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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罕豆 2010-09-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08年12月11日 21时15分 阅读次数: 212
简要描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2006年12月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明确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2006年12月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外,对没收、罚款、查封等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因此,仍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7年1月26日

关于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的请示

全国人大法工委:

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车辆非法改装的专项整治工作。该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如何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问题。我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均可依据上述两款对有关违法行为人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其中吊销营业执照及查封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请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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