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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市场机制 创新管理模式

 hansa 2010-09-21
—— 关于实现找矿突破的若干思考
国土资源网 (2010年8月27日  11:51)

钟振远

  ●把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并分别灵活确定最低勘查投入和探矿权使用费标准模式;出台矿权交易的税收政策并加强监管;引入勘查施工监理机制
  ●多渠道筹集资金,引进民间资金大规模开展基础地质工作
  ●建立多种形式的沟通渠道和平台,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和解释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程度越来越低。为了提高保障程度,中央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想了很多办法,推动找矿工作突破,但找矿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从加快制度创新,加强对矿业法律法规解释,推动找矿突破的角度谈谈想法。
  创新探矿权管理模式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这一制度导致长期持有探矿权的成本很低,甚至阻碍了找矿。因为,探矿权人只要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就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随着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的全面紧缺,导致矿产品价格上涨,于是有人囤积探矿权,伺机高价出售。加之长期持有探矿权的成本很低,随之而来的是“圈而不探”、 “囤积矿权”和“倒卖矿权”的现象普遍出现,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探矿活动。而许多真正要投资探矿的企业却很难得到优质矿权,只能通过高价购买。因此,很多探矿权并未进行有效探矿工作。
  如何寻求破解之道?笔者认为,应创新探矿权管理模式,推进我国新一轮探矿的顺利开展。一是把勘查分为三个阶段并分别灵活确定最低勘查投入和探矿权使用费标准模式。三个阶段为普查、详查、勘探。其中普查为2年,详查和勘探时间均为一年。如果发现中型矿床,可在各个阶段上分别延长1年,也可以在某一个勘查阶段集中使用,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年,勘查总时间不超过7年;如果发现大型矿床,可在中型矿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总时间不超过10年;如果发现超大型矿床可再延长5年,总时间不超过15年。由探矿权人自行确定延长哪个阶段。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规定要有“最低勘查投入”概念,但不设定每年的最低勘查投入和探矿权使用费的数额。数额而是由以下公式确定:
  第n年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常数×第n勘查年度
  第n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投入=常数×第n勘查年度
  上述常数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变化了的经济形势确定一个幅度,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省的实际具体确定,并每两年公布一次。对大型以上矿床,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n最高时可固定在8。二是出台矿权交易的税收政策并加强监管,使倒卖矿权者由于囤积矿权的成本太高而无法囤积矿权。三是引入勘查施工监理机制。四是为了保证现有矿山的可持续能力,也为了防止出现一矿多开的局面,提高我国矿山的整装化和规模化,建议现有矿山可根据其矿山规模在其采矿权范围的直接邻区保留10~30 平方公里的探矿权8~10年。在工作条件极其艰苦、工作难度极大的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适当降低探矿权最低勘查投入和使用费常数。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间投资进行基础地质工作
  我国西部地区,是找矿潜力最大的地区,但这里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低,特别是1∶5万矿产地质调查和1∶2.5万航空物探工作完成的比例很小,影响找矿的突破。
  笔者认为,要想实现找矿突破,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大比例尺的基础地质工作。我国广大西部地区虽然找矿潜力巨大,但经济还比较落后,由政府拿出大量资金在短期内完成1∶5万矿产地质调查和1∶2.5万航空物探这样的基础地质工作是不可能的。基础地质工作的资金来源,需要我们运用市场经济的思路,多渠道筹集资金,特别是引进民间资金大规模开展基础地质工作。建议从制度层面这样设计:
  一是根据《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各地的矿产资源条件,划分出矿产地质调查区的图幅和航空物探测量区,并将矿产调查和航空物探测量区域在媒体公告,公开竞标。在确定了由民间投资进行基础性地质调查的图幅范围内,不再设置矿权。民间出资开展的1∶5万商业性矿产地质调查和航空物探项目,对新发现的矿产地,民间出资人在每幅矿调区内选择一个地质异常可优先取得探矿权。对1∶2.5万航空物探的出资人每20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选择一个异常优先取得探矿权,出资人选择的探矿权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公里。
  二是1∶5万矿产地质调查和1∶2.5万航空物探测量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寻找1∶5万矿产地质调查和航空物探测量的出资人。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民间出资人共同寻找具有相应甲级资质的功勋单位为技术依托。
  三是必须严格按相关规范、规定开展工作。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按半年报、年报要求,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以前上报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地质情况变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时,需变更设计或工作量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可变更设计。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勘查施工监理的基础上,根据各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施工现场检查1~2次,各项目年度野外结束时,做相应总结,经专家检查认定后方可收队。
  四是按国家标准编写项目报告。报告编写完成后,按合同汇交资料,对项目的质量管理按国家地质调查和航空综合物探规范编写技术要求。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相信会有大量民间资金进入基础地质调查。这样做,既节省了国家资金,又加快了找矿速度,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加强解释和答复,充分发挥存量矿权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矿权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利用存量矿权进行找矿的需要。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近年开展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整合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具体措施,使得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二是一些老矿山,由于常年开采,已经到达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标高,在原标高范围外,又发现了新的矿体。如果不制止对新矿体的开采,将出现超深越界采矿的违法行为,如果制止,将浪费资源,不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如果登记机关为其颁发调整标高的采矿许可证,又无法律法规依据。三是一些矿山在开采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矿体平面越出界外,一些采矿权人有查明这些矿体的想法,但苦于无矿业权证,无法对其进行查证。而当前我国矿法体系中又无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是允许找矿还是按违法探采矿进行查处,使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四是由于我国采矿权登记是四级管理,市县两级颁发的采矿证,有的发现了省部两级管理的矿种,如果变更矿种,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难以具体操作。这些情况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基层管理部门的执法机关不得不依据现有的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制止。这在某种程度上阻止了找矿的突破。
  随着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要根据矿业经济形势、找矿自身的特点和矿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矿法及其配套法规,更要充分发挥相应机关,特别是部、厅国土资源部门两级规范性文件的作用,采取措施,建立多种形式的沟通渠道和平台,及时了解新事物、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和解释。对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经过充分论证后,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就予以认可,并出台可操作的办法,解决矿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滞后的问题,从而,推动找矿工作的突破。
  (作者单位:内蒙古赤峰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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