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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szzwz 2010-08-26

  1、外籍个人有哪些法定免税项目?

  答:(1)外交所得: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具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2)协议免税: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外籍个人取得的哪些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④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⑤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哪些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世界银行、联合国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17号规定,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报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等。

  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华侨从海外汇入的侨汇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①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②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40号

  6、外籍职员在华的住房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入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外国来华工作人员有哪些暂免征收项目?

  ①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③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条第①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④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来华定居境外取得的退休金、年金如何征税?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其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外国公司外籍雇员所得有哪些征免规定?

  答:(1)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帐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①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②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③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2)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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