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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相关税收法规

 秋天的梅子 2010-08-2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及相关税收法规
 
一、哪些企业或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国税发[2003]113号文有如下规定: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规定?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下列资产 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之一:
  年数总和折旧法:又称年限总和折旧法,该方法以固定资产原值减除估计残值后的余额,按照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分数的值这样确定:分母为折旧年限内的各年可继续使用年数相加之和;分子为从本年度起固定资产可继续使用的年数。

  举例:某企业购入电子设备1台,价款10万元;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现计算年折旧额。

  分数的分母为15(5+4+3+2+1=15);分子分别为5、4、3、2、1;

  第一年折旧额10万*(1—5%)*5/15=31666.67元;
        第二年折旧额10万*(1—5%)*4/15=25333.33元;
  第三年折旧额10万*(1—5%)*3/15=19000元;
        第四年折旧额10万*(1—5%)*2/15=12666.67元;
  第五年折旧额10万*(1—5%)*1/15=6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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