐属中等速生树种,易种植、易管理,定植成活率高,病虫害少,生长快,年木材蓄积每株在0.01立方米以上,每公顷土地栽种600~750株,30龄“千年桐”林的木材蓄积量可达300m3/公顷以上,平均每公顷每年蓄积10 m3木材。

油桐树材质洁白、结构细密、质轻软、刨面光滑,是制造家俱、装饰板、细木工板的优质用材,也是制造胶合板和造纸的优质原料。

油桐籽粒所产桐油是一种良好的干性油,干燥快、有光泽、不传电、不怕热、耐酸、碱、盐腐蚀,是一种用途广泛的工业用油,以它作原料或有关的工业产品多达1,000种以上。主要用作生物燃油和制造高品位的涂料(油漆)、各种胶质物、塑料类、绝缘材料类产品原料。

桐油是一种品质优良的高能效生物燃油,可直接替代普通柴油在动力装置中使用。桐油的热值含量≥9400大卡/千克,仅比普通柴油低6%不到,高于甲烷类碳氢化合物热值含量的51.6%和乙烷类碳氢化合物热值含量的8.1%以上。

油桐果壳可以烧灰制碱和制成活性炭,或用作制造密度板的原料。

油桐籽榨油后的残渣即桐饼可直接用作农田肥料或化学工业原料。用桐饼沤制的土杂肥,肥效高,增产效果和改良土壤的作用显著,每100公斤桐饼当季可增产60~70公斤稻谷。

油桐树根深叶茂,树冠宽大,树型、树叶形状美观,具有很好的生态及观赏价值,不但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功效及其作用,而且每年都有分解迅速的大量落叶归还林地,对于培肥土壤、维系地力较之其他阔叶树种更具优势,可广泛用作荒山丘陵绿化、城市园林绿化等生态林、风景林和城乡公路两侧绿化隔离带建设工程的重要树种。

(五)油桐栽培:南方城乡均可发展的产业

中国人工栽培油桐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唐朝(公元618~907年)年间。中国油桐种植与桐油生产发展的最好时期是20世纪50年代,全国油桐籽总产量稳步增加,由1952年的43.5万吨增加到1959年59.1万吨这一历史最高水平后,整个60年代全国10年平均的年油洞籽总产量降至28.89万吨,仅相当于50年代年均总产量48.95万吨的59%,最低的的1965年只有13万吨,仅相当于1959年总产量的22%不到。之后,全国的油桐籽总产量有所回升,但却始终未能恢复到50年代的已有水平。70年代全国10年平均的年油桐籽总产量为33.51万吨,80年代34.93万吨,90年代41.23万吨,仍然比50年代的年均总产量低15.8%以上。2000年达到45.3万吨后再次趋于下降,到2005年即降至36.9万吨,2009年为36.5万吨,分别比2000年减少18.54%、19.4%。2007~2009年均总产量比1958~1959年平均减少38.12%。

尽管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油桐生产出现倒退并一直处于景气低迷状态,但油桐发展的巨大潜力却不容置疑。如果在油桐适宜区利用宜林荒山和(或)残次林地发展1万公顷油桐林,进入盛产期后即可年产3.37-4.05吨生物柴油。油桐的农业收入由出售油桐籽粒、油桐果壳和油桐木材所形成的经济收入组成。油桐籽粒出售价格按每千克2.0元、油桐果壳每吨500元计算,油桐果壳与其籽粒的产出比例为0.3:1,在不计算油桐木材收入的情况下,每公顷油桐的年农业总收入可达24,380-25,300元,远远高于种植一般农作物所形成的经济收入。

中国16个省、市(直辖市)、区(自治区)即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适宜发展油桐生产,但目前各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主要集中在贵州、广西、四川、河南和湖南5个省、区。5省、区合计的油桐籽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4~4/5,其中贵州一省即占全国总量的1/4,广西、四川则分别占14~15%。油桐生产高度集中的地区分布格局本身即蕴含一种巨大的发展潜力。如果全国油桐种植总面积能够发展到1500万公顷,进入盛果期后全国的年桐油总产量即可达5062~6075万吨,可满足2025年全国石油消费预计需求总量的14%以上;年总产值4810~5720亿元,其中农业产值3660~3800亿元,工业增加值1150~1920亿元。年农业产值相当于2010年全国农林业总产值的9.05%~9.38%%。

