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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百问(第2期)沈阳地税

 sidai 2009-05-11
1.问:如何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答: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2.问:什么是企业的合并、兼并?
    答: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3.问:企业合并后应如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答:①企业采取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②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4.问:什么是企业的分立?
    答: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5.问: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答: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6.问:企业租赁经营后如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答: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7.问:连锁经营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8.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哪些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①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②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9. 问: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10.问: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应如何确定税率? 
    答: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缴纳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缴纳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1.问:企业弥补亏损后应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答: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12.问:什么是营业收入?
    答: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13.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包括哪些?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14.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哪些?
    答:除另有规定者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①财政拨款;
    ②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③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⑤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⑦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⑧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⑨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5.问:企业哪些行为应视同销售?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如何确定?
    答: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16.问: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和收费是否并入总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17.问: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并入总收入?
    答: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8.问:企业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的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因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19.问:什么是资产转让、受让?
    答: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20.问:纳税人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21.问:企业减免或返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2.问:企业取得住房的出售、出租收入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答: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3.问:自来水公司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否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按扩建量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以向用户供水为前提收取的。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增容费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供水设施增容费符合税收法规的收入定义。
    另外,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施,是其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供水设施的改扩建支出,均可按税收法规规定逐年摊入成本。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4.问:企业按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2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5.问: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确认其应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26.问: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发行收入是否计入应税收入?
    答: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7.问:集体企业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净收入是否记入当期损益?
    答: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对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变价的净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8.问: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9.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0.问: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卫生服务收入是否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1.问: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答: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2.问: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33.问: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是什么?
    答: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③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4.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35.问:纳税人所得为外币的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6.问: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如何确定投资所得?
    答: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37.问: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8.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具体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者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39.问: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资产成本?
    答: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40.问: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1.问:企业的哪些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②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③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2.问:汇总纳税企业的工资支出如何办理税前扣除?
    答:除另有规定外,成员企业原则上按所在地计税工资标准计算扣除。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应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上级机构核定的分解方案,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工效挂钩方案未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可视同为非工效挂钩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43.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
    44.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5.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46.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哪些保险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47.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医疗基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48.问: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②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49.问:纳税人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从200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45号)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50.问:什么是技术开发费?
    答: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51.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扣除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①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②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③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52.问: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3.问: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应如何处理?
    答: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审批。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54.问: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申请时需报送哪些资料?
    答: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申请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①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②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③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④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⑤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5.问: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结余应如何处理?
    答: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6.问: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57.问:对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的技术开发费如何处理?
    答: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8.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①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②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③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59.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60.问: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有何规定?
    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
    61.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应在何时办理?
    ①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②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62.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应如何办理?
    答:①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②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63.问:总机构管理费是否包含技术开发费?
    答: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64.问:总机构管理费年终结余应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5.问:纳税人违规提取管理费的如何处理?
    答: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6.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缴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7.问:2003年起对企业提取准备金在所得税上有什么新规定?
    答:①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③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68.问: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69.问: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70.问: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后如何办理税前扣除申请?
    答: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71.问:纳税人未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72.问:非金融保险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借款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73.问: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74.问:纳税人骗取或擅自在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5.问:企业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些?
    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企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76.问: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7.问: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为负数的如何处理?
    答: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弥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8.问:纳税人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配待遇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79.问:纳税人交纳的行业会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80.问: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81.问:纳税人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部分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82.问: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支出税前扣除有何具体规定?
    答:①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在2000年度前,其股息相当于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②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③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83.问:纳税人超过纳税年度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如何处理?
    答: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84.问: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如何处理?
    答:企业租入设备、资产的租赁费,可据实扣除,但属于融资租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
    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相关费用由上级机构扣除。需要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清单,报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租赁设备的上级机构为总机构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备修理费,可由成员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85.问: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和各项收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①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②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③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86.问: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87.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哪些支出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③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④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⑦各种赞助支出;
    ⑧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⑨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88.问: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89.问:纳税人在亏损年度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90.问: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91.问:纳税人进行清算时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92.问:哪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延期申报?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93.问: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款结算?
    答: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94.问:当纳税人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时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
    95.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的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96.问:纳税人采取邮寄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7.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人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款征收情况的重要依据。
    98.问: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申报表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因此,企业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报表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99.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报送哪些证件、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⑤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00.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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