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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让矿业权

 修一切 2011-02-08

如何转让矿业权

(2009-06-03 08: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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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矿业权的转让

8.5.1矿业权的转让条件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2)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3)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8.5.2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8.5.3矿业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

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国家出资矿业权的转让条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4)矿业权受让人条件: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8.5.4矿业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8.5.5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时限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8.5.6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计算方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8.5.7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

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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