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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

 秋亭 2010-09-14

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

伊斯兰学术网  2007-9-24

严格说来,英文中的POLYGAMY一字,是「多人婚配、群婚」的意思。说得更明确一点,假使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那该用英文的POLYGYNY (一夫多妻)一语来表示。但是由于一般的读者都对这两个术语的区别弄不清楚,因此往往可能将二者混淆互用。于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误解起见,我们在本文中若提到POLYGAMY一语时,实际上就是指POLYGYNY (一夫多妻)而言,故时先予说明。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假使一个妇女同时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那在英文中应该是POLYANDRY(一妻多夫)这个名词。如果是一个以上的男子和一个以上的女子混居在一起的婚姻生活方式,那就是所谓的「多人婚配、集体婚、杂婚、群婚」了。

一夫多妻历史悠久

上述的这种种可谓「复婚」(PLURAL MARRIAGE)的基本型态,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和不同环境中都曾发生过。其中最普遍的一种是「一夫多妻」(POLYGYNY);不过这种型态的婚姻就任何社会的全体人口而言,亦仅限于其中的极少数。这也是三种当中唯一为伊斯兰教所接受的一种。而其它的两种,「一妻多夫」和「群婚」,在伊斯兰教是绝对禁止的。

然而,若说犹太教和基督教向来都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且绝对反对「一夫多妻」,则是不正确的。有些著名的犹太教学者(譬如GOITEIN先生)告诉我们,那些由各地移入的一夫多妻的犹太家庭,已为以色列政府主管住宅的部门带来许多的困难和干扰。基督教的摩门教派(MORMONS)的情形更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亚非地区的许多主教们都认为,宁可同意一夫多妻的作法,也不希望有夫妻间的不忠实、在外与人通奸、以及彼此换妻的行为。仅在美国一地而言,有过「换妻」行为的人数据估计总有好几十万。

假使能作一调查,即不难发现,一个严格而且正式地执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与那娼妓、同性恋、奸淫私通、金屋藏娇、以及性行为的放纵等等情事的发生率之间,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有关希腊、罗马与犹太教、基督教文明的历史记录中,即可发现此方面更多的明证。

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有别于传统的一夫多妻

回过头来看看伊斯兰教的情形,我们发现有许多西方世界的人士往往认为,一个穆斯林(回教人)就是一个体质特异、精力旺盛、性欲极强的男人,并且拥有一堆的妻妾。在那些人士当中,甚至还有不少人,在看到一位穆斯林只有一个妻子或者没有妻子时,即会表现出一种吃惊诧异的表情。在他们的观念中,总认为回教人是拥有任意娶一个换一个甚至随便换几个妻子都可以的充分自由,就像是换个房子住,甚至像是换一套衣服穿那样的容易。他们的这种想法与态度一方面固然是受到某些经过渲染的影片和廉会书刊的影响,而另一方面郄也是由于某些穆斯林个人若干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使然。这种情况所导致的一个无可避免的后果就是,业已根深蒂固的阻障使得数以百万计的世人无法清楚地看到伊斯兰教的灿烂光辉和它的社会哲学。同时,就是为着这些人的缘故,才使得我们势必在此以穆斯林的观点来讨论这个问题,等到讨论完了之后,再请各位读者自行去作结论。

「多妻」的婚姻方式可说自有人类历史以来直到如今都在实施着。早年的圣人们诸如依布拉欣(ABRAHAM)、雅各布(JACOB)、达伍德(DAVID)、所罗门(SOLOMON)等人,古往今来的帝王将相,乃至从古到今无论是在东方或西方国家的一般民众当中,此事都曾发生过。即使是到了今天,在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当中,仍然还有这种现象,其中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非法的,也有些是伪装掩饰起来的;换言之,有些是秘密的,有些则是公开的。我们无需作太多的调查即可发现,在那些地方有许多己经结了婚的人,在私下还另外有情妇,或是金屋藏娇,或是另结新欢,或是在一般法律的保障之下随便结交异性朋友。不论道德家们是否喜欢,事实真相仍然是「多妻」的婚姻方式随处可见,而且从古到今始终存在。

