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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伊斯兰教允许一夫多妻?

 广州玉 2023-01-22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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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咱们谈谈为什么伊斯兰教允许一夫多妻。

首先,多妻制度并不是伊斯兰教的发明,它来自犹太教和基督教。《犹太百科全书》(Encyclopaedia Judaica)说:犹太人早在摩西时代之前,就存在多妻制度,而且不限制犹太人娶妻的数目。一夫多妻曾经是犹太社会既定的成熟制度,从古延续至近代晚些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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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百科全书》(Encyclopaedia Judaica)

在犹太经典《耶路撒冷塔木德》(Jerusalem Talmud)中, 开始出现有关于限制男子娶妻数目的规定。拉比提出,男子娶妻的数量不应超过4个。由此可见,犹太教中,禁止一个男人娶四个以上的妻子,是拉比提出的规定,并不是耶和华的诫命。而且是至少是在5到6世纪以后,才开始提出,限制男子娶妻的数量,这之前显然是不限制娶妻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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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撒冷塔木德》(Jerusalem Talmud)

大约到11世纪前后,生活在中欧,北欧和东欧地区的阿什肯纳兹犹太人(Ashkenazi Jews)中,开始禁止一夫多妻制度,提倡一夫一妻制度。但是生活在西班牙的塞法迪犹太人(Sefardí Jews),并没有禁止一夫多妻,而是仍旧延续着一夫多妻制度。应该说,是不同的社会环境,而不是宗教信仰,造成了不同地区的犹太人的不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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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法迪犹太人(Sefardí Jews)

在基督教的圣经中,既没有提到基督徒必须一夫一妻,也没有提到禁止基督徒一夫多妻。但是圣经中有很多人物是一夫多妻的。比如亚伯拉罕(Abraham)就有一妻一妾,比如雅各(Jacob)娶了两个妻还纳了两个妾,而且两个妻子还是姐妹,这在伊斯兰教婚姻中,是绝对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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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伯拉罕(Abraham)与妻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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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Jacob)与妻小

另外,圣经中提到的“利未婚制度”(Levites),就利未人的婚姻制度(利未是利亚给雅各生的第三个儿子),实际上也是一种多妻制度。在利未婚法里,男子有义务娶他的寡嫂,但弟弟原来娶的妻子并不需要离婚,这就等于是一夫多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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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人(Levites)

公元4世纪,罗马皇帝瓦伦丁尼安一世 (Valentinian I),允许基督徒娶两个妻子。公元8世纪,掌控着教会的查理曼大帝 (Charlemagne/ Charles the Great),自己就拥有6个妻子,还有的说是9个不是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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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皇帝瓦伦丁尼安一世 (Valentinian I)

天主教神学家圣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说:多妻在本质上并不是淫荡或罪恶,也不是犯罪,而曾是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他在《婚姻的美好》中说:一夫多妻在老祖宗那里是合法的,我不急于宣布它现在是否合法。在过去繁衍子孙非常必要,而现在已经不是那么非常重要了,所以在我们这个时代,应与罗马的习惯保持一致。只要妻子在世,就不应该再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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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曼大帝 (Charlemagne/ Charles the Great)

到新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说:“就我个人来说,我承认当一个人想娶两个以上妻子时,我不能禁止他,因为这与经典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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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神学家圣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

所以《圣经》并没有允许,也没有禁止一夫多妻。而神学家们认为,一夫多妻是一个来自历史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古老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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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最早提出禁止基督徒一夫多妻的,是罗马教会。但罗马教会最初提出禁止多妻制度的背景,是为了迎合所谓“希腊-罗马文化”,对抗欧洲以亲族为基础的复杂的部族制度。事实上罗马教会推行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在当时也遭到了顽强的抵抗,所以作为妥协,教会有限度地容忍了纳妾和卖淫。

这说明一夫一妻制在它最初被实行时,其实并不是被广泛接受的新事物,也被人们认为是不切实际的,或者不合理的。所以罗马教会为了推行一夫一妻制,有限度地容忍了纳妾和卖淫。

而伊斯兰教,显然做了完全不同的选择。伊斯兰教不允许卖淫,不允许通奸,也不允许纳妾,但允许一个男人最多娶四个妻子。所以也可以说,因为伊斯兰教坚持严禁卖淫,严禁通奸和严禁纳妾,所以接受了一夫最多四妻的“有限多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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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

