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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办法

 竺言小聚 2010-08-25
海口海关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办法  
2008-12-05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促进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遏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海关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领导责任分析暂行规定》,结合我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关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以下具有海关职业特点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进行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 1、科级以上行政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的(含行使领导职权的其他人员); 2、海关人员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3、海关人员合伙作案的; 4、海关人员参与走私活动,且案值在30万元以上的; 5、海关人员违法行政、严重失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6、海关人员严重损害海关形象,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第三条 本关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问题,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要进行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 1、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3、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5、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至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政策和规定,造成用人失察的。

第四条 总关监察室、办公室、人教处、政工办和有关部门组成责任分析小组,责任分析小组由监察室牵头,负责实施具体的责任分析工作。如上述部门发生需进行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的案件或问题,相关部门应实行回避。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案件或问题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责任分析小组的工作。

第六条 责任分析的对象一般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当事人的直接领导;发生第三条所列问题的部门(单位)的直接领导,必要时可视情况向上分析两级。

第七条 分析、追究的责任,其性质和程度依次为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一般领导责任;对应受追究的责任人,根据案件的性质、后果、本人的认识等情节,按照责任性质及其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责任分析小组经过调查、分析,应写出责任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1、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的原因;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对行为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等)。 2、责任人应负领导责任的事实依据,并界定责任性质及其程度。经责任分析,对确已认真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且案发后能主动、认真自查或积极配合上级查处的领导干部,可不受追究。 3、处理建议。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分析报告报党组纪检组审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责任分析报告报关党组审定,同时报驻署纪检组、监察局。

第九条 对违法违纪案件在本人任期内发生、他人任期内发现且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仍将分析与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对组织作出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口海关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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