在那「圣经」(BIBLE)的启示降临的年代,多妻的婚姻方式即己被普遍地接受与实施。当时无论在宗教上、社会上与道德上均接受它,而且并未听说有什么反对的意见。或许这就是「圣经」上面之所以并未论及这项主题的原因所在,因为这在当时乃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一条被视为当然的行径。「圣经」上既没有禁止它,又没有规定它,也没有限制它。有些人曾将「圣经」上那个十位处女的故事解释为对那同时拥有十位妻子之情况的一种认可。「圣经」上所载的那些圣人,帝王将相、以及元老族长们有关这方面的故事,真是令人难以置信。

伊斯兰「一夫多妻制」的产生

当伊斯兰教由穆罕默德圣人再行提出之时,社会上多妻的婚姻方式已甚普遍而且已在人们生活习惯中根深蒂固。古兰经上对此事之实施既未予以忽视亦未加以摒弃,然而也没有让它毫无忌惮、漫无限制地继续下去。就像对待其它那许多社会上所流行的习惯与陋俗一样,古兰经先从设定规则制度着手,然后逐项地让那些习俗显现出它们传统的缺点和优点来。古兰经上之所以作这样的干预,乃是因为它必须讲求实际,并且不能宽恕那构成社会之真正基础的家庭中有任何混杂紊乱发生之故。古兰天经所作的这种善意而仁慈的干预,提出了如下的几项原则:

伊斯兰「一夫多妻制」的原则

 (一) 在某些特殊的条件及某些特殊的环境之下,一夫多妻的作法是「准许的」。这乃是有条件的准许,而不是一项信仰的条件,更不是一件务必遵行之事。 

 (二) 这项「准许」也有一个最高的极限,那就是不得超过四位妻子。在伊斯兰教创始以前,世界上从来就没有过任何类似的限制与保证。 

 (三) 假使一个男人娶了第二个或第三个妻子,则她们二人必须享有与他的元配完全相等的待遇与权利。第一位妻子拥有怎样的荣衔或称呼,那第二和第三位亦须完全相同地拥有。各位妻子都获得相同的待遇、衣食享受、和关爱,乃是任何一个拥有多妻之男子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这里所说的平等,其程度则绝大部份需视各当事人内在良心的感受而定。

 (四) 这项「准许」乃是一般正常做法的一项例外的举措。它是为着要解决若干社会上与道德上的问题,以及要对付或处理一些无可避免的困难,而实行的一项不得已的最后手段。简言之,它可说是一种紧急应变的措施,因此世人亦应以这样的概念去衡量它。  

古兰经上对于这个问题有如下的一段经文:

『若是你们恐怕对于孤儿不公,你们就娶于你们合宜的妇女两个、三个、 四个;若是你们恐怕不能作得公平,就只一个,或是右手所辖的(即指战时被俘虏的妇女)。这是最正当的,使你们不致失去正路。』 (4 章3 节)  

这段经文是在「吴侯德战役」(THE BATTLE OF UHUD)之后下降的,在该次战役中有许多穆斯林男子阵亡,留下了不少寡妇和孤儿,于是照顾他们的责任自然就落到那些生还的穆斯林弟兄们的肩上。结婚(娶那因丈夫阵亡而留下的孀妇为妻)可说是名正言顺地保护和照顾那些孤寡的途径之一。古兰经上作了这样的警告,同时给了一个去保护孤儿的权益并阻止监护人对其家眷作出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的指示。   

从这一背景渊源显然可以看出,一夫多妻的婚姻方式并不是伊斯兰教所发明创造,而且它之提出上述的那几项规则,亦可显出它并非在鼓励这种作法。伊斯兰教亦未废止这项作法,原因是,假使它一旦将之废止,则这种方式就会成为一个空泛的理论,然而实际上,大家却依然会继续实行,就像今天在那些不允许多妻的法规制度与社会标准之地区中的人们实际实行的情形一样;伊斯兰教是要人们实践的、要凭借着它来生活的、要逐条逐项地付诸行动的,而不是要大家将它悬挂在半空中、将它看作是一个空洞的理论而已。伊斯兰教是个讲求实际的宗教,它对生活的看法是最符合实用的。而这亦就是它之所以准许有条件并且有限制的多妻的原因所在;因为,假使它能够在没有这项规定的情况下,达到为全人类谋取最大利益之目的,则安拉必然早已下令终止了。然而事实上,又有谁会比安拉更知道呢? 