《古兰经》上说:“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

从《古兰经》的这段经文中可以看出:

第一,可以娶两妻,三妻,最多四妻的原因,不是因为满足情欲,也不是为了生儿育女繁衍后代,而是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第二,如果不能完全平等地对待多个妻子,则只允许一夫一妻。因为穆罕默德曾严厉地指出:谁娶了两个以上妇女为妻,而偏爱一个,嫌弃另一个,在复活日,谁的身子就将被撕成两半。

所以说,穆斯林不允许卖淫,不允许通奸,不允许纳妾,虽然可以多妻,但最多不能娶超过四个妻子,而且还必须要保证完全平等地对待她们。这实际上不是允许一夫多妻制,而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尽力在限制一夫多妻制。如果就制度本身而言,伊斯兰教实际上是对穆斯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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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日常家庭图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中最年轻的宗教,它源自犹太教和基督教,它也并没有宣称自己独有的上帝,它也不排斥和拒绝犹太教和基督教。伊斯兰教产生于大约公元7世纪初,要远远晚于犹太教和基督教,所以伊斯兰教提出的“一夫最多四妻”的婚姻制度,实际上是借鉴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相关婚姻制度,而对穆斯林提出的婚姻伦理制度。当时主要针对的,是要规范阿拉伯人的不良婚俗。

因为它不仅禁止穆斯林重婚、纳妾、卖淫,还禁止近亲婚姻,以及有抚育关系的男女结婚。也禁止与乳母、岳母、儿媳妇、继女和同时娶两姐妹这种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有违道德伦理的婚姻。还规定了婚姻自由,自主婚姻,双方自愿结婚、自愿离婚,任何人不得强迫婚姻,包括父母和君主。

所以如果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一夫多妻制作为一种家庭形式,它来自比宗教信仰更古老的历史传统,并非是任何宗教的发明。历史上犹太教和基督教也并不禁止一夫多妻。但是一夫多妻在今天,已经被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禁止。而因为《古兰经》中规定了一个男人可以娶四个妻子,而为了避免世俗法律与宗教盛典之间的冲突,所以在大部分伊斯兰国家,仍旧还保留着伊斯兰教法的法律传统。所以就法律层面而言,在这些国家,一夫四妻并不犯法,但从文化,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一夫多妻在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是不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有些国家也以法律的形式,强加了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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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街市

比如巴基斯坦和摩洛哥就规定,必须首任妻子认可,才可以娶第二位妻子。伊朗则规定,必须之前所娶的妻子全部同意,才可以娶新的妻子。所以简单说一夫四妻制,今天在绝大多数的伊斯兰国家里,虽然法律允许,但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几乎就是一个不太可能实现的权利,也是绝大多数人并不愿意真正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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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街头

所以有些宗教教条,或者法律或者习俗,看起来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不相容,是因为它不仅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也有其至今仍旧存在的复杂的社会原因,不能简单地泛道德化。

比如香港英国殖民政府,从1841年统治香港以后,一直推行所谓“华律治华人”的政策。简单说就是,英国法律管辖英国人,中国法律治理中国人。而英国又是所谓习惯法国家,所以就是按照“大清律例”,延续满清的“习惯”管理华人。所以华人在香港就可以按照大清律纳妾,但英国人不允许。直到差不多一百多年以后。1969年香港才公布一夫一妻制法案,从1971年以后,香港华人纳妾才不再合法。但已经存在的多妻婚姻,仍旧有效。也就是说,一直到1971年,在香港纳妾或者一夫多妻,都是合法的,而且确实也还有极个别人也这么做了。 比如澳门赌王何鸿燊,就娶了四位妻子。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在1971年前,香港是现代文明的化外之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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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中所涉及到的穆斯林婚姻家庭制度的诸多规定,不是空洞的泛泛的道德教化,而是极其具体和可操作的伊斯兰婚姻法,包括了对未婚和已婚妇女的权益,缔结婚姻、婚姻聘礼、夫妻平等、婚姻自由等等几乎在婚姻关系的所有方面,都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穆斯林之所以把它当成法律,而不仅仅是宗教经典看待,就是因为它事实上就是一整套相当完整的婚姻法,在很多方面与中国的婚姻法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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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街头

至于其中一夫最多四妻的规定,既非歧视女性也非道德败坏。简而言之,它既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也有其复杂的现实原因,不能简单地泛道德化和庸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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