油桐树对土质和立地条件的适应性能力极强,南方农村房前宅后、行道路旁、农田地边、沟堤河岸不渍水的空隙地和向阳的荒山荒坡以及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化用地、街道两侧及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地等均可种植,而且易栽植,易管理,受益期长,是丘陵地区农民发展庭园林业和城市利用绿化用地发展都市农业的优良树种之一。

如果农民利用房前宅后的空隙地连同其他可利用的零星土地和集中连片的山地每户种植300~400株油桐树(6~8中国亩),总投资为14,760~19,680元,(油桐人工造林平均投入详见附表1),其中物质费用(种苗、肥料、农药等)投入4,080~5,440元,人工费用1,980~2,640元。油桐树从第4年开始有少量收益,平均每株桐籽产量3~4公斤,至第7年平均单株桐籽产量可达15公斤以上。所产桐籽按1.2元/公斤出售,植后第4至第6年的油桐籽销售收入累计可达7,200~9,600元,其中第1~4年,由于树冠较小,幼林地可以间种瓜果、豆类或饲草作物,间种作物净收入平均每亩每年200~300元,累计6,000~8,000元,盛产期前两项收入累计可达1.32~1.76万元,收回全部投资仍有盈余。进入盛产期后的年油桐籽销售收入可达5,400~7,200元,另外,每年增加的木材蓄积,木材价按600元/m3计算,年增值2,400~3,200元,两项合计7,800~10,400元,扣除物质费用后的净收入可达7,000~9,500元。

城市建成区内种植油桐树的经济效益同样显著。以行道树为例,行道两侧种植,株距8米,盛产期单株油桐籽年均产量按20公斤计算,1千米行道树可年产油桐籽5,000公斤,年木材蓄积3.5/m3,两项合计8,000元人民币以上。一个非农业人口50万人左右的中型城市,如果其1/5的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为油桐树,那么,年均油桐籽和木材蓄积收入合计可达850万元以上,同时可提供150~200个城市就业岗位。

发展油桐种植,既可成为农民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行业,也有条件和能力成为都市农业崛起的一个重要方面。

附表1  油桐人工造林的平均投入

项  目

内  容

人  力  投  入

用工量

(个/亩)

工价

(元/亩)

物料费

(元/亩)

资金投入总计

(元/亩)

1、整地

植被处理、深挖、撩壕、作埂   

8

400

 

400

2、植苗

浇水、施肥、种植(每亩栽种50株,每工作日种植25株)

2

100

160

260

3、抚育管理

六年内施肥、培土、修剪、治虫等

6×2=12

600

6×200

=1200

1800

合计

 

22

1100

1360

2460

注:每工作日工价按50元计。

 

(六)发展优质“能源草”栽培

“能源草”,即优质生物质能草本植物,多作为电站发电用燃料。“能源草”对土壤和气候等环境条件要求不高,适应性广,耐寒、抗冻、耐旱、耐贫瘠,生长快,产量高,每公顷年干草产量15~25吨,产草期可达10~15年,可利用山坡地发展,不占耕地,并兼具水土保持功效。“能源草”入手后产生的污染物很少,可有效减轻温室效应,降低环境污染,生产成本低,燃烧效率高,一亩“能源草”的发电量相当于3~5吨煤的发电量。

中国目前已收集到的优质生物质能草本植物品种,包括荻(3个品质)、芦竹、象草、柳枝稷、草芦(2个品种)功8个品种

荻,禾本科芒属高大多年生C4草本植物,光照和水分利用效率高,干物质生物产量大,生命力持久性强,一次种植的利用年限可达20~25年。荻,易在沙地上建植,在改良后的黏土上可获得长时期的高产。荻,定植后2~3年进入丰产期。荻,杆直径9.7毫米,株高3.27米,单株茎数23(分蘖数),茎叶比53.3%,年生物质干重产量2.3吨/亩(34.5吨/公顷),叶热值15.319兆焦耳/千克。

芦竹,禾本科芦竹亚科高大C3草本植物,丛生,植株高达5~6米。芦竹分布广,生物干物质产量高,最适条件下,每周可生长~0.7米,地下根茎发达,根系可深达1米。芦竹喜湿,同时耐旱,土壤适应性强,耐贫瘠和盐土。芦竹,杆直径19.1毫米,株高4.54米,单株茎数17,茎叶比45,5%,年生物质干重产量1.9吨/亩,叶热值15.827兆焦耳/千克。