伊斯兰施行「一夫多妻制」的客观原因  

伊斯兰教之所以「准许」一夫多妻的作法,自有若干不同的理由。读者实不必去想象或臆测那些理由,亦无需去作一些假设。这些理由其实是吾人日常在各处都可以看到的。兹举述其中数项如下:

 (一) 在有些社会,女多于男。这种情况在工业及商业发展地区尤其属实,同时在那些介入战争的国家中亦颇显著。因此,假使一个穆斯林的社会就是处于这种境况,而且假使伊斯兰教在这种境况下就是要禁止多妻的婚姻方式,并严格地限制只能有一位妻子方属合法,那么,请问那些没有能结婚的妇女该怎么办是好?她们该到什么地方去寻找自然而又合宜的伴侣?她们该到何处以及该如何地去觅得关爱、同情、了解、支持和保护?这个问题的内涵并不只是涉及身体(生理)方面而已;它同时亦包括道德方面、情绪方面、社会方面、心理方面乃至自然方面的种种因素。每一位正常的妇女──不论她是在工商界、外交界、或是在情报机构工作──都渴望着有一个家,一个属于她自己的家庭。她需要有个人来让她照顾,她也需要有个人来照顾她。她有着社会归属感和家庭归属感的双重欲望。即使我们从一种纯属生理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其内涵依然是十分严肃的,因此亦不容我们将它忽视;否则,像心理情结、精神崩溃、厌世悲观、以及心智不稳定等等现象都将发展成为社会上难予解决的问题。这方面临床的经验与证据,真是举不胜举。

此等自然的欲望和情绪的需求务必获得各界人士的了解。此等在归属感、照顾与被照顾方面的需要,务必藉某些途径使之得到满足。处于这种情况的妇女,通常都不会去改变她们自已的本性或是去过一种有如天使般的自由自在的生活。她们觉得她们该拥有享受正常生活并且获得其本份内该有之一切的权利。假使她们无法循一种合理而正当的途径获得这些权利,则她们势必会设法寻求其它的途径,那怕是冒险性的或者是暂时性的。能够在没有长期而且确定的男子为伴的情况下度过岁月的妇女实在是少之又少。在这样的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未婚妇女全都在想办法寻找适合的对象。她们举办豪华的舞会、设置鸡尾酒会、出席工商界的会议、热衷于各种社交活动。此种寻欢作乐、追逐交际所造成的后果未必全都是道德的或正当的。一名己婚的男子往往有可能引起另外某位妇女的兴趣,而这位妇女亦可能试图以各种方法去赢取他对她的倾心。同样地,也可能有某位妇女对另外某位男子颇具吸引力,而当时,这名男子正因某种理由而显得沮丧消沉。于是,这名男子就会想以公开的或秘密的方式去跟她发生亲密的关系,以适当的或久妥的途径去跟她接近。像诸如此类的情形,都必然会使一名已婚男子的家庭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使得这个家庭在社会道德力量的压迫下濒临破碎。做妻子的不是被遗弃就是被忽视;孩子们亦都将变成没人管也没人要的流浪儿了。

