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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保险-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区

 水果沙律 2010-09-04
*提问主题: 出口货物保险  【51 次点击】 双击自动滚屏(单击停)
会员:mahuanho***

提问: 2010-8-31 22时
回复: 2010-9-1 9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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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所指的意思是货运公司收取的出口货物保险属于免税项目?老师能解释的详细些吗?


专家回复
学员mahuanhong,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这里是指保险机构收取的保险费用是免税的,并不是指其他机构取收的保险费用免税。也就是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其范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即承保的出口货物遭到损坏,从而给出口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保险机构负责赔偿;二是信用保险,当进口商不履行合同规定,逾期或拒不支付货款,从而给出口商造成经济损失的,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凡境内保险机构承办上述两种保险业务,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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