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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信贷产品1

 lylf615 2010-09-08



一、交行小企业整体情况
  近年来,我国小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小企业信贷为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为积极支持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按照加快经营结构战略转型的总体要求,各行需继续高度重视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工作,建立符合小企业信贷业务特点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进一步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加快信贷结构调整,着力开拓小企业信贷业务市场,努力使小企业信贷业务成为我行资产业务的增长点。
我行小企业信贷发展过程中,要落实银监会的六项“机制”,确保小企业信贷健康稳健发展:
  1、坚持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分行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发展目标。要注意把握好发展的节奏,有目标、有重点、积极有序地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
  2、坚持量力而行。分行要充分考虑自身人员、管理机制等资源的约束因素,要在具备合适的人员和建立良好机制的前提下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要把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作为一项长期业务来抓,不能搞“大跃进”式的发展,防止大起大落。
  3、坚持依法合规。一是在选择客户时,要选择依法合规经营、发展有潜力的好客户,把好客户选择关。二是我行在经营发展时,必须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既要提高工作效率,也要规范操作。只有依法合规,才能确保信贷业务的持久发展。
  4、坚持品牌和特色。在做小企业信贷业务时,要树立交通银行扶持小企业快速成长、融通服务、快速方便的融资组合产品及快捷服务的品牌,形成特色,并丰富其内涵,积极做好营销、宣传工作,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5、坚持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运用风险定价政策及经济资本回报率的理念合理定价,以较高的利率和中间业务费率弥补预期和非预期损失,确保为承受风险而获得合理的综合回报。
二、展业通小企业标准
  1、准入标准
  小企业信贷业务是指对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内的企业法人,在1000万元(含)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
  2、授信品种
  根据小企业特点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主要授信品种为:短期贷款业务(包括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银行承兑汇票、信贷证明、非融资性保函、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提货担保、贴现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转让、国内保理、法人账户透支、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服务需求还包括结算产品服务、电子回单箱、网上银行等。
  3、授信投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总行信贷投向政策,结合各地区、各分行的具体情况,细化对小企业信贷投向及客户的选择标准。要将总行行业信贷政策明确的支持类、维持类行业中的发展有潜力、经营有特色、产品有市场、还款有保障、管理规范的优势小企业作为拓展的主要目标。重点应支持具有以下特征的小企业:
  (1)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设备、相对稳定的员工队伍;
  (2)产权关系清晰;经过一段时间创业,企业资本积累已有一定基础,所有者权益和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
  (3)主要经营者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组织架构合理,企业及其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销售和盈利逐步增长,在区域内形成比较优势和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5)财务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适度,其中:生产型企业一般不超过60%、内贸企业一般不超过65%、外贸企业一般不超过70%。财务管理日趋健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
  在具体选择客户时,应择优选择符合上述特征的都市工业型或实业制造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较高技术含量的科技型加工企业以及为大中型企业、当地支柱产业提供定向配套的生产型企业;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趋势且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商贸物流企业;具有稳定客户资源且出口量逐年扩大的外向型企业。
  以下企业不纳入展业通所称的小企业信贷业务范畴:
  (1)被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列为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企业和环保要求不达标的企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中列为产能过剩行业或潜在过剩行业的企业;
  (2)总分行信贷投向政策中列为禁止类及减持退出类行业的企业;
  (3)原则上不介入房地产、零售、住宿餐饮、娱乐休闲性服务企业;
  (4)学校、医院、报社、出版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5)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来源的投资控股型企业。
  4、授信期限。小企业授信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5、担保方式。只能采用抵、质押或保证方式。采用抵、质押方式的,抵、质押物限于合法合规、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品。各行应积极与有政府出资、管理规范、实力强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同时注重落实业主(或主要管理层人员)个人财产抵押或担保。
  6、还款方式,根据小企业的现金流量,采用整贷零偿、零贷零偿的方式,缓解小企业集中还款的压力。

三、银监会小企业标准
  为引导银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营理念,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根据近年来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提出指导意见。
  小企业授信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银监会要求落实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积极探索和优化符合小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的业务发展模式。具体指导性意见有: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授信的特点和内在规律开展小企业授信,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银行应创新小企业授信业务,完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着重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包括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银行应建立专业化的组织架构,形成层级管理下相对独立的业务考核单元,组建专职队伍,进行专业化运作。
  银行应构建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可借助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对不同的小企业授信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授信业务流程,明确各业务环节的操作标准和限时办理要求,实行前中后台业务专业化、标准化处理。
  银行应明确市场及客户定位。对小企业市场及客户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市场策略,研究各类小企业客户群的特点、经营规律和风险特征,建立小企业客户准入、退出标准和目标客户储备库,提高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银行应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小企业授信产品品牌化建设,根据小企业生命周期和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推进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企业的需求。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融资主体、融资额度、融资期限、担保方式等要素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产品组合服务。可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周转贷款、循环贷款、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信用卡透支,法人账户透支,进出口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保函,贷款承诺等。
  银行应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银行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不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程度等,实行差别授权管理。
  银行对小企业授信环节可同步或合并进行。对小企业客户的营销与授信的预调查可同步进行,授信的调查与审查可同步进行,前期授信后的检查与当期授信调查可同步进行;对小企业信用评估、授信额度的核定、授信审批环节可合并进行;可尝试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批量处理。
  银行可分别授予客户经理、授信审查人员一定的授信审批权限。
  银行授信调查应注重现场实地考察,不单纯依赖小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资料,不单纯依附担保。
  银行应注重收集小企业的非财务信息,包括小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家庭收支状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水平、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
  银行可根据调查和所收集信息情况,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个人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小企业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小企业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可依据企业存续时间、经营者素质、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制定小企业信用评分体系,突出对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信用,以及小企业所处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的评价。
  银行可发放信用贷款。对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小企业,银行可在定价充分反映风险的基础上,发放一定金额、一定期限的信用贷款。
  银行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
  银行可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充分利用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借助出口信用保险代替担保等新型贷款担保形式,对获得国家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基金和科技型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的小企业,或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小企业给予授信支持。
  银行应创新授信额度使用和偿还方式。可开展循环贷款,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宽限期分期还本付息等。
  银行应建立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
  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点,分别确定不同的授信后管理重点。重点监测销售归行、现金流变化、偿还情况和担保变化情况,对可能影响授信偿还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银行应加强小企业授信风险分类管理。按照贷款逾期天数与保证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对小企业授信进行风险分类。
  银行应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小企业授信不良率控制指标,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四部委标准
  1、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
  2、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1)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3)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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