在这种情况下遇到一名男伴的妇女,真是没有任何的安全感、尊严、或权利可言。她的这位男朋友或「职业爱人」也许会陪伴着她,负担她生活的费用,经常带着小礼物来到她的住处,甚至随时都准备有一大堆的甜言蜜语向她大献殷懃。可是她得到了什么保证?她有什么办法能够在最需要他的时候保证不会被他遗弃,保证他不会令她失望?她能靠什么东西来防止他随时中这段秘密的爱情? 道德? 良心? 法律?都没有用;道德,那早在他们开始这段亲密关系时就挨了他们一记致命的打击;良心,那在当他沉溺于这份关系之中而与真主和人的一切规则形成对立之时即告瘫痪;至于法律,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不承认除了与自己妻子以外的任何男女关系。因此,一个男的就能够凭自己的嗜欲和喜好,无所顾忌地去享受结交异性朋友的乐趣,而等到一旦他的兴致冷淡下来之后,他可以马上调头就走,再去另外找一个女的;如此这般地反复重演,而不受任何责任或义务的限制和羁绊。

一个有过这种经验的妇女,也许仍然还是颇具吸引力,仍然能令人动心。她甚至也可以另外再找一位男士,作第二度的尝试。但是,这样做会给她带来任何的安全感、保证、尊严、或权益吗?如此下去,她亦会陷入那个永远都在不是猎取男人就是等着被男人猎取的败德堕落圈子中。她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负担势将愈来愈重,尤其是在牵扯到有小孩的问题时更是如此。然而到最后,她还是会被人遗忘。任何一名妇女,只要遭遇到这样的情况,她即可能变成一个精神分裂的人,或是报复心极强的人,或是一个伤风败俗的道德破坏者。

在另一方面,没有人能够肯定地说,所有结了婚的男子全都很幸福、很顺利,而且都对自己的婚姻感到满意。不管是他的错还是他妻子的错,一位在婚姻上感到不幸福不美满的丈夫,往往会想办法另外去找一个女伴,从另外一个女人那里得到一点慰藉。假使碰到社会上又显然是女多于男时,对他来说那就更容易了。假使他此时无法循正当的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那他就会藉由其它以不道德和不正当的方式促成的男女关系,其间自然亦就难免引发出私生子、堕胎、以及其它种种烦人恼人的问题。凡此皆可谓之丑陋的、痛苦的事实,但郄也都是现实的、敏感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务必在能够保障个人(男、女双方)与保护社会的前提之下,予以解决。

伊斯兰教对于此项解决之道所提出的办法是,准许那个在婚姻上感到不幸福而且不满意的丈夫再娶一个妻子,并以一种负责的方式,亦即以完全公平地对待两位妻子的态度,公开地同她生活在一起。同时,这种作法亦可帮助那许多未婚的女子满足她们的需求、实现她们的愿望、达成她们合法的心愿和自然的欲望。这也使她们得以藉正式的婚姻关系去跟男子结交,并且享受到合法妻子应有的一切权益。伊斯兰教并不是在借着这种途径而意图规避问题或忽视问题。它是崇尚实际的、直率坦白的、而且也是讲求实践的。伊斯兰教所提出的解决之道合法的、 正当的、和仁慈的。伊斯兰教之所以提出这种解决的办法;乃是由于它绝不能容忍人类关系中有伪善的情事存在。同时,对于那些根据法律只娶一位妻子而实际上郄漫无限制地偷偷去搞男女关系的人,它亦不能接受。另一方面,伊斯兰教对于私通(通奸)的行为是极度反对而且不予宽恕的。对那奸夫与淫妇之卑劣罪行的惩罚,可到达死刑的程度;而假使是未婚男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其当事者双方都要接受皮鞭抽打一百下的处罚。在严禁伪善、不贞、与通奸等行为的情况下,除了准许多妻之合法以外,实无其它任何可供选择的正当途径。而这就是伊斯兰教对以上所提之限制与条件的实际做法。

假使有些人认为这是无法接受的,则他们就得另行选择其它不为伊斯兰教所接受或偏爱的途径。而假使还有些人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而且在生活的各方面都能作到自律的要求,他们自然亦就不需要多妻。伊斯兰教的主要考虑乃在维护个人的尊严与安全,以及保护社会的和谐与完整。

