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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为什么不是消费者

  2010-09-24

  有学者认为,“患者是消费者”,“患者到医院看病是消费过程”,“患者到医院看病挂号的行为就已经建立了在医院消费的契约关系”。相关规定也说“发生医疗纠纷的问题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去投诉”,消协也真的受理。于是,消协、医学会、法院,还有医疗纠纷处理中心都在一起“搅和”医疗纠纷问题。由于执行的标准不一,参照的法律依据各异,像打群架一样医患双方都有支持的和反对的声音,搞的医院很无奈,患者很疲惫。还有些医院为了宣传和炒作,提出“患者是上帝”、“患者永远是对的”、“患者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等十分极端且不切实际的观点和口号。 

  一个口号的提出,体现着一个单位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定位,也体现着某种“群体无意识”。正确的观点、意识可以帮助和促进医改的顺利开展,而错误的观点、意识将阻碍和影响医改的进程,严重时会将医改拖向失败的泥潭。笔者认为,文前提到的观点和口号是错误的。因为它不但对医患关系的基本概念存在理解上的误区,而且引发了行为和政策上的失误。   

  首先,消费者到消费场合消费全凭消费者的好恶和意愿,而患者到医院就医不能全凭患者想怎样就怎样。至于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那仅仅是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决定怎样手术,采取何种术式,这是医生的权力,拒绝签字、拒绝手术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没有一种消费是因拒绝消费而由消费者承担责任的。

  第二,消费者消费过程是一种获取和享受,而患者接受诊疗的过程可能是接受创伤、接受昏迷、接受器官或肢体的缺失。这是挽救生命不得已而为之的,没有一个患者是到医院来享受的。

  第三,消费者消费是为了自由和放松,而患者接受诊疗的过程可能是一个失去自由、不能为所欲为的“强制过程”。比如传染病患者,必须隔离治疗,有自残或攻击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必须接受约束保护。患者到医院接受诊疗的唯一目的就是挽救健康,挽留生命,心情是痛苦而严肃的。

  第四,消费者消费是需要付钱的,“没有免费的午餐”,而有些患者、有的病种接受诊疗是不需要付钱的,比如对结核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感染H1N1患者的治疗。

  第五,消费者消费是可享受“三包”,可以“买一赠一”,可以“不满意就退货”的,而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医学是门永远不能完美、总会留有遗憾的学科,手术的行为有的是不可逆的,手术的最终结果是不确定的,无法“不满意就退货”。

  第六,健康消费与看病求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消费者到健康中心、到体育馆进行健康消费是自愿的,而患者自己到医院接受诊疗是因病趋使不得已的。  

  第七,消费者与商家的目的是相悖的。消费者是想以最低的价钱购买到最好的商品或者是服务,而商家都是想把最差的商品卖出最高的价钱。与之相比,患者与医生的目的却是相同的,抗御病痛是医患双方共同的目标。医疗行为本身就是具有鲜明的利他性的,医院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场所。

  第八,商家与医院的生存条件是有本质区别的。商家是通过买卖交易从消费者处获取利润而得以生存,消费者才是商家的“衣食父母”。而医院则不然,医院是为民众、为社会提供健康与卫生安全保障并承担处置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责任、由政府筹资兴办的单位,是以保持公益性作为第一要义的。

  第九,消费者消费一般是一个交易的过程,需要讨价还价达到“等价交换”以获得等量商品或服务;而医生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不是交易行为,不具备商品的基本属性和要素。医疗行为不仅包含一定技术因素和物的消耗,还包含很多人文、伦理、道德因素,这些都不能用价格来衡量,无法量化交易。

  第十,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是正常的。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医患关系“不对等”将会合理存在下去。就是因为不可能“对称”才有了医生这个职业,才有了专家这个称谓,才有了会诊这个程序。信息不对称是医生这个行当存在的充要条件。都是“郎中”了就等于没有“郎中”了。

  所以,作为生命相托的医患关系绝不是任何意义的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过分强调患者等同于消费者,只能是把医患关系搞得尖锐对立而不能自拔。“消费者协会”没有资格去处理专业性非常强的医疗纠纷问题。过分强调“医患关系对等”,不如恰当地对医患关系进行准确定位。工作作风严谨的医疗卫生单位不能炒作,不能跟风乱提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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