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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生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讲解创业板与三板市场

 zuolawyer 2010-08-30

董安生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讲解创业板与三板市场

2010-06-05 22:40:53 作者:刘艳阳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中心 浏览次数:37 网友评论 0

  5月31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董安生教授为广大师生作题为“创业板与三板市场”的精彩讲座。论坛同时邀请到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核心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叶林教授和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副教授担任嘉宾评议人。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陈文学主持。
  在讲座开始时,董安生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创业板与三板市场建设仍不成功,存在较多问题。在接下来的讲座中,董安生教授主要就以下三个问题展开演讲:
  第一,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和交易制度。董安生教授指出,创业板市场采用何种方式定位是世界性难题。以美国NASDAQ市场为代表,世界多数国家创业板市场主要定位为以机构投资人为主的市场。而韩国、日本、中国创业板市场则定位于以散户为主的市场。受市场定位的影响,NASDAQ市场主要采证券商报价的交易制度。与之不同,中国创业板市场采投资者指令驱动的交易制度。通过对世界各国创业板市场定位及日本创业板市场改革过程的实证分析,董安生教授认为,中国关于创业板市场定位和交易制度的实验仍未成功,仍有待实践检验。短期内虽不能完全否认类主板模式的创业板市场,但从长远来看,散户交易、大宗交易买卖、更大的控制权买卖的多种交易制度和多样性的市场将成为发展趋势。法律也应主动建立多种交易制度以适应多种投资者的需求。
  第二,创业板市场发行问题。就此问题,董安生教授分析了创业板企业高成长、用资数量少等特点,他指出,创业板企业发行问题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定价技术问题,对创业板企业不能简单采取单一市盈率定价机制;二是超募问题,超募不但逼迫企业造假也浪费发行资源,使法规形同虚设。董安生教授将创业板市场发行定位为中小额融资,并就以上问题提出两点解决方法:一是PE方式,允许承销商配售,从而有效拉低发行价;一是权证方式,允许发行权证,作为鼓励中小额发行的手段。与此同时,限制权证的定价和发行规模,以抽签方式发行,允许中签权证上网交易。由此,董安生教授指出,创业板发行制度改革的几率较大,要以鼓励中小额发行为目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三板市场建设问题。针对中国未来几年三板市场建设的道路,董安生教授提出七点想法:一是三板市场仅可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交易场所,而非有限责任公司或实物产权的交易市场;二是三板市场不能限制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三是根据台湾经验,股份公司盈利为上柜交易的基本条件,该要求为非硬性条件,同时上柜公司章程应受约束;四是信息披露与强制审计是上柜交易的基本成本;五是柜台交易与联网交易问题——不同地区柜台交易兼容,不同地方柜台可以有柜台会员,兼容系统以某一地方为中心联网,柜台会员在时限内有优先权;六是建立证券商报价制度与非强制性做市商制度;七是证券商报价规则对经济制度的影响。证券商必须设置场内马甲和场外马甲,在柜台交易内部采报价方法;券商与客户合同关系变为信托性合同关系;证券商招揽客户模式发生变化;证券经纪人必须熟悉国内外市场交易规则。
  主题演讲结束后,叶林教授结合中国市场、社会的特点,对董安生教授在判断未来市场发展中的市场理想主义特点、中国在市场定位问题上“纠结”境地、三板市场定位、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评议。杨东副教授结合实践,对在产权交易所下股权交易所这一推动三板市场建立的模式进行了探讨。评议结束后,与会师生和实务界的朋友就创业板市场与三板市场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董安生教授与杨东教授对提问进行了一一解答。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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