现在,任何一位读者都可以问问自己,像这样的社会究竟好还是不好。究竟是让那些混乱而不负责任的行为去摧残社会的基础好呢,还是实行伊斯兰教所提出的解决方式好?忽视这些尖锐敏感的问题、容忍伪善与猥亵行为的存在、宽恕奸淫与秘密私通的卑劣行径,是对整个社会有好处的么?一味压制男女民众求偶结伴的正当欲念和自然渴望,而实际上这种压制的作法非但不会产生效果而且还只会逼使他们循取不合法、不正当的出路,请问这是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的吗?因此,我们不论从社会的、 或道德的、 或人性的、 或精神的、或其它任何的观点来考虑这个问题,都必须认清并了解的一点,那就是对一个社会来说,准许其间的每一个人在一种合法的基础上,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去结交伴偶(一方面有法律的正式保障,另一方面亦需由有关官署当局的监督),自远比其它任何的方式为佳。

即使我们从一位女性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亦可很清楚地发现,伊斯兰教借着这种方式,坚定地保证妇女必可获得她应得的尊重,保障她的权益与安全,承认她寻求伴偶之欲望的合法性,给予她在她所身处之社会中应有的一席地位,并使她拥有能够去爱一个对象同时也受到被爱的机会。这种说法对于一位已经有了丈夫的妇女而言,可能令她感到不悦,而且站在她的立场,要是看到另外一名女子来作她丈夫的伴偶、接受其保护,并且与她分享他的赡养与亲切,定会感到憎恨和气愤。可是请问,那些没有丈夫或可供依靠之伴偶的妇女们心中的感受又是如何的呢?对于这些女子,我们究竟该视若无睹地忽略掉她们的存在呢,还是该认为她们本来就没有享受任何安全保障与满足的权利?假使我们忽视了她们的存在,那会对她们问题的解决或满足的获得有何帮助?再者,假使这位已为人妻的女子自己若是身处于无伴无偶的情况,她会有什么样的感受?她难道没有归属感、受到尊重、 以及获得承认的欲望与需求么?假使她无法得到完整的一个丈夫,难道「半个」也不行么?能够获得部份的安全感和受到部份的保障,难道不比全部被剥夺掉的情况使她更幸福些吗?假使她那位亲爱的丈夫有一天在某个社交的鸡尾酒会或舞会中看上一位或是被一位那种所谓「剩余的」女子所吸引时,她和她的孩子们将会遭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假使这位丈夫就此抛下妻儿,置家庭和责任于不顾,而去跟那名具有吸引力的新人谈情说爱、共谱恋曲时,他的妻子又将有什么样的遭遇?假使她一旦知道她生活中唯一的男人已经跟另外的女人有了恋情而她却一直被蒙在鼓里,或是经常去探访另外一位「备份」的爱人时,她心中会有如何的感受?像这样的一个男人,对她而言,不但是一大损失而且也是一大威胁。他真是既卑鄙又恶劣!可是这样的咒骂又能对谁有帮助有好处呢?在这样的一桩男女感情纠纷当中,受苦受难的还是女的──合法的妻室和非法的伴侣都是一样的。然而,要是能让她们两位都平等地分享到一位男子的爱与赡养、享有以他为配偶的同等机会、并且由法律给予同等的保障,那情况岂不是会好得多了吗?像那样的一名男子,事实上己不再是只有一位妻子的丈夫了。他是一个卑鄙的伪善者,可是骂他又有何用,伤害业已发生,心灵已受到创伤。因此,为了保护及保障当事人双方面乃至三方面、为了对付并打击淫荡不贞之行为、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伤害以及为了使心灵免受创伤起见,伊斯兰教乃基于仁厚慈蔼之旨,而介入了这一问题并且准许已婚男子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再娶妻室。

 (二) 在有些婚姻的事例中,妻子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生育能力。无论就一个家庭生活的完整意义而言,或是从致力于人种生命之保存与延续的观点来看,有儿女乃是一项基本的要素。此外,这也是男女实施婚配的目的之一,同时一个男人在先天上就有着要有孩子来传递他的姓氏并光大地的家门的一种强烈欲望。于是,当一名男子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他通常会从以下的三条途径当中选择一条:

