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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彩斑斓的律师乱象_云闯律师_法律博客www.fyfz.cn

 research 2010-09-14
 

五彩斑斓的律师乱象

 

时下,律师的话题随着恢复律师制度30周年的纪念而经常见诸报纸、媒体;对于这个行业的辛酸与不易,律师们有着各自不同的体会与感悟。笔者窃以为,对于来自行业内外的褒贬,律师界应该集体反思。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应该关注自身的不足。要用“解剖麻雀”的精神和心态来反思我们30年来的得与失,从法治建设的高度来回顾我们的是与非。

 

(一)把案子做到法官的床上

   

以前见过一本书大概是关于做律师的《三十六计》,已经忘了里面是不是也有“美人计”这一策略。但就目前律师界的现状来说,确实有一些律师与司法官员勾结,大使“美人计”,甚至有的律师就明目张胆地把案子做到了法官的床上。原深圳中院副院长裴洪泉就是经常在床上“判案”的法官,不仅与法院多名女法官有暧昧关系,更有众多姿色出众的律师界红粉佳人。而深圳中院窝案的东窗事发,似乎并没有真正引起司法界的认真思考;把案子做到法官的床上,仍是某些美女律师出奇制胜的独门秘诀。对此,原重庆十佳美女“律师”胡燕瑜应该最有发言权。胡燕瑜“律师”由于心甘情愿地向原重庆高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投怀送抱,因而在代理某银行的执行案件中就轻而易举地收到4000万元的律师费。

每一起法院窝案背后总有律师被牵出,每一个司法官员倒下也总有律师“青春无悔”般地为其殉葬。律师们前仆后继地为法官而非法律慷慨赴死的现状,不能不引起我们沉重的反思。以至于引发了张文显法官和杨金柱律师之间的一场争论,而他们之间争论的辩题是:究竟是律师拉法官下水还是法官在逼良为娼。

 

(二)没有挂牌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级市有没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答案是“没有”。但是,在某些地方,却又有被人们戏称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律师事务所。究其原因,是在于该所很多律师原来曾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法官。

我国《法官法》对于法官转行做律师有明确的规定,即“法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做律师,并且终身不得在自己原先任职的法院担任代理人以及辩护人。”但实际生活中,经常有法院的法官自愿舍弃公职,转行到律师行业。而一个拥有法官背景的律师,总是能掌握更多的案源;同时也向公众传达着那句被众多事实所印证的行业潜规则:“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体制上没有律师流动到司法系统的制度;因为法官、检察官称其为“官”的前提是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是具有公务员身份。后者为律师进入司法系统设置了障碍。所以,如何规范法律职业群体的流动,是一个我们应该予以正视的问题。

 

(三)法学教师的“勾兑”

 

    现今,高校也并非一方净土。撇开其他的不说,很多高校法学教师都有第二职业:或穿梭于各地司法考试辅导班,或兼职做律师而奔走于法院之间,或出具《专家意见书》以获取一定的润笔费,或招收司法官员作为弟子以寻租权力。教师兼律师可以带来很多的益处,既可以以专家学者的身份掌握“话语权”,又可以通过门生故吏间接干涉司法审判。

    高校教师的本职在于教书授业,传道解惑。而一个不专注于学术研究的教师,又如何能够培养出合格的硕士、博士,这需要画一个大大的问号。笔者认为,无论是最为“教师”还是“律师”,这样的“学者”、“砖家”都当不得一个“师”字!

 

(四)“律师伪证罪”的真与伪

   

《刑法》第306条历来受到争议,目前全国已经有多名律师触及该条而锒铛入狱。这一现象固然有司法官员对于律师群体的职业歧视,但问题的另一方面也应该从律师的自身寻找原因。如果律师们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行得正、走的直,又何惧怕这一罪名呢?从目前已经形成终审判决的判例来看,涉案律师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行业的正视。一些律师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对法律并无半点敬畏之心,每一次办案都是在“作案”。对于这样的律师,笔者认为,惩处一些可以起到净化“环境”的作用。

    当然,笔者这么说律师,多少是带有一点“怒其不争”的成分,但并不等同于笔者承认司法机关可以有恃无恐地滥用《刑法》第306条。我们应该看到还有一些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坚守,这是我们国家刑事辩护的希望。

    在日语里,“律师”这个单词写成“”,但在我们国家,由于受到口口相传的影响,“刑事辩护是最危险的律师业务”已经深入法律人的人心。笔者呼吁,做刑事辩护的老律师能够花一点精力,多带一下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毕竟,刑事辩护比例的过低,是我们整个律师行业的悲剧。

 

(五)律师不该是“奥特曼”

 

    在从事律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进行适当的宣传与推介,这是符合市场法则的。但是,任何宣传都应有根据,讲证据,然而笔者希望的这种应然状态,在实然的生活中却难以寻其踪迹。很多律师在宣传和推介自己的时候极尽夸张之能事,其宣传资料上大言不惭地写着:“本律师擅长工伤索赔、合同争议、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结算、道路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海运提单、信用证……”等等。将这些领域归纳分类,并用一句话总结,即“本律师擅长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难怪业内称很多律师是“万金油”。笔者觉得“万金油”的称呼似乎还不能表达出此类律师的水准,或许称“奥特曼(ウルトラマン)”更为合适。

    笔者认为,口碑是最好的名片,一个律师没有必要刻意宣称自己多么神通,做好自己的专业也并不容易。通常情况下,有两到三个专业方向即为已足。作为律师,我们谁都成不了奥特曼;或许,我们应该多反思一下“专一而精”的古训。

 

    列举没有穷尽,反思也没有穷尽;但愿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能本着一颗对于法律虔诚与敬畏的心,无愧于作为一名法律人的尊严与使命;在民族法治前进的征途上,留下我们值得今后回忆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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