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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通知公告

 hansa 2010-09-20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05-31 信息来源:
 

鲁国土资发[2009]5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及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近期,在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由于有的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未依法按规定时限给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违反了《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们应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操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工作,不得超出法律和国土资源部要求设定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申请的附加条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求矿业权人解决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矿业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不能将问题累积到延续登记时集中解决,更不能作为附加条件影响矿业权人正常延续探矿权采矿权。因国家规定新增审批条件和程序,致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审批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登记管理机关可结合实际,先为申请人办理短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并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完成有关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规定的期限,延续采矿许可证年限。

       二、规范采矿权延续初审制度,严格初审责任

      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省厅统一规定的行政审批申报资料目录、格式,于15日内对采矿权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报件(含报盘文件)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见附表),并做好现场核实工作。现场核实,要重点核实采矿权人依法开采情况、资源储量保有情况、费款缴纳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执行情况等,有相邻矿山的,要按照《关于相邻矿山签订依法办矿协议建立相互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要求,邀请相邻矿山参加。

对不按规定要求的时限上报延续初审材料,又不说明情况而引起严重后果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实施采矿权延续预先告知制度

       自今年开始,省厅将于每年的1月和6月底,在厅网站上分期公布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到期的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名单,请各相关市将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名单书面告知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通知相关采矿权人,督促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四、加强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及已废止矿山的监管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山年检分工进行监督管理,对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处于申请延续期间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要下达书面停产通知书,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收缴其采矿许可证,严禁其无证开采。同时按照中编办《关于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办发〔2008〕4号)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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