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年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年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注:新版《个税》明确划分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从满一年变更为满183天。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注:新版《个税》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修改为“经营所得”,并删除了“其他所得”。 新增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称全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三千五百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减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注:新版税率扩大低税率级距,减税明显 首先来看什么是级距? ?级距是指为实行按档次计税,把计税收入划分成的若干个等级。 ?税率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所处的级距。 此次级距有何调整呢? 1、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 2、级距缩小:25%税率 3、级距不变:30%、35%、45%三挡高税率 30%、10%、20%税率级距的扩大,是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批准其他免税的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 ①新增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②新增赡养老人支出为专项附加扣除。 ③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免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明天继续对比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注:红字为新增内容 蓝字为作者注释 划线为删除内容 来源:金税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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