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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个人所得税交税表

 悠扬芭蕾舞 2010-09-13
最新的个人所得税交税表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包括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    劳务报酬所得;
4、    稿酬所得;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三、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具体确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负责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1、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休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交纳承包、承且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
(五)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权利:
1、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利用的权力,它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具有专有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2、    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权也是一种工业产权,可以依法取得、转让、许可使用、继承、丧失、请求排除侵害。
3、    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力。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也具有民法中的财产权性质。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4、    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并占有。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任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作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    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4、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    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十)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实际上,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
(十一)              其他所得
上述10项个人应税所得是根据所得的不同性质划分的。除了10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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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是税收立法的核心。个人所得税法设置了两类税率。
(一)       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实行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1)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6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2)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6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适用于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
(1)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本表所称每次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余额。本表是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成征收的规定换算的。)
(2)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二)       比例税率
对未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及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因而实际税率相当于14%。
(三)       计算公式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单位或个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必要费用-速算扣除数)÷(1-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50000元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单位负担交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同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4,略)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单位或个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同4,略)
9、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同7,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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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项税制,因而必须分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           工资、薪金所得
1、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800元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具体计算过程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减除费用1600元的基础上,还可以扣除一些免税的项目和对各项补贴、津贴给予100元的定额扣除。
2、    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俱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可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四)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原值是指:
1、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融、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原值。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六)           利息、股息、红利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七)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六、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一)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或两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           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具体规定如下:
1、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包括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建筑安装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的税款,均按次计算,应在每次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申报纳税。
7、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8、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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