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转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权限内采矿权转让审批 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二、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三、申报条件 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必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必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5、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出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6、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当时的产业政策; 7、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产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转让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6)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即现状图,转让、受让双方必须在现状图上签字)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图幅大小要求为A4);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8)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9)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2、受让人需提供的材料: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程序 1、受理;2、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需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勘查;3、参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4、报局领导及纪检监察审定;5、审批并将结果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6、被批准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初审 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二、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 三、申报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最低的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缴纳证明;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企业转让探矿权的,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四、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及申请报告; 2、探矿权转让合同; 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的证明材料; 5、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 6、转让人勘查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和地勘单位出具的已完成勘查投入的勘查资金财务报表; 7、转让目的:(1)继续勘查的:附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继续勘查的资金证明、委托勘查合同和委托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2)采矿的:附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人采矿资金证明,省矿产资源评审中心或厅资源处(地环处)出具的矿产勘查评审意见及备案登记资料; 8、矿产资源勘查地质报告(一份) 9、若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附探矿权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证明; 10、申请再次转让的,附原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11、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企业应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探矿权转让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