第一,把这件事抛诸脑后,忘掉它,并且设法压制这种想要孩子的欲望;第二,经由一种分居、通奸或其它借口之途径,跟他这位未生孩子的妻子离婚;第三,收养别人的孩子来作他的孩子,冠以他的姓氏。

这三条选择的途径中,没有一条是合乎伊斯兰教对生命与自然之一般看法的。伊斯兰教并不鼓励亦不赞同任何人去硬性地压制他心中合理的欲念和自然的欲望。主张以一种正当而且合法的途径使那些渴望和欲念获得实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压制,并不是它的教义中的一部份。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亦非合理之途,因为一个做妻子的不能生育,并不是她的错。再说,在安拉看来,离婚乃是最可憎恶的一件事,只有在已无其它任何途径可循的情况之下,才可获得准允。在另一方面,做妻子的也许正需要丈夫的赡养与陪伴。当她处于需要关爱、处于没有旁人对她感兴趣──因为知道她不能生育──的情况下,若是叫她离去,那是多么残忍的啊! 

收养子嗣一途亦是不可行的,因为伊斯兰教义规定对每个孩子都必须以他亲生父亲的姓氏去呼叫他,而假使不晓得他的父亲,则应将他归为同教的弟兄。(古兰:33章4-5节)这当然不是说,假使一个小孩,既不知道他的生父是谁,又没有负责赡养他的人,那么他就该遭受无人照顾的命运。绝对不是如此,它乃是意味着,收养子嗣──就像今天所实行者──并非使孩子获得安全保障并且过一种幸福成功生活的真正途径。没有人能够真正而且完全地取代亲生父、母的地位。社会上每天发生的大小事件、法庭中缠讼繁复的纠纷案件、以及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的种种争端吵闹,都证明了收养子嗣并不能解决问题。今天,在各地的法庭中,有关亲生父母要想收回当年给旁人收养至另一个家庭、在另一种环境下生活了若干时日的孩子之类的讼案,真不知道有多少。亲生父母到一个陌生的家庭去探视自己孩子的时间能有多长?他们能够信靠养父母善待他们的孩子到什么程度?至于那个被收养的孩子本身,当他长大之后发现他的亲生父母当年把他给了别人,发现他此刻的父母竟然是养父母时,他内心中会有如何的感受?当他发现他的生父不知是何人,或是她的母亲当年是由于惧怕、贫穷、羞辱、不安全感或其它某种原因而抛弃了他时,他会有什么样的反应?收养这孩子的那个家庭中的其它成员对这孩子又有多少的关爱?他们究竟是否愿意让一个陌生的孩子使用他们的姓氏并且继承原该属于他们的一部份产业?当这个孩子的亲生父母前来要求讨回他们的亲骨肉,或者当这个孩子自己希望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时,那养父母的心中会有何感想?这其间的牵扯可说是太复杂太麻烦了。这项制度无疑是不健全的,而且还有可能伤害到孩子、孩子的亲生父母和养父母、这个收养他的家庭的其余成员以及他们的亲戚,甚至伤害到整个的社会。收养子嗣的作法乃是鼓励许多人放纵于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男女关系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天,它甚至还更进一步地被人予以商业化了。诚如新闻传播媒介所报导者,有些父母真的把他们的子女当作商品一样「抛售」或「出让」。这种事情不仅在亚洲或非洲的丛林乡野间才有,就是在今天的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地方也屡见不鲜。由于这种种的原因,伊斯兰教不仅不接受这种作法,而且也不容许它的信徒(穆斯林)之间有这样的情事发生(参见古兰:33 章4-6节)   

在这三条途径由于上述的各项理由而悉遭摒弃的情况下,伊斯兰教乃提出了它的解决之道。它准允一名处于这种境况的男子再娶,以满足他自然的需求,同时还能继续保有他那位未生孙子而且此时可能比以往更需要他的妻子。这是一项允诺,同时也是一名陷于失望沮丧之境的男子可以实行的途径,取代了离婚、收养子嗣、违背自然地压制欲望等方式。这是说明再婚乃是一最恰当之选择的另一项例证,亦是帮助人们解除因境而过一种正常又有安全保障之生活的另一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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