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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营改增】金融业之保险服务

 幸福在这里 2016-04-15




《中国财政》:在新的营改增政策下,保险公司哪些保险服务适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下的课税范围有何变化?


毕马威:36号文规定适用增值税的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前者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后者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这与营业税下的范围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国内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以及财险公司需就其从保单销售中取得的保费收入缴纳相应流转税,税率从现行的5%营业税在5月1日以后变为6%的增值税。不仅是保费,与保单直接相关的收费,例如保单复效利息等也将视为价外费用一并适用增值税。


此外,增值税下包括“视同销售”的概念,举例而言,若保险公司为宣传产品或回馈客户而向投保人无偿赠送保险的,则应按照36号文的相应规定在增值税上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36号文未明确规定对再保险业务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实际上,现行营业税下再保险属于应税范围,分出公司就其分出保费是以自身名义于初保环节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分入公司摊回这部分营业税成本,而分入公司无需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增值税原理,再保险也应纳入增值税应税范畴。



《中国财政》:在营改增政策下,保险公司哪些相关的项目允许进项抵扣?


毕马威:36号文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进行了一般规定,规定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以上规定外,保险公司购买货物和服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倘若相关业务支出如经纪费用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无法抵扣进项税。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的赔付部分,如果是现金赔付不可以抵扣;如果是实物或服务赔付,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中国财政》:我国对保险服务征收增值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毕马威:36号文主要是针对非人身险征收增值税,而对人身险延续营业税做法采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人身险本身的储蓄性特征。36号文要求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人身险需符合一定条件,即为保险期间在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不符合条件的人身险与绝大部分财产险一样,将适用6%的增值税。


相应地,对财产险征收6%的增值税,并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实现这部分保费的增值税抵扣。


此外,农牧保险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中国财政》:作为被保险人,营改增后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毕马威:除免税的保险服务外,36号文规定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费相关的进项可以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还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不需缴纳增值税,而且相应的进项也无需转出,有利于企业更多地通过保险方式为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提供风险保障。


(以上问题由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女士答复。)



* 本文转载自中国财政杂志社4月6日微信发布文章,已获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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