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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昵称3192882 2010-09-07
据不完全统计,现行税前扣除项目约60项,扣除办法大致分三种类型:一是限额扣除型,即纳税人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在规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标准限额扣除,如广告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二是据实扣除型,即纳税人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在规定范围内凭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如经营租赁费支出、差旅费支出;三是增长抵免型,即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技术开发费支出的5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的税前扣除办法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一些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范围政策界定不清

  新税制实施以来,投资损失尽管以细则的形式列入了税前扣除范围,但对认定依据、扣除标准一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期限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该规定引出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对股权投资收益实行先税后分政策,如果投资方当年没有实现投资收益,意味着当年发生的投资损失不能核销,有失公允;二是如果投资方当年实现了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税前股权投资收益部分,就存在一个补税或结转扣除问题,由于对股权投资收益需要补税的地区税率差等政策界定本身就不很清楚,因此此项政策在执行中更容易引起混乱。
一些税前扣除项目在征管中不易把握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支付工资薪金的对象、构成都作了界定,较以前有了改进,但是在我国体制改革、经济转型尚未到位情况下,企业用工形式多种多样,用工时间有长有短,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很难准确把握企业实际用工人数和应当支付的工资薪金额,可能侵蚀或扩大税基。
现行税前扣除项目中,据统计有18项要通过税务行政审批。这看似税务机关的一种权力,实际上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越位行为。如果纳税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提供虚假资料,由于审核审批时间紧、项目多、资料杂等原因,审核人员稍有疏忽而发生差错、造成税收流失后,究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还是纳税人的责任,就很难说得清楚。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不同,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虽然从原则上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具体范围,比如到底什么是财政拨款?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什么是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到底又包括哪些?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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