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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必须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员工吗?

 海 纳 百 川 2010-09-08
药品“走票”是药品流通环节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国家局三令五申禁止挂靠经营,但是收效甚微,据我了解“走票”的一般流程有以下二种:
一、纯粹走票流程
1、业务员个人汇款到药厂
2、药厂发货给业务员、并开具销售票据(票据抬头为走票公司名称)
3、走票公司根据业务员提供的销售票据,药厂“三证”、药品样品办理:首营企业(品种)、入库验收等GSP手续,药品实际不入走票公司仓库
4、业务员销售药品后由走票公司出具正规销售票据,走票公司按照销售金额抽取走票费用。
这种流程比较简单,只要查走票公司是否有购进药品向药厂汇款的凭证,我觉得基本可以认定
二、专业走票流程
1、业务员付款给走票公司
2、走票公司汇款到药厂
3、药厂发货给业务员、并开具销售票据(票据抬头为走票公司名称)
4、走票公司根据业务员提供的销售票据,药厂“三证”、药品样品办理:首营企业(品种)、入库验收等GSP手续,药品实际入走票公司仓库
5、业务员销售药品后由走票公司出具正规销售票据,走票公司按照销售金额抽取走票费用。
这种模式的走票比较难认定,因为是由走票公司的名义采购药品,而且做足了GSP全套!我就在考虑一个问题,药品业务员是否必须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员工,以这个为切入点。如果能走票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业务员是自己的员工是否可以认定该业务员就是无证经营的“走票人”,大家讨论下
还要个问题是,我们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在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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