象草,禾本科狼尾草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又名紫狼尾草,原产于非洲,株高可达3米,再生能力强,生长迅速,抗干旱能力强,须根发达,单株茎数在15以上,杆直径20毫米,年生物质干重产量3.6吨/亩。

草芦,禾本科早熟禾亚科多年生C3草本植物,植株高1,5~2.0米,地下根茎发达,根深可达3米。草芦利用年限长,土壤适应性强,耐湿、耐旱能力强。德国草芦杆直径2.5毫米,株高1.25米,单株茎数81,年生物质干重产量1.0吨/亩,叶热值14.762兆焦耳/千克。

柳枝稷,禾本科黍亚科北美洲多年生C4草本植物。柳枝稷根系发达,适应性极广,抗旱能力强,干物质产量高,能够在贫瘠的土地上获取高产,在管理合理的情况下,一次建植可利用10年以上;适用于现存常规农业生产系统,比粗杆的能源作物如高粱、能源甘蔗、象草易于收获、前处理和贮存。柳枝稷植株高1.5~2.0米,单株茎数在20以上,年生物质干重产量1.2吨/亩以上。

(七)生物药材种植业

生物药材种植是国家重点支持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和生物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07年编制的国家《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规定: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药资源种质库;选育优良中药材品种,加快濒危中药材和关键中药材的生物培养和拟生态条件的规范化生产”;“建设一批中药材种植基地”,“推进中药材GA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种植基地建设,加快中药材种植业和中药饮片发展”。

中国种植生物药材(中药材)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2600多年前的《诗经》中即已有关于枣、桃、梅等果、药两用植物人工栽培的记载。之后,药用植物的人工栽培品种不断增加,规模扩大,成为我国中药材生产的一项重要传统。至西汉年间,药材种植即已常态化,张骞出使西域后,西域的红花、安石榴、胡桃、大蒜等具药用价值的植物随之引种到内陆栽培,丰富了中药材的种类。著于公元533-544年间我国现存早期最为完整的农书——《齐民要术》,即已有地黄、红花、吴茱萸、姜、栀子、桑、胡麻、莲等多种药用植物栽培方法的详细记述。到隋代,在太医署下设有专门掌管种药的“主药”、“药园师”等职,隋书中还有《种植药法》、《种神草》等药材种植的专著。进入唐代及其之后,药材种植技术更是有了空前的发展,唐代的《千金翼方》、宋代的《橘录》等有关于药用植物种植方法的记述。明代《本草纲目》更是有多达180多种药用植物种植方法的记述和介绍。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前后相继引种栽培的药用植物大致有200多种。

1949年后,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我国中药材种植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更是快速大规模并向着种植基地化模式发展。目前,全国种植的中药材品种达200多种,其中60、70种已形成较大规模的生产能力;2007年,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建有的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达900多个,种植面积96.07万公顷。一些大宗药材品种如三七、人参、地黄、白术、川芎、红花等已不再依赖于野生来源;有些如太子参则已完全实现了野生品种的有效替代。目前国内市场90%的太子参产自贵州及福建两省的GAP基地。一批稳定是中药材种植基地,在确保中药原料生产适应社会需求并使其产量不断增加的同时,还在促进中药材种植业高效发展,从而带动所在区域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完善生态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物药材种植与普通农产品生产不同,中药材的药用性及其品质与其生长发育所依赖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具有极强的相关性。比如药用人参以长于东北深山老林阴湿之地者为其必要条件,药用黄芪也以产于淮河秦岭以北为要,药用朱砂、肉桂、金银花等须出自南方,川贝母、生石膏、桑白皮以川西产者为佳,而地黄则产自河南的为最佳,如此等等。因此,生物药材采用怎样的种植方法及模式十分重要。

生物药材种植的基本模式有野生环境种植(在原生态天然环境中以人工撒种、自然生长方式培育)、半野生环境种植(在原生态环境下人工栽培)、仿野生环境种植和人工生态环境种植4种模式。由于生物药材的药用性品质与产量同其生长发育的生态环境条件具有极强的相关性,一般而言,药用品质最好的栽培方式是野生环境下的种植(在原生态天然环境中以人工撒种、自然生长方式培育),其次为半野生环境种植(在原生态环境下人工栽培),再其次是仿野生环境种植,最后是人工生态环境下的种植;而药材产量高低的顺序则与其药用品质次序相反,人工生态环境种植产量最高,野生环境种植产量最低,仿野生环境和半野生环境种植产量居中。

