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增发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是如何增加和计算的?
从1997年7月1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体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费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人发〔199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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