由此,生物药材种植业的发展,一是需要从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物药材产业出发,以优势资源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建立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即GAP)和绿色植物药进出口标准等基本要求的生物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形成种、加、销一体化和在区域上合理分布的生物药材产业配置格局;二是在种植方式上,野生环境种植、半野生环境种植、仿野生环境种植和人工生态环境种植方式相结合,以半野生环境和仿野生环境种植为主。
 
 
 
关于编报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农办[2013]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19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报经部领导批准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的请示》、《关于调整国家农业开发战略思路的报告》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根据我国农业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重点,统筹考虑土地、气候和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建成为现代农业园区。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并轨及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从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实现并轨,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100-1300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900-11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在上述范围内尽可能提高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在多筹集地方财政投入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同时,允许将2003年(含)以前年度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予以提质建设,其中1988-1998年(含)建成的项目区(建成期在十五年以上)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1000元;1999-2003年(含)建成的项目区(建成期在十年以上)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800元。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项条件。

  1.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和生态条件较好。气候条件适宜农作物生产,水资源比较丰富,原则上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确需采用地下水的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科学节约高效利用地下水,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新打机电井开采地下水;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耕地比较集中连片,地势较为平坦,耕地坡度在25度(不含)以下。农业生态条件较好,土壤未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耕地面源污染程度较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发展潜力。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够逐步建立起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投入有保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

  4.开发综合效益比较显著。开发后能够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粮食生产能力比开发前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有明显增长;农业生产发展方式有明显转变,农村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5.严禁开发区域。在湿地、草地、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金属严重污染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不得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

  (三)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和建设标准。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2014年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区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0亩。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

  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安排

  (一)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安排要求。考虑到部分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内蒙古、浙江、宁波、福建、重庆、西藏、青海7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专门用于坝上地区生态建设。北京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50%的比例安排。山西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20%的比例安排。

  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项目区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各省同一类项目的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安排要求。2013年安排了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河北、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应在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优先安排2013年该项目续建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除确有必要的少数省份外,2014年各地一般不再安排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四、积极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各地应在总结前些年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2014年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建设一片高标准农田项目为载体,逐步建成一个现代农业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单个项目区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情况应在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

  五、农民筹资投劳

  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民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各地自筹资金(含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含项目团、场自筹,农场和团场职工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金和投劳折资)的比例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农民(含农场、团场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含农场、团场职工)多筹资多投劳。

  六、农机具购置补贴

  除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七、科技推广费

  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级农发机构应将省、地(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并将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情况在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予以简要说明。

  八、项目申报和计划审批

  (一)项目资金指标下达要求。为了加快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支出进度,及时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省级农发机构应对本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不含现代农业园区)进行科学分配、合理安排,并务必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下达到开发县财政部门的资金指标安排情况报送国家农发办。

  (二)项目评审和备案。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农办[2012]62号)和《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的请示》的有关精神,2014年由各省级农发机构对本地区拟立项的农发资金投资2000万元以下或者开发规模在万亩以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定,评审合格后才能将项目编入年度计划;农发资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或者开发规模在万亩以上(含)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省级农发机构评审合格后报国家农发办进行抽审,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抽查合格后予以备案、确认,省级农发机构收到国家农发办项目备案通知后,才能将同意备案的项目编入年度计划。

  (三)备案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各省级农发机构须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中须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备案材料,以省级农发机构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农发办。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电子文档(PDF格式)形式报送。

  (四)计划编报。各省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式三份)须在2014年1月2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各省级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项目计划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如需要帮助可致电北京凯晟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

  (五)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九、其他要求

  (一)加强开发县管理。各省级农发机构申报新增、变更的开发县(市、区、农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批复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如不给某个开发县安排资金和项目,需将相关情况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的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予以说明。

  (二)搞好节水增粮行动。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安排实施的2014年“节水增粮行动”项目,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单独编报项目实施计划。

  (三)做好项目计划编报。各省级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4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各省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备案材料、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四)搞好农业部和财政部扶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各有关省份要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通知》(农财发〔2012〕198号)和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试点的资金和项目安排工作,在安排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时统筹考虑,做好衔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试点中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除黑龙江省外,各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190号)中的“土地治理”资金指标编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不包括“现代农业园区”资金指标。有关2014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要求,国家农发办将另行下发通知。黑龙江省按照《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财农〔2013〕19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通知》有关精神,编制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

   附件: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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